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立法会
临立会CB(1)1184号文件
档号:CB1/SS/12/97
1998年3月27日內务委员会会议文件
有关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的附属法例小组
委员会报告
目的
此份文件旨在汇报有关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的附属法例小
组委员会的商议过程。
背景
2.《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第485章)(以下简称"《强
积金条例》")为设立强制性私营退休计划提供法定机制
,使工作人口能有系统地为其晚年作出储蓄。在主体法
例之下订立的附属法例将会订明强积金制度实施方面的
细节。
3.政府当局于1997年11月将《1997年公积金计划立法
(修订)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该法案")提交临立会。
该法案旨在修订《强积金条例》及 11 条相关条例。
当局亦曾提交 3套有关强积金计划的附属法例拟本,
供议员考虑。有关的法案委员会曾详细研究该法案及
附属法例拟本。內务委员会于1998 年1月23日决定成
立小组委员会,以便上述法案于1998 年2月25日获通
过后,进一步研究该等附属法例。
附属法例
4.当前的立法建议包括下列附属法例:
-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一般)规例》(以下简称"
《一般规例》");
-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豁免)规例》(以下简称"
《豁免规例》");及
- 《1998年强制性公积金计划(修订附表6)公告》
(以下简称"该公告")。
5.该3套附属法例由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根据《强积
金条例》的有关条文制定,并将根据《释义及通则条
例》(第1章)第35条呈交临立会批准。政府当局表示,
当局已因应对《强积金条例》所作出的修订及议员于
法案委员会会议席上提出的意见,拟备上述规例及公
告的定稿。法律顾问亦已确认,该等规例及公告在法
律及草拟方面大致上并无问题。
小组委员会
6.夏佳理议员及罗祥国议员分别当选小组委员会的正
副主席。小组委员会的委员名单载于
附录 I。小组委
员会曾举行2次会议,与政府当局跟进各主要事项。
小组委员会亦察悉15个机构对强积金附属法例的意见
。该等机构的名单载于
附录II。
小组委员会的商议过程
7.委员曾研究所有立法建议。除对《一般规例》之下
数项问题有爭议外,委员对《豁免规例》及该公告并
无提出特别的疑问。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一般)规例》
8.《一般规例》分为16个部分及4个附表,內容关乎强
积金计划的成员身分、计划的注册、受托人的核准、
投资事项,以及其他运作事宜。委员主要关注的事项
,大部分与投资事项有关。现将该等关注事项撮录于
下文各段。
保本产品
9.政府当局建议在每个强积金计划提供保本产品,作
为一项低风险及低收费的投资选择。政府当局经与委
员及退休计划业內人士进行冗长的讨论后,建议保本
产品的基金只可投资于短期港元存款及优质债券。只
有在保本产品的投资回报超逾储蓄存款利率的情况下
,受托人才可收取行政费用。然而,倘日后月份的投
资获得足够高的回报,受托人可取回过往12个月內所
损失的行政费用。
10. 小组委员会原则上支持以低廉的收费提供一项低
风险的投资选择,以满足低收入人士的需要。然而,
部分委员对保本产品的投资回报持不同意见。他们认
为,除不准受托人在投资回报未令人满意时收取费用
外,当局应增加一项法律规定,订明须保证保本产品
的回报较储蓄存款利率高2%,以确保日后退休利益能
达致合理的水平。委员建议,倘投资回报未能达到保
证的回报率,政府应考虑以贷款形式填补差额。经研
究某些法定计划如津贴学校公积金的安排,以及咨询
部分业界人士后,他们认为其建议应属可行。
11. 政府当局认为,由于推行上有实际困难,以及此
种做法有违推行私营强积金制度的原则,当局将不会
同意该项建议。当局指出,尽管若干极具盈利潜能的
长线投资工具(例如股票,但保本产品基金不可选择
投资于股票),或可抗衡通胀,事实上却并无投资产
品可保证获得较通胀为高的回报率。政府当局再次表
明不会填补强积金计划在投资回报方面的差额或损失
。政府当局重申,倚靠日后有竞爭的强积金市场提供
一种类似委员建议的产品,较在法律上订明须提供该
种产品更为可取。
12.就此方面,另一名委员建议,为消除有关投资回报
的疑虑,以及提供更大的灵活性,规例应赋权日后的
强积金计划管理局(以下简称"强积金管理局")批准提
供不逊于现行拟议保本产品的新投资产品。小组委员
会并无就此事项达成共识。陈婉娴议员表示,民主建
港联盟将考虑动议修正案,就保证回报率较储蓄存款
利率高2%的投资产品订定进一步的条文。
最低港元货币风险
13.为避免计划资产承担过高的外汇风险,《一般规
例》规定,强积金计划须将其资金最少 30%投资于以
港元为面值的资产。然而,为符合该项30%的规定,
强积金计划可作货币对沖,以避免汇率变化的风险。
政府当局表示,该项规定与现行市场惯例相近。在制
定该项规定前,政府当局曾与业界进行长时间的磋商
,以期在保障计划资产的同时,亦可在分散投资风险
方面提供一定的灵活性,并在两者之间取得合理的平
衡。
14. 部分小组委员会委员认为,考虑到近期市场出现
的动荡及东南亚货币急剧贬值的情况,将最低规定订
于 30%实在过低。他们要求订立一个较高的最低规定
,订明港元资产所占的比例须为 50%或以上,藉此鼓
励投资于本地经济,并使货币风险进一步减低。小组
委员会察悉,香港资本市场公会支持以 50%为最低规
定的建议,但退休计划行业大部分业內人士并不支持
将最低规定设定于 30%以上。反对人士更指出,相对
于可供投资的资金而言,本地市场的优质投资选择颇
为有限。
15. 政府当局认为不适宜在强积金制度实施初期立法
规定一个较高的百分率。当局相信,随著香港债务市
场的进一步发展,本地的投资选择将会增加,从而减
低进行海外投资的需要。在此方面,小组委员会并无
一致立场,但部分议员已表明有意就调高最低百分率
动议修正案,规定基金持有的本地资产须最少占50%。
投资在股票的法定限制
16. 政府当局并无就计划基金投资在股票的比例提出
任何法定限制的建议,因此受托人可自行制定强积金
计划的投资组合。当局亦指出,全球的趋势是撤销对
退休基金投资的规管;此外,由经济合作及发展组织
进行的研究显示,并无股票投资限制的国家,在投资
回报方面的表现,较设有限制的国家优胜。香港投资
基金公会及其他业內人士支持目前的建议。
17. 虽然委员明白需要有灵活性及爭取最高投资回报
,部分委员对近期金融市场波动已导致本地及海外市
场股价急跌的情况深表关注。他们建议,作为进一步
的防范措施,所有强积金产品的基金投资在股票的比
例应以 50%为上限。他们现正考虑就此方面提出修正
案。香港资本市场公会表示支持50%上限的规定。
18.《一般规例》的条文容许强积金计划的基金将不
超逾10%的资金投资于其他投资项目,其中包括在非
认可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部分委员关注到该等条
文可能被滥用。政府当局回应时表示,此10%的空间
是为投资经理在安全范围內提供若干灵活性,使他们
可在若干迅速发展的市场,例如內地及拉丁美洲,投
资于当地的上市股票,尽量提高回报率。
投资管控职能的转授及相关人士间的交易
19.委员关注到,当局应为所有强积金市场参与者提供
公平的竞爭环境。为回应该等关注,政府当局已修订
原本的建议,订明强积金投资经理可将海外投资的管
控职能转授予业经海外监管机构妥为注册的另一间投
资公司,但该公司必须在香港设有经证券及期货事务
监察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注册的分公司或联营
公司。当局先前建议,该等海外职能只可转授予投资
经理的海外附属公司或联营公司,但委员认为该项建
议不利于并无海外网络的本地公司。
20. 为尽量减低基金经理使用属同一集团公司的经纪
或银行进行证券交易时的潜在利益冲突,《一般规例》
已采纳有关的证监会规则,限定在计划的财政期內,
该等交易最多只可占交易总值的 50%。有委员担心,
50% 的限制或会对同时提供基金管理及证券服务的金
融集团过分有利。
21.在此方面,小组委员会察悉政府当局的解释。政府
当局特别指出,与有联系的经纪及银行交易,对加快
交易及减低交易成本十分重要。此外,政府当局表示
,由于 50%的限制亦与证监会实施的限制一致,日后
的强积金管理局亦可借助证监会的现行机制,监察有
关计划有否遵行上述规定。
股票借贷
22.部分委员关注到股票借贷的或有风险及投机成分,
以及应否禁止强积金计划进行该种活动。
23.政府当局澄清,借出股票并非由投资经理进行,而
是由计划保管人进行,并藉此赚取费用。单位信托及
退休基金均广泛使用该种活动,以取得额外的利息收
入,抵销部分保管人费用,从而使计划成员的净收入
增加。政府当局亦提到,《一般规例》已订下严格的
借出条件,例如规定须以现金或极为稳健的政府债券
作出十足抵押等,而强积金管理局日后亦会发出有关
的指引。
24. 为解决议员关注的问题,政府当局承诺将股票借
贷的议题纳入当局就近期市场动荡事件而对香港金融
服务进行的全面检讨。政府当局认为,在检讨未有结
果前,保留强积金计划可进行股票借贷的选择,并加
强其保障,会较完全禁止该种活动更为恰当。
注册计划的清盘
25. 小组委员会察悉,会计专业人士关注若干运作上
的安排,例如雇主营办计划的自动清盘事宜。由于会
计师在清盘的程序中担当重要的角色,委员促请政府
当局就其建议作出最后决定前,必须咨询业內人士,
以确保有关安排均属可行及恰当。
26. 因应会计专业人士的关注,政府当局已修改《一
般规例》內有关注册计划清盘的部分。例如关于清盘
人的费用,委员察悉,业经修改的规定订明,强积金
管理局在委任清盘人进行雇主营办计划的清盘工作时
,可规定有关雇主向管理局提交由认可财务机构以书
面形式发出的履行职能担保。该份履行职能担保书可
为支付清盘人费用提供保证。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豁免)规例》
27. 《豁免规例》的內容,关乎根据《职业退休计划
条例》成立的计划与日后的强积金制度的衔接安排。
28. 法案委员会及前立法局小组委员会均曾就多项问
题进行长时间商议,其中包括有关衔接安排的两个主
要问题。首先,委员察悉,政府当局决定保留以1995
年10月15日作为职业退休计划获豁免纳入强积金制度
涵盖范围的截止日期,以保持日后的强积金制度的完
整性及可行性。其次,小组委员会与政府当局及雇主
团体进行讨论后作出另一项重大的改变,就是以强积
金制度实施的日期作为界线,在该日后,即使雇员在
合理情况下被解雇,雇主将不能在其职业退休计划下
的累算权益中扣除数额等同其根据强积金制度可得的
最低利益。此项安排旨在解决委员对服务年期长的雇
员可能面对的困境所表示的关注。倘无此项安排,该
等雇员遭合理解雇时,或会丧失其退休利益中的雇主
供款部分。
29. 小组委员会大致上同意《豁免规例》的拟议条文
,而该等拟议条文的定稿乃经政府当局与法案委员会
及前立法局小组委员进行详细讨论后拟备。
《1998年强制性公积金计划(修订附表6)公告》
30.该公告列明强积金管理局根据《豁免规例》所作出
的若干决定。该等决定将会增补于《强积金计划条例》
附表6。任何人倘因该等决定感到受屈,可向强积金计
划上诉委员会上诉。委员并无就公告提出疑问。
修正案
31.如上文所概述,个别委员已表明拟对《一般规例》
內有关投资的若干条文动议修正案。
32.直至目前,政府当局并无表示会建议就附属法例內
的重大政策事宜提出进一步修正。小组委员会将不会
以其名义动议任何修正案。
咨询意见
33.谨请议员察悉上文各段汇报有关小组委员会的商议
过程,以及政府当局已作出预告,表示将于1998年4月
1日根据《强积金计划条例》第5、46及 48条就该等附
属法例动议3项决议案。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1998年3月24日
附录I
有关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的附属法例
小组委员会
委员名单
夏佳理议员(主席)
罗祥国议员(副主席)
王绍尔议员
吴亮星议员
李启明议员
胡经昌议员
陈婉娴议员
陈鉴林议员
郑明训议员
顏锦全议员
(总数:10名议员)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1998年3月11日
附录II
曾就强积金附属法例发表意见的
机构名单
1. 香港退休计划协会
2. 寿险总会
3. 香港社会保障学会
4. 香港受托人协会
5. 伟世顾问有限公司
6. 港九劳工社团联会
7. 港九工团联合总会
8. 香港妇女劳工协会
9. 香港投资基金公会
10. 华信惠悦顾问有限公司
11. 民权党
12. 香港大律师公会
13. 香港会计师公会
14. 香港失明人士协进会
15. 香港资本市场公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