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立会CB(1)1208号文件

档号:CB1/BC/11/97

1998年3月27日內务委员会
会议文件

《1998年稅务(修订)(第2号)条例草案》
委员会报告

目的

本文件旨在汇报《1998年稅务(修订)(第2号)条例草案》
委员会的商议工作。

条例草案

2.《1998 年稅务(修订)(第2号)条例草案》(下称"该法案")
主要目的在于由1998年4月1日开始的课稅年度起,实施
1998至99财政年度政府财政预算案中与利得稅有关的建
议。该等建议是政府当局于1997年全面检讨利得稅后作
出的。现摡述当局拟就利得稅实施的建议如下:
  1. 将公司利得稅稅率由16.5%调低至16%;

  2. 就企业因购置供自用及特别与制造业有关的工
    业装置及机械,以及电脑硬件和软件而付出的
    新增开支,给予100%即时注销优惠;

  3. 扩大科学研究开支的扣稅项目范围,以包括巿
    场研究、可行性研究,以及其他与工商业和管
    理科学有关的研究工作所招致的资本开支;

  4. 将商业建筑物的每年折旧免稅额提高一倍,由
    2%增至4%,使其与工业建筑物的每年折旧免稅
    额看齐;

  5. 将原本只容许就酒店翻修开支作出的稅项扣除
    的范团扩大,以容许就任何非住用建筑物的翻
    新而招致的资本开支作出稅项扣除;

  6. 对获授权在香港经营的专业再保险公司的离岸
    业务,实施优惠稅率,按正常利得稅稅率的50%
    征稅;

  7. 将给予互惠基金法团、单位信托及其他类似的
    集体投资计划的豁免范围扩大;

  8. 订明若干船舶拥有人可获利得稅方面的对等豁
    免;

  9. 根据收回全部成本的原则,提供预先裁定服务
    ;及

  10. 就应按一般稅率课稅的应评稅利润与应按获特
    惠稅率课稅的应评稅利润之间的亏损调整,订
    定条文。
法案委员会

3.在1998年3月6日內务委员会会议席上,议员同意应成
立法案委员会,负责研究该法案。法案委员会由李家祥
议员出任主席,曾与政府当局举行两次会议,并在其中
一次会议席上与香港会计师公会的代表会晤。法案委员
会的委员名单载于附录I。

法案委员会的商议工作

4.法案委员会委员虽然欢迎建议的减稅措施,但却关注
此等宽减的稅项在某一程度上被法案中有关条文所订的
扣除额抵销。下文各段概述法案委员会就此方面主要的
关注事宜及其他事项进行的商议。

法案第7条 -- 科学研究的开支

5.此项条文实施有关建议,扩大容许就科学研究的资本
开支作出的稅项扣除的范围,以包括为任何可行性研究
或就任何市场、工商或管理事务的研究而进行的活动。
委员关注如某纳稅人根据此项条文准予扣除有关开支,
而有关资产其后出售,则所得的全部收益会当作营业收
入,并予以征稅。然而,如某纳稅人并无申索扣减有关
开支,则售卖资本资产的收益通常无须课稅。由于该项
条文旨在鼓励纳稅人投资科学研究及发展,法案委员会
亦坚持其看法,认为为进行科学研究而使用的工业装置
及机械,以及性质近似就科学研究所包含或产生的 "权
利" 的项目,应根据该项条文以相同方式处理。政府当
局回应时同意有关提议,即在出售为进行科学研究而使
用的工业装置及机械或有关的权利时,只应将得益中不
超出扣减款额的部分当作营业收入,而非将全部得益当
作营业收入并予以征稅。当局同意为此提出委员会审议
阶段修正案。

6.法案委员会关注如何适当处理1998年4月1日之前或之
后所付出的科研开支。政府当局回应此项关注时,同意
动议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订明有关营业收入的条文
只会适用于1998年4月1日或其后所付出的开支,而该等
开支已根据新订条文作出扣减。至于对跨越1998年4月1
日的连续性有关支出,稅务局会根据将会发出的实务指
引,按有关比例计算款额。委员认为可以接受建议的安
排。

法案第9条 -- 加入条文
(16G -- 提供订明固定资产方面的资本开支)

7.此项条文旨在加入规定,容许就企业因购置订明资
产而付出的新增开支,给予100%的即时注销优惠。法
案委员会不赞同建议第 16G(3)(a)条的规定。该条文订
明如日后出售有关资本资产,则所得的全部售卖收益
应当作营业收入,并予以征稅。政府当局接纳法案委
员会的意见,并提出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订明如
出售有关的工业装置及机械,所得收益中只有不超出
扣减款额的部分会当作营业收入。

8.鉴于法案委员会指出从资本免稅额中删去现有的订
明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所遇到的种种困难,政府当局
同意提出适当的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就1998 年4
月 1日之前已拥有的订明固定资产的剩余价值作出规
定。根据该项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当局容许纳稅
人选择即时注销有关资产的剩余价值,或在未能确定
其剩余价值的情况下,容许纳稅人将该等资产继续根
据现行资本免稅额的安排作出摊销。一经作出有关选
择,不得予以更改。

法案第17条 -- 加入条文

(33A -- 商业建筑物及构筑物的每年免稅额)
(33B -- 商业建筑物及构筑物的结余免稅额及结余
课稅)

9.此项条文将商业建筑物的每年免稅额由2%增至4%,
使其与有关工业建筑物免稅额的条文一致。然而,根
据建议的第 33B条,有关物业出售时,当局须征收结
余课稅。由于当局先前从未征收此项稅款,议员关注
虽然纳稅人会以提早获得免稅额的形式享有稅务利益
,但当建筑物出售时,有关稅项会从售卖收益中收回
。政府当局解释,由于为商业建筑物的资本性开支而
给予的每年免稅额,将会与为工业建筑物的资本性开
支而给予者一致,因此增加每年免稅额后,出售商业
建筑物时须给予结余免稅额或作出结余课稅,情况一
如出售工业建筑物一样,实属合理的安排。

10. 法案委员会虽然沒有进一步反对该项条文,但却
察悉香港会计师公会所观察到的问题,即就商业建筑
物增加免稅额,并非纯粹是宽减稅项的措施。实施新
订的结余课稅规定后,部分纳稅人最终可能须就此方
面缴付更多稅款。

法案第30条 -- 加入条文
(88A -- 事先裁定)

11.有关法案委员会建议改善经扩大的事先裁定服务范
围一事,政府当局同意,稅务局局长如拒绝因应某项
申请作出事先裁定,或撤回已作出的裁定,则须以书
面通知申请人拒绝或撤回裁定的理由。委员认为可以
接受当局就此方面提出的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委
员察悉稅务局局长如决定拒绝或撤回裁定,纳稅人可
就此等决定申请作出司法覆核。委员因而接纳无须在
法例中订明稅务局局长在何种情况下可撤回裁定。

12.政府当局建议提出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藉以加
入条文,保障政府不会就提供事先裁定的服务而负上
任何法律责任,法案委员会并不反对加入这条文。

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

13.政府当局建议的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拟本,包括
进行上述商议后提出的修正,以及就该法案的技术及
草拟方面提出的其他修正,均载于附录II。

建议

14.如政府当局拟动议的各项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均
无问题,则法案委员会支持该法案,并建议恢复该法
案的二读辩论。

征询意见

15.谨请议员察悉法案委员会的商议工作,并支持上文
第14段所载建议。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1998年3月27日

《1998年稅务(修订)(第2号)条例草案》委员会
Bills Committee on Inland Revenue (Amendment) (No. 2) Bill 1998


委员名单
Membership list

李家祥议员(主席) Hon Eric LI Ka-cheung, JP (Chairman)
王绍尔议员 Hon WONG Siu-yee
田北俊议员 Hon James TIEN Pei-chun, JP
胡经昌议员 Hon Henry WU
马逢国议员 Hon MA Fung-kwok
梁刘柔芬议员 Hon Mrs Sophie LEUNG LAU Yau-fun, JP
陈鉴林议员 Hon CHAN Kam-lam
黃英豪议员 Hon Kennedy WONG Ying-ho
廖成利议员 Hon Bruce LIU Sing-lee
顏锦全议员 Hon NGAN Kam-chuen

合共: 10位议员
Total: 10 Members

日期: 1998年3月18日
Date: 18 March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