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立法会
临立会CB(1)1211号文件
档号:CB1/BC/10/97
1998年3月27日內务委员会文件
《1998年稅务(修订)条例草案》
委员会报告
目的
本文件汇报《1998年稅务(修订)条例草案》委员会的商
议工作。
条例草案
2.条例草案旨在使1998至99财政年度政府财政预算案的
下列特惠稅收建议具有法律效力,该等建议主要与薪俸
稅有关:
- 实施以下的新增扣除项目
- 长者住宿照顾开支,即供养居于安老院
的年老家属的开支;
- 居所贷款利息,可在5个课稅年度扣除;
- 向认可退休计划支付的供款,该等计划
指《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第485章)
所界定的注册计划,或《稅务条例》(第
112章)所界定的认可职业退休计划;
- 扩濶边际稅阶及调低稅率;
- 调高薪俸稅各项免稅额及供养父母或祖父母/外
祖父母的订明款额;及
- 调高现时个人进修开支的扣除额。
法案委员会
3.议员在1998年3月6日的內务委员会会议席上同意成立
法案委员会,研究该条例草案。法案委员会由叶国谦议
员出任主席,曾与政府当局举行两次会议。法案委员会
的委员名单载于
附录I。
法案委员会的商议工作
4.法案委员会就条例草案进行详细研究时察悉两份就条
例草案提交的意见书,提交者分别是香港会计师公会及
一名市民。后者曾就居所贷款利息的问题致函平等机会
委员会表达其意见。法案委员会已研究政府当局就此等
意见书所作出的回覆。
5.法案委员会集中研究居所贷款利息的扣除事宜以及向
退休计划支付供款的问题。法案委员会的商议工作摘要
载于下文各段。
居所贷款利息
6.法案委员会曾研究香港会计师公会就居所贷款利息所
提出的各项问题,包括:
- 有关拥有多于1个居住地方的纳稅人可否有权选
定其主要居住地方的问题[建议的26E(9)条];
- 稅务局局长的酌情权[建议的26E条(2)(a)(i)(B)
款,(3)(a)款及(b)款];
- 住宅拥有人倘有应课稅的入息、物业或利润,可
否提名其配偶就该项扣除提出申索[建议的26F条]。
主要居住地方
7.根据第26E(9)条,"居住地方"就有多于一处居住地方
的人而言,是指其主要居住地方。政府当局认为,"主
要居住地方"须根据每一个案的事实而决定。政府当局
认为一个人不可能在同一时间內拥有两个或更多的"主
要居住地方"。此外,有关"主要居住地方"的概念亦广
泛应用于其他法例,例如:《保险公司(一般业务)(估
值)规例》(第41G章)、《人民入境条例》(第115章)等。
8.然而,香港会计师公会认为,界定何谓主要居住地方
的方法并不明确,而纳稅人倘有多于一个居住地方,应
容许该纳稅人有权选定其主要居住地方。
9.政府当局坚持条例草案在此方面的意思明确,故不同
意容许纳稅人选定其主要居住地方。政府当局估计,倘
容许纳稅人选定其主要居住地方,则该纳稅人必然会选
定须缴付较高按揭利息的居所作为其主要居住地方,而
不论该处所是否真正为其主要居所。
稅务局局长的酌情权
10.委员注意到26E条赋权稅务局局长可就多个事项行使
其酌情权作出决定。香港会计师公会认为,此条文涵盖
的范围十分广泛,可包括多种情况,以致稅务局局长行
使酌情权的范围亦十分广泛。该会因此建议应收窄此项
酌情权。法案委员会的委员表示赞同该会的意见。
11.政府当局就此作出回应,同意提出一项委员会审议
阶段修正案,在该条的(2)(a)(i)(B)款、(3)(a)款及(b)
款删去"局长认为"的字眼。
提名配偶在申报薪俸稅时就居所贷款利息提出申索
12.香港会计师公会指出,根据第26F条,物业拥有人倘
无应课稅的入息,则可提名其应缴付薪俸稅的配偶就居
所贷款利息提出申索。该会要求当局澄清为何此条文只
限于并无应课稅入息的物业拥有人。该会亦希望澄清,
有应课稅入息的物业拥有人倘希望提名其配偶申索该项
扣除,该项条文是否同样适用。该会亦认为第26F条实
无需订明有关提名的规定,因为物业拥有人倘无应课稅
的入息,则该人显然会选择与配偶合并评稅,以便利用
其可获得的扣减。
13.政府当局就此回应,认为只有在有关人士并无入息
的情况下才容许其作出提名,实属合理。然而,政府
当局承认,倘该人有应课稅入息,但其可获的扣减额
超过其应课稅入息,则该人可选择与配偶合并评稅,
以确保他能尽享其可获容许的扣减。
"居所贷款利息"的定义
14.就新增的第26E(9)条而言,可提出申索予以扣除的
居所贷款利息是指向以下机构缴付的利息:
- 政府;
- 财务机构;
- 根据《储蓄互助社条例》(第119章)注册的储蓄互
助社;
- 根据《放债人条例》(第163章)领有牌照的放债人;
- 香港房屋协会;或
- 任何认可组织或协会。
15.法案委员会的委员认为,应扩大以上列表以包括纳
稅人的雇主。政府当局接纳委员的意见并会为此提出
一项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
由联权共有人拥有的住宅
16.法案委员会察悉一封致平等机会委员会的函件,发
信人表示关注有关居所贷款利息的新增条文对已婚人士
的歧视。
17.政府当局回应法案委员会的询问时作出澄清谓,物
业拥有人倘以联权共有人或分权共有人形式持有或占用
某一物业,则无论该等共同拥有人的关系为何,有关人
士均可在任何5个课稅年度中每年就该项物业合共可获
最多100,000元的利息扣减。假如夫妇各自拥有住宅,
而双方均以其住宅为其主要居住地方,则他们二人作为
个别纳稅人均可合资格各自就其独自占用的居所获得每
年最高为100,000元的按揭利息扣减。然而,该对夫妇
须向稅务局局长证明,并获得其信纳:虽然他们两人已
结婚,但两人均独自拥有住宅,作为本身的主要居住地
方。政府当局强调,并不存在对已婚人士歧视的问题。
自雇人士向强制性公积金作出的供款的扣除问题
18.香港会计师公会请法案委员会留意在新增第16AA条,
有关配偶向强制性公积金计划供款的情况。政府当局澄
清谓,自雇人士的配偶,如本身亦属自雇人士,其向强
制性公积金计划所作的供款可容许扣除。然而,在计算
任何人经营任何行业、事业或业务的利润或亏损时,该
人的配偶的薪金或其他报酬,均不得扣除。如属合伙,
则该人或任何合伙人的配偶的薪金或其他报酬,均不得
扣除。政府当局解释,此规定乃一直沿用的稅务原则,
即就配偶而作出的支出不得作为稅务扣减。上述规定亦
适用于就配偶或合伙人的配偶而向强制性公积金所作的
供款。政府当局亦请议员注意,根据《雇佣条例》(第57
章),雇主的配偶或合伙人的配偶通`不属雇员,因此无
需为该配偶以雇员身分向强制性公积金作出供款。
19.议员亦关注《稅务条例》对"配偶"的定义与其他法
例对该词的定义是否一致。政府当局回覆称,当局已
按照议员的要求,研究《稅务条例》及强制性公积金
法例中该词的定义,所得结论是无需在此方面修改《
稅务条例》。
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
20.除本报告特别提述的各项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外
,政府当局亦会对条例草案提出其他相应修订和技术
性修订。已获法案委员会同意并将由政府当局提出的
各项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载于附录II。
建议
21.法案委员会建议,倘政府当局提出该等委员会审议
阶段修正案,应于1998年4月7日恢复二读辩论-条例草
案。
征询意见
22.谨请议员支持法案委员会在上文第21段所作的建议。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1998年3月27日
附录I
临时立法会
《1998年稅务(修订)条例草案》委员会
委员名单
叶国谦议员(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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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绍尔议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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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亮星议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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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家祥议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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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启明议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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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经昌议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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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佳理议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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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逢国议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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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刘柔芬议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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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婉娴议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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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鉴林议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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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成利议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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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汉铨议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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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共: 13位议员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1998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