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立会LS115号文件
1998年3月6日临时立法会內务委员会会议文件
《1998年遗产稅(修订)条例草案》
法律事务部报告
条例草案目的
旨在修订《遗产稅条例》(第111章)(以下简称“该条例”)
,以实施1998至99财政年度政府财政预算案的建议。
临时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
2.请参阅库务局于1998年2月26日发出的 FIN SCR
7/2201/97 号文件。
首读日期
3. 1998年3月4日。
意见
4.条例草案旨在修订该条例,使基本价值不超逾750万
元的遗产获豁免缴付遗产稅。遗产稅根据遗产的数额
按累进稅率征收。条例草案第 3 条订明,超逾750万元
而不超逾900万元的遗产的稅率为5%;超逾900万元而
不超逾1,050万元的遗产的稅率为10%;超逾1,050万元
的遗产的稅率则为15%。
5.凭藉《1998年公共收入保障(遗产稅)令》(1998年第
152号法律公告),该等建议将会作为临时措施,由1998
年4月1日起实施。
结论
6.条例草案在法律及草拟方面均无问题。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助理法律顾问
林秉文
1998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