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立会CB(2)1314号文件

档号:CB2/BC/12/97

1998年3月27日內务委员会会议文件
《法律适应化修改(释义条文)条例草案》
委员会报告

目的

本文件旨在汇报《法律适应化修改(释义条文)条例草案》
委员会的商议工作。

背景

2.《释义及通则条例》(第1章)(下称"该条例")订立关于
法例的释义、公职人员、政府或公共机构合约,以及
民事和刑事程序的一般条文。该条例是其中一条被采
用为香港特别行政区(下称"香港特区")法律的香港原有
法律。在香港回归后,该条例中有关香港法例的释疑
、适用范围及释义的条文有必要作出若干适应化修改
。就此,《香港回归条例》(1997年第110号)(下称"回
归条例")已对该条例作出若干修订,加入增订的第2A
条(关于原有法律)及附表8(关于原有法律中的字和词
句在1997年7月1日及之后的解释)。条例草案旨在处
理该条例中回归条例已予处理或未加处理,但仍须作
出适应化修改的范畴。

条例草案

3.条例草案旨在修订该条例,使之符合《基本法》和切
合香港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下称"中国")的特别行政区
的地位,并对该条例作出其他修订,以便达到该等目的
。条例草案亦对提述该条例或以该条例第3条所载定义
为依据的其他成文法则作出相应修订。

法案委员会

4.在1998年2月27日內务委员会会议上,议员通过成立
法案委员会,研究条例草案。法案委员会在1998年3月
13日举行首次会议,黃英豪议员获选为主席。法案委员
会的委员名单载于附录I

5.法案委员会与政府当局先后举行了两次会议。

法案委员会的商议过程

6.法案委员会商议的主要事项载于下文各段。

7.法案委员会察悉,政府当局曾就条例草案较早期的初
稿咨询香港大律师公会、香港律师会,以及香港大学一
名精通宪法的律师,并因应他们的意见对条例草案作出
若干修改。为方便委员考虑条例草案,政府当局向法案
委员会提供资料,详细说明当中有哪些意见是当局曾经
考虑但不予采纳的,以及不予采纳的理由。委员察悉并
接纳当局提出的理由。

8.除了研究各条文涉及的技术性修订外,法案委员会曾
详细商议条例草案第4(b)条中"国家"一词的定义,该条
文旨在对该条例中有关"官方"的提述作出适应化修改。
法案委员会认为此项修改特别重要。

"State"和"国家"

9.条例草案第4(b)条载列将纳入该条例的新定义及经修
改的定义,其中一项新定义关乎"国家"一词,该词指 --
    "(a)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b) 行使以下职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当局

  1. 行政职能;

  2. 根据《基本法》由中央人民政府负责行使
    的职能;或

  3. 上述任何职能的任何组合;及


(c)在获转授的权力以及获转授的职能范围內行事


  1. 代该等中央当局行使该等职能;并且

  2. 沒有行使商业职能, 的该等中央当局的附属机关。
10.条例草案旨在以"国家"("the State")取代对"官方"("the
Crown")的提述,适用的范围是凡订明对"官方"具有约
束力的法例将对"国家"具有约束力。在此方面,委员
注意到"the Crown"是一个涵盖复杂意思的普通法用词
,该词涉及特定的概念,而且并无法定的定义。在英
联邦,"the Crown"是一个不可分割的单一实体,但在
中国却并无与此等同的实体。因此,政府当局从功能
方面著眼,并最终认定"国家"一词是最接近的对应字
眼,足以反映1997年7月1日前的法律地位。

11.为方便进行商议,委员要求政府当局提供一些对"国
家"具约束力和对"国家"不具约束力的条文例子,以资
参考。部分委员对应否选用"国家"("State")一词表示怀
疑,政府当局回应时进一步解释,"State"此个英文字亦
指"Country"(一个国家),而按照现有文意来理解,"State"
亦指有权行使主权的行政机关。"the Crown"一词概括表
达了主权的象征意义,而"国家"一词亦同样涵盖此等意
义。既然"the Crown"一词有政府行政机关此一较广阔的
涵义,而中国并无与此等同的机构,则不论以哪一字眼
取代该词,新的用词本身也无法表达整个概念。不过,
应法案委员会的要求,政府当局在听取委员所提的意见
后检讨了"State"和"国家"两个字眼的表述及定义,并会
提出修正案,以澄清有关定义的涵盖范围。

12.关于以其他字眼表述的建议,政府当局经考虑后认
为,如要反映回归后的情况,"国家"("State")仍是最为适
当,而且不会改变1997年7月1日前的情况,即"国家(以
前是官方)以某些机关所赋予的权力行事"。政府当局又
认为,"国家"一词包含香港特区政府是适当的,因为香
港特区是中国整体的一部分。中国国家主席、中央人民
政府、行使根据《基本法》由中央人民政府负责行使的
职能的中国中央当局、香港特区政府等,都是构成国家
或属于国家一部分的"国家机关"。

13.政府当局又认为,"国家"是"State"一词最准确的中文
对应字眼,因为英文的"State"和中文的"国家"涵义相同
。若法例的英文本用"State",中文本便应用"国家",作
为其中文对应词。

14.除了一名委员对需否为"国家"下定义表示有所保留外
,法案委员会接纳采用"State"和"国家"及附录II所载的经
修订定义。

"Central Authorities"的中文表述

15.议员又要求政府当局考虑在"State"一词的拟议定义中
,"Central Authorities"应否译作"中央"。

16.政府当局注意到,"Central Authorities"在《基本法》及
该条例的附件8第1(c)段均有出现,而且中文对应用语都
是"中央"。但从该等条文的文意来看,所述的"Central
Authorities"和"中央"涵义较广,所表达的也是集体的意思
,包括了中央人民政府,用以界定"中央"和香港特区之
间的关系。另一方面,在"State"一词的拟议定义中,
"Central Authorities"的含义较窄,是指"中央人民政府以外
其他应视作'Central Authorities'的'Authorities'"。政府当局
因此认为,在"State"的拟议定义中,"Central Authorities"
译作"中央当局"较为适当。在此,"当局"只是负责当局
的意思。

附属机关

17.委员要求政府当局澄清附属机关的构成条件为何,
以及在条例草案建议"国家"一词的涵义內,新华通讯
社(下称"新华社")是否附属机关。关于首个问题,政
府当局解释,条例草案第4条所载"国家"一词的定义中
的(c)段已加入了一个职能上的验证。该定义的(c)段
规定,在获转授的权力以及获转授的职能范围內行事
时,附属机关必须是代该等中央当局行使(b)段所列的
任何一项职能,并且沒有行使商业职能。政府当局又
指出,英国的国营工业及具有商业职能的法定组织并
不当作"the Crown"的一部分,除非另有特定条文明确
述明。因此,政府当局在该词的定义中订出相类限制
。至于新华社的情况,由于该社是由国务院设立,因
此事实上是一个附属机关。但至于它是否"国家"一词
定义中所指的附属机关,则要视乎其有何正式职能,
而在特定情况下,它又是否正在行使该等正式职能。
因此,关于个别机构的法律地位和职能,以及其在有
关时候所行使的特定职能,均取决于在法庭上所确立
的事实。至于如何确立有关事实,政府当局现正考虑
应否设立一套核证制度。

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

18.政府当局会动议一项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以修
改"国家"一词的拟议定义,使该定义更为明确。此外,
鉴于《法律适应化修改(法院及审裁处)条例草案》会早
于本条例草案获得通过,因此政府当局会动议另一项修
正案,以修订条例草案第4(b)条所载"高等法院"一词的
定义中对"《最高法院条例》"的提述。上述委员会审议
阶段修正案的拟本载于附录II。

建议

19.法案委员会建议在1998年4月7日恢复条例草案的二
读辩论。

征询意见

20.谨请议员支持法案委员会在上文第19段提出的建议。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1998年3月26日

附录I

《法律适应化修改(释义条文)条例草案》委员会

委员名单
黃英豪议员(主席)
王绍尔议员
夏佳理议员
梁刘柔芬议员
程介南议员
黃宜弘议员
叶国谦议员
廖成利议员
刘健仪议员
刘汉铨议员


总数:10名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