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立会LS112号文件

1998年3月6日临时立法会內务委员会会议文件
1998年2月27日在宪报刊登的附属法例

法律事务部报告

提交临时立法会会议席
上省览日期
1998年3月4日

作出修订的限期 1998年4月1日(若议决延期,
则可延展至1998年4月8日) 第 155 号法律公告除外,该
公告可能于 1998年4月1日
临立会会议席上废除


《防止贿赂条例》(第201章)
《1998年防止贿赂条例(修订附表)令》(第125号法律
公告)


"贸易通国际贸易电脑服务公司"是《防止贿赂条例》(第
201章)的附表所指明的一个公共机构。此命令修订该附
表而以该公司所采用的新名称取代其旧名称。

议员可参阅工商局于1998年2月20日发出的临时立法会
参考资料摘要(档号:TIB 29/55/1 XXIX),以了解有关
背景资料。

《稅务条例》(第112章)
《安排指明(与中国內地订立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
征稅的安排)令》(第126号法律公告)


此命令订明中国內地国家稅务总局与香港特别行政区
库务局于 1998 年2月11日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所签订有
关中国內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
稅的安排("该安排")的备忘录所列明的安排,须为《稅
务条例》(第112章)第49条所指的双重课稅宽免安排。

议员可参阅库务局就1998至99年度财政预算案的收入
建议,于 1998 年2月26日发出的临时立法会参考资料
摘要(档号:FIN SCR 7/2201/97)第20至21段,以了解
有关背景资料。据该参考资料摘要第 20 段所述,政
府当局稍后会另外发出一份临时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
,列明该安排的详情。

订立该安排的双方同意该安排应在各自履行必要的批
准程序,互相书面通知后,自最后一方发出通知之日
起生效。该安排适用于:

  1. 在內地:1997年7月1日或以后取得的所得;及

  2.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1998年4月1日或以后开始
    的课稅年度中取得的所得。

《船舶及港口管制条例》(第313章)
《1998年船舶及港口管制(香港 中国及澳门渡轮终点
码头)(修订)规例》(第148号法律公告)


1998至99年度财政预算案建议将根据《船舶及港口管
制(香港 ─ 中国及澳门渡轮终点码头)规例》(第313章
,附属法例)所征收的乘客上船费,由 25 元调低至18
元。此规例旨在实施该项建议。

议员可参阅有关1998至99年度财政预算案的收入建议
的临时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第23段,以了解有关背景
资料。

此规例将由1998年4月1日起实施。

《公司条例》(第32章)
《1998年公司条例(修订附表8)令》(第149号法律公告)


1998至99年度财政预算案建议将根据《公司条例》(第
32章)就公司注册、增加公司名义股本的注册及公司的
分配申报表的注册所征收的从量收费减低。此命令旨
在实施该项建议。此命令将收费率由0.3%调低至0.1%
,并将每宗个案的上限定为3万元。

议员可参阅有关1998至99年度财政预算案的收入建议
的临时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第22段,以了解有关背景
资料。

此命令将由1998年4月1日起实施。

《法定语文条例》(第5章)
《1998年法定语文(根据第4D条修改文本)令》(第150
号法律公告)


此命令对某些条例及附属法例的中文文本所载若干字
词及片语作出形式上的修改,使该等字词及片语的翻
译与香港法例其他地方所用的类似字词及片语的翻译
达致一致。

此命令将由1998年4月11日起实施。

公共收入保障令(第151至154号法律公告)

第151至154号法律公告是根据《公共收入保障条例》(第
120章)(下称"该条例")第 2 条作出的公共收入保障令。此
等命令是根据该条例采取的临时措施,藉以实施1998至
99年度财政预算案的部分建议。使该等建议长期有效的
条例草案及决议案,将会按照惯常的立法程序提交临时
立法会。

根据该条例第 2 条,此等命令在有效期內,具有十足法
律效力。第 5(2) 条规定,每项此类命令在下列情况即告
有效期届满并停止生效 ─

  1. 该命令是就某条例草案或决议案作出的,而宪报
    公布临立会已否决或撤回该条例草案或决议案;

  2. 该条例草案或决议案按一般方式制定成为法律
    (不论有否修改);或

  3. 自该命令生效日期起计的4个月届满;以上各项
    以最早发生者为准。

该条例第 6 条规定,根据此等命令缴付的稅项、费用
、差饷或其他稅收项目,如超过在紧接该命令有效期
届满后须缴付的稅项、费用、差饷或其他稅收项目,
则多付的款额须付还付款人。

《公共收入保障条例》(第120章)
《1998年公共收入保障(酒店房租稅)令》(第151号
法律公告)


此命令赋予将提交临立会的决议案临时效力,由1998
年4月1日起生效。

一如此命令附表所述,该决议案实施1998至99财政年
度政府财政预算案演词第127段第1分段所载的建议,
并旨在修订《酒店房租稅条例》(第120章),把酒店房
租稅的水平由5%减至3%。

《公共收入保障条例》(第120章)
《1998年公共收入保障(遗产稅)令》(第152号法律
公告)


此命令赋予将提交临立会的条例草案临时效力,由1998
年4月1日起生效。

一如此命令的附表所述,该条例草案实施1998至99财
政年度政府财政预算案演词第99段所载的建议,并旨
在修订《遗产稅条例》(第111章),使基本价值不超逾
750 万元的遗产获豁免遗产稅,以及调整适用于基本
价值较大的遗产的稅率。

《公共收入保障条例》(第120章)
《1998年公共收入保障(差饷)令》(第153号法律公告)


此命令赋予将提交临立会的决议案临时效力,由1998
年4月1日起生效。

一如此命令的附表所述,该决议案实施1998至99财政
年度政府财政预算案演词第129至137段所载的建议,
并旨在修订《差饷条例》(第116章),在1998至99财政
年度內把差饷的整体百分率由 5 %调低至4.5%。此项
减幅将完全由一般差饷承担,故此两个市政局的差饷
拨款将不会受到影响。

《公共收入保障条例》(第120章)
《1998年公共收入保障(印花稅)令》(第154号法律
公告)


此命令赋予将提交临立会的条例草案临时效力,由1998
年4月1日起生效。

一如此命令的附表所述,该条例草案实施1998至99财政
年度政府财政预算案演词第123至126段所载的建议,并
旨在修订《印花稅条例》(第117章)附表1第 2 类,将可
就香港证券交易征收的印花稅的稅率由 0.3 % 调低至
0.25%。

《释义及通则条例》(第1章)
《1998年更正错误(第2号)令》(第155号法律公告)


此命令更正《1998年电车条例(修订车费)(修订)公告》
(1998年第95号法律公告)內出现的错误,废除"1998年3月
14日"而代以"1998年3月21日"。

此更正错误令根据《释义及通则条例》(第1章)第98A条
订立。根据第98A条,此命令可由临立会在此命令提交
临立会会议后不少于27天举行首次临立会会议席上通过
决议废除。

《储稅券(第4系)规则》(第289章,附属法例)
《1998年储稅券(利率)公告》(第156号法律公告)


此公告将在1998年3月2日或该日后发出的储稅券的利率
定为年息7.68%。

《逃犯(联合王国)令》
《逃犯(联合王国)令(1997年第595号法律公告)1998年
(生效日期)公告》(第157号法律公告)


此公告指定1998年3月19日为《逃犯(联合王国)令(1997
年第 595 号法律公告)(下称"该命令")开始实施的日期。
该命令把《逃犯条例》(1997年第23号)所列明的移交逃
犯程序应用于香港和大北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1996年破产(修订)条例》
《1996年破产(修订)条例(1996年第76号)1998年(生效
日期)公告》(第158号法律公告)


此公告指定1998年4月1日为《1996年破产(修订)条例》
(1996年第76号)(下称"修订条例")开始实施的日期。修订
条例实施《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破产研究报告书》所载
的建议。

《1998年破产(修订)规则》
《1998年破产(修订)规则(1998年第77号法律公告)
1998年(生效日期)公告》(第159号法律公告)


此公告指定1998年4月1日为《1998年破产(修订)规则》
(1998年第77号法律公告)(下称"修订规则")开始实施的日
期。修订规则是因应《1996年破产( 修订 )条例》 (1996
年第76号)的制定而对《破产规则》(第 6 章,附属法例)
作出相应的修订。

《1998年债权人会议(废除)规则》
《1998年债权人会议(废除)规则(1998年第79号法律
公告)1998年(生效日期)公告》(第160号法律公告)


此公告指定1998年4月1日为《1998年债权人会议(废除)
规则》(1998年第79号法律公告)(下称"该规则")开始实施
的日期。该规则废除《债权人会议规则》(第6章,附属
法例)。《债权人会议规则》现正重新制定为《破产规
则》(第6章,附属法例)的一部分。

《1998年破产(表格)(修订)规则》
《1998年破产(表格)(修订)规则(1998年第81号法律
公告)1998年(生效日期)公告》(第161号法律公告)


此公告指定1998年4月1日为《1998年破产(表格)(修订)
规则》(1998年第81号法律公告)(下称"该修订规则")开
始实施的日期。该修订规则因应《1996年破产(修订)
条例》(1996年第76号)的制定而对《破产(表格)规则》
(第6章,附属法例)作出相应修订。

《1998年破产(费用及百分率)(修订)令》
《1998年破产(费用及百分率)(修订)令(1998年第83号
法律公告)1998年(生效日期)公告》(第162号法律公告)


此公告指定1998年4月1日为《1998年破产(费用及百分
率)(修订)令》(1998年第83号法律公告)(下称"该修订命
令")开始实施的日期。该修订命令因应《 1996 年破产
(修订)条例》(1996年第 76 号)的制定而对《破产(费用
及百分率)令》(第6章,附属法例)作出相应修订。

《1998年债权证明(修订)规则》
《1998年债权证明(修订)规则(1998年第85号法律公告)
1998年(生效日期)公告》(第163号法律公告)


此公告指定1998年4月1日为《1998年债权证明(修订)规
则》(1998年第85号法律公告)(下称"该修订规则")开始实
施的日期。该修订规则因应《1996年破产(修订)条例》
(1996年第76号)的制定而对《债权证明规则》(第6章,
附属法例)作出相应修订。

《1997年法律改革(杂项规定及次要修订)条例》
《1997年法律改革(杂项规定及次要修订)条例(1997年
第80号)1998年(生效日期)公告》(第164号法律公告)


此公告指定1998年4月1日为《1997年法律改革(杂项规
定及次要修订)条例》(1997年第80号)中下列条文开始
实施的日期 ─

  1. 第87条及101条;及

  2. 附表1的第81项。

该等条文与因应《1996年破产(修订)条例》(1996年第
76号)的制定而作出的相应修订有关。

《公众卫生(动物及禽鸟)条例》(第139章)
《1998年公众卫生(动物及禽鸟)(修订)(第2号)规例》
(第165号法律公告)


此规例修订公众卫生(动物及禽鸟)规例(第139章,附属
法例)以规定 ─

  1. "水禽"指任何通常在水上生活或在水中觅食的禽
    鸟,并包括鸭及鹅;

  2. 被带进香港供屠宰作食物用的禽鸟须经由有关指
    定进口地点(如新附表5所述)进口,而水禽须与并
    非属水禽的禽鸟分开运送;

  3. 所有进口供屠宰作食物用的禽鸟须直接送往指定
    地方(如新附表6所述),而同一车辆不得同时运送
    供屠宰作食物用的水禽和并非属水禽的禽鸟;

  4. 任何人违反(b)或(c)项,一经循简易程序定罪,可
    处罚款25,000元,有关禽鸟亦可予沒收;及

  5. 高级兽医官或任何按其指示行事的人,可从进口
    的禽鸟抽取样本,以作化验。

议员可参阅经济局于1998年2月发出的临时立法会参考
资料摘要(参考资料摘要并无档号),以了解有关背景资
料。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助理法律顾问
林秉文
1998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