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立会CB(2)387号文件
档 号:CB2/SS/2/97
1997年10月3日內务委员会会议文件
1997年9月5日在宪报刊登有关增收费用
的附属法例小组委员会报告
目的
本文件旨在汇报1997年9月5日在宪报刊登有关增收费用
的附属法例小组委员会的商议工作。
背景
2.政府当局于1997 年9月10日临时立法会(以下简称“临
立会”)会议席上提交以下8项有关增收费用的附属法例:
- 《1997年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费用)(修订)
规则》(第430号法律公告);
- 《1997年入境(修订)规例》(第432号法律公告);
- 《1997年人事登记(修订)规例》(第433号法律公告);
- 《1997年婚姻制度改革(费用)(修订)规例》(第434
号法律公告);
- 《1997年出生登记(特设登记册)条例(修订附表5 )
令》(第435号法律公告);
- 《1997年死亡登记(特设登记册)条例(修订附表4)
令》(第436号法律公告);
- 《1997年婚姻条例(修订附表2)令》(第437号号法
律公告);及
- 《1997年商标(修订)规则》(第438号法律公告)。
3.就上述修订规例、规则及命令提出修订的最后限期是
1997年10月8日(如获议决延期,则可延展至1997年10月
15日)。在1997年9月12日內务委员会会议上,议员同意
成立小组委员会,研究上述8项附属法例。为使议员有
更多时间研究该等修订规例、规则及命令,內务委员
会主席梁智鸿议员在1997年9月27日临立会会议席上动
议议案,把修订该等附属法例的限期延展至1997年10
月15日的临立会会议。
小组委员会
4.小组委员会由田北俊议员担任主席,于1997年9月22
日与政府当局举行一次会议。小组委员会的委员名单
载于
附录。
小组委员会的商议过程
5.小组委员会的讨论要点综述于下文各段。
《1997年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费用)(修订)规
则》
6.此项修订规则旨在:
- 提高及重订根据《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费
用)规则》(第24章附属法例)须缴付的各项费用;
及
- 加入以下两项新项目
- 根据《财政资源规则》(第24章附属法例)的
规定,申请准予延长沒有计算在有形资产净
值、认可负债或经调整负债內的附属贷款的
偿付日期时所须缴付的费用(第5(h)条);及
- 根据《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条例》(
第24章)第26A条申请批准任何人作为属法团
的注册人的大股东时所须缴付的费用(第5(i)
条)。
7.小组委员会委员注意到,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以下简称“证监会”)约三分之一的经费,现时来自与
该会所提供服务有关的各项费用及收费,其余约三分之
二经费则来自交易征费。鉴于过去数年市道活跃,证监
会收取的交易征费大幅增加,议员质疑应否调整征费水
平及经费比率。政府当局表示,倘证监会的储备金达到
相等于预算营运成本两倍之数,该会便须根据法例规定
与财政司司长磋商。按照用者自付的原则,交易征费不
会用作补贴为市场参与者或使用者提供服务的费用。
8. 政府当局又解释,推行收回成本计划后,在提供与中
介团体有关的服务方面,大致上已收回全部成本。与中
介团体有关的费用及收费的建议增幅介乎 7至 11%,与
上次在1994年调整收费以来的累积通胀率相符。与投资
产品有关的服务收费的建议增幅,则由 4 至13%不等,
此项调整会把成本回收率由 62%提高至70%。与公司财
务活动有关的费用上次是在1993年作出调整,而是次的
建议增幅将可使成本回收率由19%提高至24%。
9.政府当局进一步告知议员,证监会在1997 年1月至8月
期间所收取的交易征费款额达到港币3亿2,800万元,相
比之下,在1996年同期收取的交易征费则为港币1亿700
万元。在与中介团体有关的费用及收费方面,按1997至
98年度的价格计算,现行收费水平的成本回收率约为中
介团体服务营运成本的86%。
10.议员关注到,当局恢复对该等为使债务工具/证券免
受《证券(披露权益)条例》(第 396章)管限而提出的申请
征收费用 (第29项),将会带来何种影响,特别是在豁免
申请数目众多时所造成的影响。他们亦担忧债务工具/
证券方面的服务收费水平过高,可能使香港丧失与邻近
市场竞爭的能力。政府当局解释,为协助发展债务市场
,证监会按照奉行的政策,免收该类豁免申请的费用。
债务市场的价值已增加约60倍,由1992年的15亿美元增
至 1996 年的 920亿美元。由于债务市场已变得较为成熟
及健全,证监会打算恢复征收有关豁免申请的费用,使
之与其他工具一样,须按收回成本的原则处理。在厘定
收费水平时,证监会已顾及邻近市场的有关收费水平。
在8个市场当中,香港的收费水平属于中级。政府当局
更进一步告知议员,截至 1997 年3月31日的一年內,证
监会曾根据《证券 (披露权益) 条例》作出72项与债务
证券有关的豁免。
11.上述在1997年9月10日提交临立会的规则已于1997 年9
月16日开始生效,议员对此安排表示不满,因为此举会
开立附属法例在立法机关实际上还未有机会对其详加审
议时便生效的不良先例。倘有关的附属法例涉及政府收
入,如此安排更会剝夺议员修订或废除该等法例的权利
。根据现时的参考资料,再考虑到证监会从交易征费获
得可观收入及拥有储备金,即使把各项费用及收费冻结
在现时水平亦不会影响其运作,议员对支持调整收费的
建议有所保留。总括而言,小组委员会同意废除此修订
规则。
12.议员获悉下述各点:
- 废除此项修订规则的决议案倘于1997年10月15日
临立会会议获得通过,将会在宪报刊登当日即
1997 年10月17日开始生效。根据《释义及通则条
例》(第1章)第23条,此决议案对于在 1997 年9月
16日至10月16日期间,按照此修订规则作出的任
何事宜或引致的任何法律责任,均不会造成任何
影响;
- 决议案中必须订定具体条文,恢复先前按修订规
则废除的收费;及
- 该议案须待临立会主席裁决其是否具有由公帑负
担的效力。
《1997年入境(修订)规例》
《1997年人事登记(修订)规例》
《1997年婚姻制度改革费用(修订)规例》
《1997年出生登记(特设登记册)条例(修订附表5)令》
《1997年死亡登记(特设登记册)条例(修订附表4)令》
《1997年婚姻条例(修订附表2)令》
13.上述3项修订规例及3项命令建议调高入境事务处就
提供发出签证及许可证、签发非护照旅行证件、进行
人事、出生、死亡及婚姻登记等服务所征收的有关费
用,以达到收回全部成本的目的。
14.议员察悉上述费用的建议增幅介乎 7 至17%。由于
以币值计算的实际增幅大致为 10至50元不等,议员认
为是次费用调整应可获公众接受。因此,小组委员会
同意支持此等修订规例及命令。
《1997年商标(修订)规则》
15.此项修订规则旨在提高根据《商标规则》(第43章附
属法例)的规定,与注册商标、翻查注册纪录册、对商
标注册提出反对、备存及更改注册商标纪录等事宜有
关的应缴费用。
16.政府当局解释,按照政府的政策,各项收费一般应定
于足以收回所提供服务全部成本的水平。现行收费水平
上次是在1994年11月作出调整,按1997 至98 年度的价格
计算,该等收费相等于成本的82%。政府当局考虑到过
去3年的成本上涨幅度,建议调整有关收费,以达到收
回全部成本的目的。有关费用的平均增幅约为23%。
17. 议员注意到,与注册商标及备存注册商标纪录有关
的费用及收费,为数多于50项。政府当局解释,就注册
一个商标或一系列商标所提出的申请 ( 除此外并无其他
费用) (费用编号3)、注册一个商标或一系列商标(费用编
号8)及将一个商标的注册续期(费用编号21)而收取的费用
,已占总收入的92%。在某些简单的个案中,应缴费用
更只有费用编号3和8。提供有关服务的成本已由1995至
96年度的9,400万元,增至1997至98年度的9,900万元 (增
幅约为6%),这反映出知识产权署努力改善其运作效率
。政府当局亦表示,处理商标注册的程序及与之有关的
收费,均按照《商标条例》订定。为使本港的商标法例
现代化,并简化有关程序和作出其他改善,政府当局现
正拟备新的《商标条例草案》,该法案预计可于1998年
提交立法会。
18.议员虽然支持收回全部成本的原则,但对于增收费用
的建议却有所保留,他们所持的理由如下:
- 当局现正全面检讨《商标条例》,结果会令收费
结构出现改变;
- 服务成本虽由1995至96年度的 9,400万元增至1997
至98年度的9,900万元,但有关增幅只有约6%,而
收费的平均增幅却达到23%;
- 现时的收费水平已定于成本的82%;及
- 预计1997至98年度的政府收入将有庞大盈余。
小组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上述修订规则应予废除。
建议
19.小组委员会建议:
- 小组委员会主席于1997年10月15日临立会会议席
上动议决议案,废除《1997年证券及期货事务监
察委员会(费用)(修订)规则》(第430号法律公告)
及《1997年商标(修订)规则》(第438号法律公告)
;及
- 支持上文第2(b)至2(g)段所述的6项修订规例及命
令。
征询意见
20.谨请议员支持上文第19段所载的小组委员会建议。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1997年9月29日
附录
1997年9月5日在宪报刊登
有关增收费用的附属法例小组委员会
| 委员名单
| 田北俊议员(主席)
| 胡经昌议员
| 陈财喜议员
| 陈鉴林议员
| 杨耀忠议员
| 罗祥国议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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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数:6名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