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立法会

临立会CB(2)1302号文件

档 号:CB2/BC/13/97

1998年3月27日內务委员会会议文件
《法律适应化修改(关于国籍的事宜)条例草案》
委员会报告

目的

本文件旨在汇报《法律适应化修改(关于国籍的事宜)条
例草案》委员会的商议工作,并请议员支持在1998年4
月7日开始举行的临时立法会会议席上恢复条例草案的
二读辩论。

条例草案

2.条例草案旨在:
  1. 对香港法律中有关"英国国民"、"英联邦公民"及相
    类语句作出所需的适应化修改,使其符合《基本
    法》和切合香港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特别行政
    区(下称"香港特区")的地位;及

  2. 对前永久性居民所享有的香港入境权作出补充性
    规定。
法案委员会

3. 在1998年2月28日內务委员会会议上,议员决定成立
法案委员会研究条例草案。法案委员会的委员名单载于
附录I

4.法案委员会由刘汉铨议员担任主席,先后与政府当局
举行了两次会议。

法案委员会的商议过程

5.法案委员会已详细研究条例草案的实际影响,所商议
的主要事项综述于下文各段。

生效日期

6.条例草案第1(2)条规定,条例草案追溯至1997年7月1
日开始生效,但此项规定并不适用于犯罪行为。条例草
案第1(3)条亦作出规定,由保安局局长为有关《人事登
记条例》的修订(附表1第4及5项)指定另一生效日期。

7.政府当局解释,《人事登记条例》第3A条的其中一项
规定,是海外人士在申请英国国民(海外)护照时会同时
获发香港永久性居民身分证。尽管当局已于1997年9月
30日之后停止接受英国国民(海外)护照的申请,而大部
分申请最迟亦已于同年12月31日处理,但有极少数申请
在英国驻海外收受申请书的办事处遇上送递延误,因而
导致入境事务处现时仍在处理有关个案。因此,当局有
必要作出条例草案第1(3)条的规定,使入境事务处可完
成办理英国国民(海外)护照申请人申领永久性居民身分
证的有待处理个案。


8.条例草案附表1所载有关16条条例的拟议修订,旨在
对《香港回归条例》中未加处理、与"英国国民"、"英
国公民"、"英国属土公民"、"英联邦公民"及"英联邦国
家"有关的提述作出适应化修改。条例草案建议以"香港
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个
人"、"通常居于香港的个人"或"中国公民"取代上述用
语,议员对当局以不同字眼作出适应化修改提出疑问,
并关注到当中可能涉及对现行条例的政策目的作出改
变。

9.第3项所载有关《飞机乘客离境稅条例》的拟议修订,
是用以把中国公民或香港特区永久性居民或其他中国居
民摒除于有关条文的适用范围外,使他们不可获得豁免
缴交飞机乘客离境稅。议员对"其他中国居民"的定义提
出疑问,并质疑此用语在实施方面会有实际困难。政府
当局同意,就作出适应化修改而言,"中国公民"及"香
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的提述已属足够,并同意删
除拟议修订中"其他中国居民"一语。

10.政府当局在第2、10及9项中建议,在根据《渡轮服
务条例》及《公共巴士服务条例》获批专营权的专营公
司及海底隧道有限公司內,分别须有过半数董事为通常
居于香港的个人。政府当局证实,在有关条例中并未对
两间铁路公司的董事局成员订定任何国籍规定。

11.经详细研究政府当局就拟议适应化修改提出的理据
及有关修改对附表1所载各项的实际影响后,议员接纳
建议中的适应化修订,但当局须就第3项提出委员会审
议阶段修正案。

12.条例草案附表2所载的拟议修订,是就前香港永久性
居民享有的"入境权"作出规定。此等前香港居民根据《
1997年入境(修订)(第2号)条例》丧失居留权后,获赋予
享有"入境权"的地位。

13.政府当局回应议员时澄清,享有香港"居留权"或"入
境权"的人士,同样拥有无条件进入香港、在港逗留及
工作而不受任何签证规定限制的权利。"居留权"及"入
境权"的唯一分别,是拥有"居留权"的人士不得被递解
离境。附表2所载的拟议修订对"入境权"的性质作出更
详细规定,以及阐明在《入境条例》的现有条文中,
何者适用于享有"入境权"地位的人士。拥有入境权的人
士不会因为条例草案获通过成为法例而丧失此项权利。

14.政府当局进一步澄清,在外地定居并取得外国国籍
的华裔香港居民可向入境事务处申报变更国籍,藉以
申请更改其国籍。已作出此项申报的人士将被视为外
国公民。此等外国公民如在1997年7月1日起的18个月
內返回香港定居,将可保留其居留权。如他们在1997
年6月30日后返回香港定居,但在紧接其返回香港定居
的日期之前并沒有连续离港超过36个月,他们亦可保
留其居留权。丧失香港居留权的人士将获给予入境权。

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

15.政府当局已就条例草案建议若干技术性修正。将由
政府当局动议的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拟本载于附录II。

建议

16.法案委员会建议于1998年4月7日开始举行的临时立
法会会议席上恢复条例草案的二读辩论。

征询意见

17. 谨请议员支持上文第16段所载法案委员会的建议。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1998年3月20日

Appendix I
附录 I

《法律适应化修改(关于国籍的事宜)条例草案》
委员会
Bills Committee on Adaptation of Laws (Nationality Related Matters) Bill


Membership List

刘汉铨议员 Hon Ambrose LAU Hon-chuen, JP (Chairman)
胡经昌议员 Hon Henry WU
马逢国议员 Hon MA Fung-kwok
梁智鸿议员 Dr Hon LEONG Che-hung, JP
程介南议员 Hon CHENG Kai-nam
黃宜弘议员 Dr Hon Philip WONG Yu-hong
黃英豪议员 Hon Kennedy WONG Ying-ho
杨孝华议员 Hon Howard YOUNG, JP
杨耀忠议员 Hon YEUNG Yiu-chung
叶国谦议员 Hon IP Kwok-him


合共 : 10位议员
Total : 10 Member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