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立会CB(2)1305号文件

1998年3月27日內务委员会会议文件
《1998年印花稅(修订)(第2号)条例草案》
委员会报告


目的

1.本文件旨在汇报《1998年印花稅(修订)(第2号)条例草
案》委员会的商议工作。

条例草案

2.条例草案旨在实施1998-99年度财政预算案的建议,并
订定其他建议以简化印花稅征收制度的运作。

法案委员会

3.1998年3月6日內务委员会会议席上,议员决定成立法
案委员会,研究上述条例草案。李家祥议员当选法案委
员会主席。法案委员会的委员名单载于附录I。

4.法案委员会曾与政府当局举行两次会议,并曾考虑以
下机构提交的书面意见:香港结算有限公司、香港联合
交易所、香港证券学会及香港证券经纪业协会有限公司。

法案委员会的商议过程

有关预算案的建议(条例草案第6(a)及12条)

5.财政司司长在1998-99年度财政预算案中提出下列
建议 --

  1. 以一项特定豁免,取代现时就区內衍生期权、
    可換股债券或票据的交易所实施的印花稅宽免
    ,藉此简化批准给予此项宽免的程序;及

  2. 将此项豁免的涵盖范围延伸至包括按价值计算
    ,其香港证券所占比重不超过40%的区內衍生
    认股权证的交易。
6.数位议员指出,衍生工具交易可能曾加剧去年发生的
金融风暴,而在政府当局尚未发表有关此问题的检讨报
告前,他们询问目前是否适宜实施该等建议。香港证券
经纪业协会有限公司亦持相同的意见。

7.议员得悉,尽管香港证券学会支持该等建议以及政府
当局推动发展衍生工具市场的努力,但该会认为,拟议
的印花稅宽免范围应予扩大,以包括其他产品。该会亦
促请政府当局加强监察及规管衍生工具。香港联合交易
所(下称"联交所")亦支持该等建议。联交所虽然承认,并
无一套硬性规定可依循,以厘定应获豁免印花稅的区內
证券中香港证券的价值,但该会同意建议的 40%限额实
属合理,原因是该限额与市场从业员设定的多个区內指
数符合,该等指数是用以订定区內市场的基准,其中香
港证券所占的比重约为30%至40%。

8.政府当局解释,区內衍生期权及可換股债券或票据的
交易,事实上自 1997年4月起已获豁免印花稅。条例草
案仅作出一项特定豁免的规定,以取代以往根据《印花
稅条例》订定的较为间接的印花稅宽免安排。政府当局
指出,该等建议除有助发展新产品外,亦使香港在面对
其他提供同类产品的国际或区內交易所时提高竞爭力,
使香港继续保持世界级国际金融市场的地位。关于建议
将豁免的涵盖范围延伸至包括按价值计算,其香港证券
所占比重不超过 40%的区內衍生认股权证,政府当局表
示,该项建议已顾及联交所在这方面的意见,而事实上
以40%为限,似乎是适当的平衡比率。虽然有关1997 年
10月金融风暴的检讨报告将会研究衍生期权的一般性问
题,但政府当局认为检讨工作对该等建议并无直接影响。

9.在进一步回应议员时,政府当局答应在该条例草案于
1998年4月7日至8日恢复二读辩论时,作出下列承诺 --
  1. 继续监察区內衍生工具市场的发展;

  2. 察悉议员的意见,即政府当局日后就市场发展进
    行咨询时,应包括业界团体;及

  3. 向首届立法会汇报在推行条例草案的建议后,区
    內衍生工具市场的发展。
非预算案建议

10.条例草案亦包括下列建议
  1. 作出明确规定,容许就印花稅评估向法庭提出上
    诉的待决期间,可在适当情况下延期缴付印花稅;

  2. 堵塞可能出现的逃稅漏洞;及

  3. 作出其他技术性修订,以改善印花稅征收制度的
    运作。
11.议员关注,预算案演辞并沒有提及该等建议,而政
府当局发出的临时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亦无提供该等
非预算案建议的背景资料,政府当局回应时详细解释
该等建议的作用。政府当局的解释及法案委员会的商
议过程载于下文第12至22段。

就印花稅评估向法庭提出上诉的待决期间延期缴付
印花稅(条例草案第3条)


12.根据条例草案第3条,应缴付印花稅的人士可就评稅
额向法庭提出上诉。法案委员会得悉,若该名上诉人能
提供缴付印花稅的保证,印花稅署署长可容许他延期缴
付印花稅。如法庭信纳要求某人缴付印花稅会对他陷于
困境,则法庭可在该人已提供或未有提供缴稅保证的情
况下,批准他延期缴付印花稅。此外,如法庭信纳,应
缴付印花稅的人士因疾病、不在香港或其他合理理由而
未能在1个月的法定期限內,向法庭提出上诉,则法庭
可将提出上诉的现行法定期限,由作出评稅之日起计的
1个月,延长至其认为合适的较长期间。

13.政府当局在回应一位议员的提问时表示,《遗产稅
条例》及《稅务条例》亦有类似的条文。拟议修订符
合《基本法》內有关人权的规定。由于不大可能会有
大量这类个案,当局预期该项拟议修订对法庭的工作
量不会有重大的影响。

14.法案委员会关注提供缴付印花稅保证的事宜,政府
当局回应时答应就拟议的新增条文第14(1B)(b)条提出
一项修正案,删除"当时如无本款规定则属到期",而代
以"如无本款规定则属在得以根据第(1)款提出该上诉之
前须",令该项条文的意思更加明确。

堵塞可能出现的逃稅漏洞(条例草案第6(b)条)

15.政府当局表示,过往大部分香港证券均以投资者的
个人名义登记。如不经售卖及购买程序而将证券转让
,有关的转让双方必须签立转让书,而该等文书须根
据条例附表1第2(3)类缴付印花稅。自香港中央结算有
限公司(下称"香港结算公司")管理的中央结算系统设立
以来,大部分香港证券均存放于中央存管处(即中央结
算系统)內,并全部以同一代理人名义(即"HKSCC
Nominees Ltd.")登记。证券不再以投资者的名义登记,
而是存放于证券经纪所持有的投资者戶口內,而经纪
则会将有关的证券存放在中央结算系统中的存管戶口
內。投资者在托管银行或其他投资机构存管证券的情
况亦大致相同。

16.在上述情况下,证券或证券权益的转让再无必要藉
签立转让书的方式达成。有关人士只须在中央存管处
、证券经纪或托管人的帐戶作出有关记项,便可完成
转让。上述新发展令条例附表1第2(3)类项下的征收
印花稅安排失却成效。证券的无偿产权处置或一些隐
藏的售卖及购买证券交易,均可透过上述方式转让,
无须缴付印花稅。

17.议员同意政府的意见,认为虽然现时沒有任何资料
显示上述安排被刻意利用以逃避印花稅,但有需要堵
塞该个可能引起问题的漏洞。条例草案建议,就香港
证券实益权益的转让而言,如该转让 --
  1. 并非藉转让文书达成,而是藉电子方式或在任何
    纪录或簿记系统作出记项方式或其他方法达成;


  2. 经认可结算所或其他人士或组织达成;
则该项交易须视为香港证券的售卖及购买,因而须缴付
印花稅。备存该项交易记录的人士,将会被视为完成该
项售卖及购买的代理人,因而须遵从规定,签立成交单
据及缴付印花稅。

18. 政府当局表示,因应业內人士的意见,当局会就条
例草案第6(b)条动议一项修正案,订明该项条文不适用
于根据条例第27(5)条获豁免缴付印花稅的交易。

为改善《印花稅条例》的运作而作出的技术性修订
(条例草案第6(c)至(e)条)


19.政府当局表示,香港结算公司现正计划设立一套自
动化及机械化的证券借用及借出系统,与现时用作证
券售卖及购买的中央结算系统的结算功能相类似。透
过拟议的系统,每项在中央结算系统下证券借用人与
借出人之间进行的对盘证券借贷交易,均会向联合交
易所呈报,并会在中央结算系统內进行债务更新,成
为两份市场合约,一份合约的缔约双方是香港结算公
司及证券借出人,另一份的缔约人则是香港结算公司
与借用人。该系统大概会在1999年年初启用。

20.政府当局指出,根据条例第19(11)条,证券借用及
借出交易可获宽免印花稅。不过,法律意见确实表示
,透过拟议系统完成的交易并不符合宽免印花稅的条
件,因为根据香港结算公司为规管拟议系统下的交易
而订立的规例,该等交易不能铨释为法律上所指的借
用人与借出人之间的证券借入及借出协议。再者,由
于在中央结算系统下证券借用及借出的对盘合约会即
时被更新为两份市场合约,因此不可能履行该更新合
约內有关证券交还的规定。

21.为解决此问题,政府当局建议扩大"证券借用"、"证
券借用及借出协议"及"证券交还"各定义的适用范围,
以便在拟议系统下进行的证券借用及借出交易可获宽免
印花稅。法案委员会察悉,此项建议获香港结算公司及
香港证券经纪业协会有限公司支持。

其他杂项修订(条例草案第2、4、5、7、9及11条)

22.议员察悉,政府当局藉此次机会,作出其他杂项修
订,以改善条例的运作:
  1. 加强规定必须在文书內详尽而真确地列明对该文
    书缴付印花稅法律责任有影响的所有事实与情况;

  2. 批准在一份涉及上诉而尚未缴付已评定印花稅的
    文书加上签注,使其在法庭可被接纳为证据,或
    可予以登记或凭以行事;及

  3. 规定根据条例,不足1元之数须当作1元计算。
政府当局向议员保证,上述均属较轻微的修订,对有
关政策并无重大影响。

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

23.除本报告特别提及的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外,政
府当局亦会动议其他相关的技术性及相应修正。附录II
载列已获法案委员会同意,将由政府当局动议的各项委
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

建议

24.法案委员会建议,若政府当局动议上述委员会审议
阶段修正案,应于1998年4月7至8日的临时立法会会议
席上恢复二读辩论条例草案。

征询议员意见

25.请议员支持上文第24段所载法案委员会提出的建议。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1998年3月25日

附 录I

《1998年印花稅(修订)(第2号)条例草案》委员会

议员名单
李家祥议员 (主 席)
王绍尔议员
胡经昌议员
夏佳理议员
曹王敏贤议员
刘汉铨议员
顏锦全议员
共7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