临时立法会

临立会CB(1)1107号文件

档 号:CB1/SS/10/97

1998年3月13日內务委员会会议文件

《1998年电讯(修订)规例》及《1998年电话
(废除)规例》小组委员会

目的

本文件旨在汇报《1998年电讯(修订)规例》及《1998
年电话(废除)规例》小组委员会的商议过程。

背景

2.政府与香港电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电讯”)已
就该公司提早交还香港国际电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香港国际电讯”)经营若干对外线路及电话服务专营权
的牌照达成协议( 以下简称“ 该协议 ”)。该牌照的有
效期原订于2006年9月30日届满。现将该协议的条件及
条款概述如下:

  1. 香港国际电讯牌照将于1998年3月31日终止,对
    外服务的竞爭将于 1999 年1月1日开始,而对外
    电讯设施的竞爭则于2000年1月1日开始;

  2. 香港电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话公司”)获发
    的本地固定电讯网络服务(以下简称“固网”)牌
    照将包括对外服务及线路,而香港国际电讯及电
    话公司将无须再在结构上各自独立;

  3. 香港国际电讯就其专营权所需缴付的专营稅将于
    1998年1月20日终止;

  4. 电话公司将获准分期提高住宅电话线收费及提高
    商业电话线收费,但其他服务收费的增幅上限仍
    维持为甲类消费物价指数减4%;及

  5. 政府将会支付67亿元(扣稅后凈额)的补偿。

附属法例

3.《1998年电讯(修订)规例》及《1998年电话(废除)规
例》是执行上述协议的连串安排中的一部分:

  1. 《1998年电讯(修订)规例》引入一项新牌照,称
    为公共无线电讯服务牌照(适用于陆地移动服务
    以外的服务)。该项新牌照的有效期为10年,并
    可进一步延长,最多可达3年,以便香港电讯在
    交还其现有的牌照后,可继续提供航空及海事移
    动服务;及

  2. 《1998年电话(废除)规例》废除《电话规例》(第
    269章,附属法例)。现行《电话规例》对适用于
    电话公司调整其就提供任何服务而可予订立及收
    取的费用作出规定。

小组委员会

4.在1998年2月13日內务委员会会议席上,议员决定成
立小组委员会研究上述附属法例。田北俊议员获推选
为小组委员会主席。小组委员会曾与政府当局举行 2
次会议,并在其中 1 次会议与代表团体会商。小组委
员会的成员名单载于附录 I。曾就附属法例发表意见
的组织名单载于附录II

小组委员会的商议过程

5.小组委员会委员普遍支持政府当局进一步开放电讯
市场的行动。小组委员会察悉,财务委员会已于1998
年2月27日批准向香港电讯发放 67 亿元的现金补偿,
而交还香港国际电讯牌照的事宜,仍需视乎当前的两
套附属法例是否获得通过而定。各委员在商议的过程
中提出的关注事项,主要关乎能否在电讯市场引入真
正及有效的竞爭,长远而言使消费者受惠。现将该等
关注事项概述于下文各段。

6.委员关注在电话公司以外的3间现有固网营办商会否
愿意作出所需的大量投资,参与已开放的电讯市场。
关于此方面,政府当局确信该等营办商会因应电讯市
场的开放而积极作出所需的投资。 3 间固网营办商在
回应小组委员会的询问时亦确认,他们有意就此方面
作出投资。

7.关于获准从1999年1月1日提供非专营对外电讯服务
的现有固网营办商会否与电话公司组成垄断联盟的问
题,政府当局保证,固网牌照的条件及条款中载有保
障消费者及防范反竞爭行为的措施。倘持牌公司违反
该等条件及条款,可导致该公司遭受处分,甚至被撤
销牌照。

8.根据协议,电话公司须开放其已装设的本地接达线
路,让其他固网持牌公司在1999年1月1日或该日前可
接达最少半数的住宅电话线用戶。其他参与对外电讯
服务竞爭的公司,亦需与电话公司就互连接驳的安排
及提供对外线路等事项进行磋商。委员对厘定接达电
话公司网络或其他营办商网络的接驳费用的机制表示
关注,因为该等收费将会影响消费者所需支付的费用
。政府当局表示,已有既定指引,确保该等接驳费用
会根据成本厘定,并会由有关各方以具透明度及公开
的方式磋商。倘出现爭议,电讯管理局可作为仲裁人
,并会对反竞爭的行为采取行动。此外,由于对外电
讯设施的竞爭将于2000年1月1日开始,有关的持牌服
务供应商将可以透过本身的基本设施提供服务,而无
需依赖其他营办商的设施。由于现有营办商确实表示
必定会以合理及公平的方式就接驳费用达成协议,委
员再无其他疑问,但仍认为该等接驳收费应受立法机
关不断监察。

9.关于需时多久才可向其他营办商提供所需的住宅电
话线路的问题,议员察悉,香港电讯有信心可在未来
10个月內开放逾半数的电话线路。至于电话公司机楼
所能容纳的其他营办商数目,会否因实际情况所限而
需予以限制,香港电讯及政府当局均保证,由于科技
日益先进,在此方面实际上并无极限。

10.委员察悉,政府当局会在 1998 年年中检讨固网服
务时,才考虑是否增加电讯设施营办商的数目。但当
局已确定让现有的3间固网营办商由 1999 年1月1日起
提供非专营对外电讯服务,令他们较有优势。委员对
此项安排是否公平表示关注。委员亦关注另一点,就
是由于当局未能确定将会发出的新牌照数目,或会令
有意加入竞爭的营办商不愿意进行投资。为回应议员
的关注,政府当局答应将固网服务的检讨工作由1998
年年中提早至 1998 年4月进行,并会就有关问题,包
括接驳费用等,咨询业內人士。政府当局亦同意,不
应预先规限将会发出的新增牌照数目,并会根据一套
公平、客观及具透明度的标准作出决定。当局预期可
在 1998 年9月或10月就接受对外电讯服务牌照的申请
作出决定,其申请获接纳的公司,可在约 3 个月的筹
备工作后,开始运作。因此,新的持牌公司可与现有
的 3 间固网营办商在大约相同的时间开始提供有关服
务。委员察悉,现有的 3 间固网营办商及其他持牌公
司( 如有的话 ),将会获准由2000年1月1日起参与对外
电讯设施的竞爭。

11.委员在研究该两套附属法例的条文时察悉,当局认
为,由于该协议已就电话公司提高收费订立新的安排
,因此无需将该等安排纳入《电话规例》。议员并不
反对废除《电话规例》及对《电讯规例》作出的拟议
修正。

建议

12. 小组委员会建议支持该两套附属法例。

征询意见

13.请议员察悉小组委员会的商议过程,以及载于上文
第12段的建议。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1998年3月10日



临时立法会

《1998年电讯(修订)规例》及《1998年电话(废除)
规例》小组委员会

Subcommittee on
Telecommunication (Amendment) Regulation 1998 and
Telephone (Repeal) Regulation 1998

委员名单
Membership list

田北俊议员(主席)Hon James TIEN Pei-chun, JP (Chairman)
吴亮星议员Hon NG Leung-sing
杜叶锡恩议员Hon Mrs Elsie TU, GBM
胡经昌议员Hon Henry WU
唐英年议员Hon Henry TANG Ying-yen, JP
马逢国议员Hon MA Fung-kwok
陈婉娴议员Hon CHAN Yuen-han
陈鉴林议员Hon CHAN Kam-lam
程介南议员Hon CHENG Kai-nam
罗祥国议员Dr Hon LAW Cheung-kwok
蔡素玉议员Hon CHOY So-yuk


合共: 11位议员
Total: 11 Members


日期: 1998年2月26日
Date: 26 February 1998



附录II

《1998年电讯(修订)规例》及《1998年电话(废除)》
规例》小组委员会

曾就上述附属法例发表意见的组织名单

消费者委员会
香港服务业联盟
香港工程师学会
香港电讯用戶协会
香港电讯
和记传讯有限公司
新世界电话
香港新电讯有限公司
一群长途电话回拨服务公司及互联网网络服务供应商:
    ─ 国际通电讯有限公司
    ─ 亚洲资讯网络有限公司
    ─ 城市电讯(香港)有限公司
    ─ 异地传音
    ─ 好电讯
    ─ 亚太电讯国际有限公司
    ─ 香港星光国际网络有限公司
    ─ 香港资讯联网有限公司
    ─ 安富勤电脑(香港)有限公司
    ─ 联系通控股有限公司
    ─ 新时代创业(远东)有限公司
    ─ 天下网络有限公司
    ─ 新通讯
    ─ Uniglobe Telecom (Far East) Ltd
中港国际电讯有限公司
香港互联网供应商协会
数码通电讯集团有限公司
香港通讯业联会
Worldcom Asia Pacific L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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