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立法会

临立会CB(2)1040号文件

1998年2月20日內务委员会会议文件
与立法会选举有关的附属法例小组委员会
第6次暨最后报告

目的

本文件旨在汇报小组委员会商议《选举管理委员会(选举
程序)(立法会)规例》的工作。

2.该规例列明进行1998年立法会地方选区选举、功能界
别选举及选举委员会选举的程序。规例的附表1则列明
选举委员会界别分组和小组选举的程序,以及宗教界
界别分组的提名程序。

3.该规例于1998年1月16日刊登宪报,并于1998年1月21
日提交临时立法会省览。修订规例的限期为1998年2月
18日;若议决延期,则可延展至1998年2月25日。

小组委员会的商议过程

4. 为使议员有充分时间审议该规例,小组委员会主席
叶国谦议员动议一项议案,把规例的审议期限延展至
1998年2月25日的临时立法会会议。

5.小组委员会与政府当局及选举事务处的代表举行了4
次会议,讨论该附属法例。小组委员会商议的各项要
点载述于下文各段。

更正提名表格

6. 根据第18条,选举主任可给予候选人机会,让候选
人在提名期內更正错误、遗漏或任何可影响提名表格
有效性的事项。然而,在提名期届满后不得对提名表
格作出更正。

7. 议员关注到提名表格如在提名期结束前不久才呈交
,当选举主任发现有须予更正的错误时,提名期或已
届满。在此情况下,选举主任将无权容许对提名表格
作出更正。议员建议修订条文,容许在提名期届满后
的一段短时间內对提名表格作出更正。

8. 选举管理委员会(选管会)表示,该条文容许选举主任
给予候选人合理机会,对任何可影响提名表格有效性的
事项作出更正,但选举主任必须认为该事项可在提名期
內予以更正。在提名期届满后,如容许在一段额外时间
內对任何错漏作出更正,无异延长提名期。订定一个限
期是必须的,而当局亦已广为宣传此限期 ( 即提名期届
满之日 ) ,并会继续作出宣传。当局会请准候选人在递
交提名表格时留意此安排。另一方面,更正一些不影响
提名表格有效性的轻微错误,并非该规例针对的问题,
该等错误大可透过行政措施予以更正。

9. 政府当局亦表示,候选人应及早提交提名表格;除此
以外,候选人如在提名期最后数天才呈交提名表格,其
提名表格內所列的签署人数目,最好多于所需的最低数
目,以免其后因发现当中一名或多名签署人不具签署人
资格而导致其提名无效。

代理人的委任

10.每名候选人可委任或每份候选人名单可共同委任一名
选举代理人、一名或多名选举开支代理人、就每个投票
站委任最多两名监察投票代理人,以及一名或多名监察
点票代理人。除选举开支代理人外,所有其他代理人必
须为地方选区登记选民。

在地方选区名单上排首位的候选人的职责

11.根据规例第23、25、42及66条,委任上述代理人或撤
销有关委任的通知必须采用指明表格,并须由候选人或
地方选区名单的所有候选人签署。上述的通知必须送达
选举主任,但如委任监察投票代理人或撤销有关委任的
通知是在投票当日作出,则该等通知须送达有关的投票
站主任。就地方选区名单而言,除了在投票当日委任监
察投票代理人及监察点票代理人的通知可由选举代理人
递交外,在名单上排首位的候选人须在其他情况下负责
送达委任的通知或撤销有关委任的通知。

12.部分议员对规定由地方选区名单上排首位的候选人负
责送达通知有所保留,特别是有关的通知须由名单上所
有候选人签署。他们要求在此项安排中加入若干弹性。

13.经考虑议员的意见后,选管会答允修订有关条文,以
订明委任选举代理人、选举开支代理人、监察投票代理
人或监察点票代理人的通知或撤销有关委任的通知,可
由名单上任何一名候选人送达。议员察悉,选举代理人
亦可根据第23(18)条所订的一般权力,发出第25、42 及
66条所规定的各项通知。

14.然而,如候选人为接收通知的一方,选管会表示,选
举主任与地方选区名单上多名候选人之间必须有一个联
络点。第24(1)条述明,选举主任必须向多名候选人名单
上排首位的候选人,送交载有有关地方选区其他候选人
名单的选举代理人详情的通知。第 49(12) 条则述明,选
举主任必须就进行抽签以订定选票上排列次序所作的安
排,向多名候选人名单上排首位的候选人发出通知。该
等条文将予修订,以订明有关的通知可向选举代理人,
而不是名单上首名候选人发出。

须为地方选区选民的规定

15.部分议员察悉,获委任在投票站工作的投票站工作人
员无须为地方选区登记选民,他们质疑为何监察投票代
理人却要符合此项规定。

16.选管会解释,当局订立监察投票代理人须为地方选区
选民的规定,是要确保只有与选举有足够联系的香港人
才会获委任为监察投票代理人。由于所有投票站工作人
员均为公务员,并会接受选举事务的训练,故他们可符
合此项准则。由于招聘投票站工作人员的通告已经发出
,现时才向申请人施加额外的规定 ( 即必须为地方选区
选民),既不合理,也不切实际。然而,当局会在下一轮
选举考虑加入此项对投票站工作人员的规定。

17.部分议员建议撤除监察投票代理人须为地方选区选民
的规定,并建议获委任的监察投票代理人应只限于香港
身份证持有人。一位议员认为完全不应有任何限制,因
而反对有关建议。其他议员则认为建议可以接受。政府
当局及选举事务处其后同意,必须为香港身份证持有人
的规定应适用于对选举代理人、监察投票代理人及监察
点票代理人的委任。

投票安排(第30条)

18.议员获悉,在1998年立法会选举中,所有选民将获提
供一站投票服务。任何人如属下列其中一种或多种身份
,便可有权在选举中投1至3票
  1. 5个地方选区的选民;

  2. 6个特别功能界别的选民(即巿政局功能界别、区
    域巿政局功能界别、乡议局功能界别、渔农界功
    能界别、保险界功能界别及航运交通界功能界别);

  3. 第3部功能界别选民(即《立法会条例》附表1第3
    部指明的22个功能界别);

  4. 某功能界别团体选民的获授权代表;及

  5. 选举委员会选民。
19.议员获悉当局建议设立3类投票站,分别为地方选区
投票站、特别功能界别投票站及选举委员会投票站。5
个地方选区将设有约500 个投票站,该等投票站亦会供
第3部功能界别的选民或获授权代表投票之用。为 6 个
特别功能界别而设的3个投票站,港岛、九龙及新界区
各有一个;特别功能界别选民 / 获授权代表如同时为
第3部功能界别的选民/获授权代表及 5 个地方选区之
一的地方选区选民,可在该等投票站投下其所属功能
界别及地方选区的选票。至于为选举委员会而设的 4
个投票站,选举委员会的选民如同时可在第3部功能界
别或6个特别功能界别中投票,并为5个地方选区之一
的地方选区选民,可在该等投票站投下其所属功能界
别或特别功能界别及地方选区的选票。

20.部分议员对于28个功能界别采用不同的投票安排有所
保留。由于特别功能界别选民须在指定投票站投票,而
该等投票站或与其居所相距甚远,议员关注选民的投票
率或会因而受到影响。选举事务处表示,适用于 6 个特
别功能界别的投票制度有别于第 3 部所列的22个功能界
别。为选民人数较少的特别功能界别安排指定的投票站
,会有助选票分类和点算工作迅速进行。然而,议员认
为,为方便特别功能界别的选民投票,当局应采用类似
第3部功能界别的安排,容许有关选民在其居所附近的
地方选区投票站投下所有他们有权投的选票。

21. 选管会经考虑后答应实施议员的建议。然而,选管
会请议员注意,此安排会令选票分类及点算的过程需
时较长。

可进入投票站的人(第44条)

22.议员关注当局有何切实可行的安排,使投票站主任
得以规限准予进入投票站的候选人、选举代理人及监
察投票代理人的数目,以维持投票站內的秩序及确保
投票顺利进行。

23.选举事务处表示,有关人士会以先到先得的方式获
准进入投票站。为使候选人、选举代理人及投票监察
代理人尽量有机会在投票站內观察投票的进行,除非
为此目的而划定的范围并未满座,否则任何获准进入
投票站的候选人、选举代理人或监察投票代理人只可
在指定范围內逗留一小时,观察投票的进行。如指定
范围內仍有空位,有关人士在离开后可再以先到先得
的方式获准进入投票站。在投票站外排队轮候的人会
获发给一个号码筹,标明该人进入指定范围的先后次
序。

24.关于订明任何人只可为投票而进入投票站的第44(1)
条,议员要求当局澄清与选民同行的小童是否获准进
入投票站。选管会经考虑后同意,投票站主任可准许
不应在无人照顾下留在投票站外的小童,陪同选民进
入投票站。

在投票站內可构成罪行的行为

25. 除第 45(7) 条指明的人外,任何人在投票站內与任
何选民或获授权代表通信息,又或在投票站內使用流
动电话、传呼机或任何其他器材进行电子通讯,根据
第45(1)及(6)条的规定,该人即属犯罪。

26.鉴于"通信息"的涵义相当广泛,议员对采用此语提
出质疑。对于就投票当日流动电话及传呼机在投票站
內的使用作出规管的条文,议员亦有所保留。

27.选管会应小组委员会的要求,重新考虑此事,并同
意修订有关的条文,以订明只有在某人违反投票站主
任的指示行事的情况下,该人才会触犯第45(1)及(6)条
所订的罪行。

选票的格式(第49条)
把候选人的照片印在选票上


28.选举事务处回应议员时表示,选管会认为把候选人
的照片印在选票上的做法并不可行,因为如此会大大
增加选票的面积,以致无法处理。再者,由于提名期
届满与投票日之间相距的时间过短,难以确保选票上
每名候选人的照片与姓名配对准确无误,而任何因此
而引致的错误,都会令选举结果无效。选民可从选举
事务处于提名期结束后寄给选民的简介单张,以及候
选人在进行竞选活动期间寄出的各份单张,有机会看
到候选人的照片和姓名。此外,当局亦会在投票站外
的禁止拉票区范围內,展示放大了的候选人简介单张。

29.当局的解释并未令部分议员信服,他们认为选管会
所指建议在实施上的各种困难,并非不可克服,该等
问题可透过适当的行政措施解决。

候选人编号方式

30.根据第49(6)、(8)、(9)及(10)条,地方选区选票上每份
候选人名单、第 3 部功能界别的每名候选人及选举委员
会选票上每名候选人,均会获编配一个以抽签方式决定
的号码。特别功能界别的每名候选人则会获编配一个英
文字母。

31.部分议员关注地方选区候选人名单及功能界别和选举
委员会的个别候选人均采用阿拉伯数字号码,会令选民
感到混淆。选管会回应时建议,为方便识别,每名候选
人或每份候选人名单可获编配一个两位或三位数字的号
码,使每名候选人或每份候选人名单的号码独一无二。
当局无须为实施此项建议而修订现有的条文。

32.议员不接受该项建议,并在讨论后同意采用下列的候
选人编号方式 --

  1. 地方选区名单 -- 每份地方选区名单将获编配一个
    号码,例如5个地方选区各获编配1至10号;

  2. 选举委员会候选人 -- 每名候选人将获编配一个两
    位数字号码,例如20至99号;

  3. 第3部功能界别候选人 -- 22 个功能界别的候选人
    将各获编配一个英文字母,并在英文字母后加上
    一个号码,例如劳工界功能界别获编配A1至A20
    号,教育界功能界别则获编配B1至B20号;及

  4. 特别功能界别候选人 -- 6个特别功能界别的候选
    人将各获编配一个英文字母,并在该英文字母前
    加上有关功能界别的英文缩写,例如市政局功能
    界别的编号是 UC A至UC Z,而航运交通界功能
    界别的编号则是TR A至TR Z。
33.关于上文第32(a)段,一位议员建议,地方选区名单
上个别候选人的先后次序,亦应以号码显示,原因是
某名候选人在地方选区名单上的排列次序,或会影响
选民就是否投该份名单一票所作的决定。

34.政府当局及选举事务处解释,根据1998年立法会选
举所采用的名单投票制,候选人的提名必须以名单形
式作出,而候选人的姓名须由有关的团体或政党按候
选人的优先次序依次排列。每名选民会投其属意的名
单而不是个别候选人一票。同样地,竞选活动的进行
亦会以名单而非个别候选人作为基础。政府会举行连
串的宣传活动,包括印制海报及单张,以宣传1998年
立法会选举,令市民了解有关选举及投票的安排,特
别是地方选区选举首次采用的名单投票制。由于选票
上各份候选人名单会获编配一个号码,如再编配一个
号码给名单上的个别候选人,将会令选民感到混淆。

35.经考虑后,大部分出席会议的议员赞同,每名候选
人应获编配一个英文字母,以显示各人在各自的名单
上的先后次序,方法是排首位的候选人获编配英文字
母"a",如此类推。

36.政府当局及选举事务处对议员建议的候选人编号方
式并无异议。

投票站主任可向申领选票的人提出的问题

37. 议员曾就第50及51条的施行情况要求当局作出澄清
,该两项条文似乎互相矛盾。第50(1) 条订明,除非投
票站主任在查阅某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或显示该人的姓
名及照片的任何其他文件后,信纳该人是其所声称的
已登记于正式登记册上的人,否则投票站主任不得给
予该人选票。第51(5)条则订明,任何人如未能回答第
(3)款所载的问题,则投票站主任不得将选票给予该人。

38.选管会解释,倘若投票站主任根据第50条信纳某人
的身份真确,并将给予该人选票,便无须引用第51条
;只有在投票站主任有合理理由质疑该人身份的真确
性,或应某候选人或代理人要求提出有关问题的情况
下,才会引用第51条。

39.政府当局及选举事务处并不反对议员建议在规例中
明确订明会在何种情况下引用第51条,以免引起误解。

40. 因应上文各段所述1998年立法会地方选区、功能界
别及选举委员会选举在程序上的种种改变,规例附表1
所订选举委员会界别分组及小组的选举程序,以及宗教
界界别分组提名程序,亦须作出相应的修订。

其他关注事项

41.针对议员关注的其他事项,选举事务处答应采取下列
所需措 施 --

  1. 选举主任会获提醒,在划定禁止拉票区和禁止逗
    留区的范围时,须确保为市民提供足够的通道(第
    40条);

  2. 点票站的布局会确保候选人及其各自的选举代理
    人或监察点票代理人得以观察个别选票的点票情
    况(第68条);及

  3. 将会采取行政措施,确保只有并无已知政治联系
    的人才会获委任为投票站及点票站的工作人员
    (第89条)。
42.关于议员建议选举工作人员的姓名及照片应在投票站
內展示,以公布周知,政府当局及选举事务处已答应考
虑该建议,并在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加以实施。

对规例作出修订

43.鉴于1998年立法会选举的时间表相当紧迫,议员接受
政府提议,以小组委员会主席动议决议案的方式,对规
例作出(上文第13、14、17、21、24、27、36、39及40段
所述的 ) 各项修订及其他技术性或相应修订,而不是由
选管会藉提交修订规例作出修订 ( 根据《释义及通则条
例》(第1章)第34条,修订规例须经立法会审议通过 ) 。
政府当局及选举事务处已表示不反对小组委员会提出有
关修订。修正案拟本将另行送交议员参阅。

建议

44.在主席动议有关修订的前提下,小组委员会建议议员
支持该规例。

征询意见

45.谨请议员支持小组委员会的建议。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1998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