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立法会

临立会CB(2)700号文件

1997年12月5日內务委员会会议文件

与立法会选举有关的附属法例小组委员会
第2次报告

目的

本文件旨在汇报小组委员会商议以下两项附属法例
的工作--

  1. 《1997年选区(立法会)宣布令》;及

  2. 《立法会(选民登记)(上诉)规例》。

附属法例

《1997年选区(立法会)宣布令》

2.选举管理委员会(下称*选管会*)是一个法定的独
立机构,负责就立法会选举选区分界的划定向行政
长官作出建议。就1998年第一届立法会选举而言,
选管会根据《选举管理委员会条例》的规定在1997
年10月11日发表其临时建议,咨询公众意见,并已
在1997年10月31日向行政长官提交载述其最终建议
的报告。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于1997年11月11日
接纳选管会在其报告內所载的全部建议。

3.《立法会条例》第18(2)条赋权行政长官会同行政
会议作出命令,宣布香港的地区为地方选区及为该
等地方选区命名。

4.该命令于1997年11月14日刊登宪报,并于1997年11
月19日提交临时立法会省览。该命令的修订限期为
1997年12月17日;若议决延期,则可延展至1998年1
月7日。

小组委员会的商议过程

8.小组委员会由叶国谦议员出任主席,曾与政府当
局举行一次会议,讨论该两项附属法例。小组委员
会的主要商议结果载述于下文各段。

《1997年选区(立法会)宣布令》

9.一位议员指出,估计人口为1,360,700人的香港岛
选区获分配4个议席,而估计人口为1,411,000人的新
界东选区则获分配5个议席。两者的估计人口只有
些微差别(约50,000人),但后者却多获分配一席。依
他之见,选管会的建议虽沒有抵触有关的法定准则
,但应可再作改善。

10.议员察悉,新界东选区人口减少是由于选管会的
最终建议把整个元朗区纳入新界西选区所致。政府
当局解释,选管会就选区分界的划定作出建议时,
须遵守《选举管理委员会条例》及《立法会条例》
所订的若干法定规定。选管会首要的考虑因素是确
保符合有关人口的准则。此外,选管会亦已尽可能
顾及其他考虑因素,即社区独特性、地方联系的维
持,以及有关区域的自然特征,例如区域的大小、
形状、交通畅达程度及发展。

《立法会(选民登记)(上诉)规例》

审裁官的委任及职能

11.根据《立法会条例》第77条,终审法院首席法官
可委任任何裁判官或律政人员为审裁官;如并无作
出委任,则高等法院司法常务官须视为审裁官。议
员察悉,当局可委任一位或更多的审裁官,视乎上
诉的宗数而定。如此安排可提供弹性,使上诉可在
指定期限內获得处理。

12.议员获政府当局告知,选举登记主任必须把所接
获的每份申索通知书或反对通知书或上诉通知书送
递审裁官。审裁官随后须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內尽快
订定举行聆讯的日期、时间及地点,并须就接获的
每宗上诉作出判定,而审裁官作出的裁定是最终裁
定。

处理上诉的期限

13.议员察悉上诉程序须与法定的选民登记周期互相
配合。就处理有关1998年临时选民登记册的上诉的
时间如此紧迫,议员表示关注。

14.政府当局解释,临时选民登记册与正式选民登记
册的法定发表限期分别为1998年2月15日及1998年3月
15日,有关的时间表是在顾及该两个限期后订定的
。审裁官会在1998年2月15日至2月28日的两个星期內
举行上诉聆讯。之后距离发表1998年正式选民登记册
的法定限期,即3月15日尚余约两个星期,这是选举
登记主任编定和发表正式选民登记册所需的最少时间
。政府当局向议员保证,有关上诉会尽快获得处理;
如有需要,多于一位的审裁官会获得委任。

与委任或更換获授权代表有关的上诉

审裁官的委任及职能

11.根据《立法会条例》第77条,终审法院首席法官
可委任任何裁判官或律政人员为审裁官;如并无作
出委任,则高等法院司法常务官须视为审裁官。议
员察悉,当局可委任一位或更多的审裁官,视乎上
诉的宗数而定。如此安排可提供弹性,使上诉可在
指定期限內获得处理。

12.议员获政府当局告知,选举登记主任必须把所接
获的每份申索通知书或反对通知书或上诉通知书送
递审裁官。审裁官随后须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內尽快
订定举行聆讯的日期、时间及地点,并须就接获的
每宗上诉作出判定,而审裁官作出的裁定是最终裁
定。

处理上诉的期限

13.议员察悉上诉程序须与法定的选民登记周期互相
配合。就处理有关1998年临时选民登记册的上诉的
时间如此紧迫,议员表示关注。

14.政府当局解释,临时选民登记册与正式选民登记
册的法定发表限期分别为1998年2月15日及1998年3月
15日,有关的时间表是在顾及该两个限期后订定的
。审裁官会在1998年2月15日至2月28日的两个星期內
举行上诉聆讯。之后距离发表1998年正式选民登记册
的法定限期,即3月15日尚余约两个星期,这是选举
登记主任编定和发表正式选民登记册所需的最少时间
。政府当局向议员保证,有关上诉会尽快获得处理;
如有需要,多于一位的审裁官会获得委任。

与委任或更換获授权代表有关的上诉

宣传工作

19.议员认为市民应获告知提出上诉的程序及时间表
。就此,政府当局表示,待完成选民登记工作后,
会在发表临时选民登记册前作出适当的宣传。

建议

20.小组委员会建议议员支持该两项附属法例。

征询意见

21.谨请议员支持小组委员会的建议。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1997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