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立会LS117号文件

1998年3月6日临时立法会內务委员会会议文件
《1998年印花稅(修订)(第2号)条例草案》

法律事务部报告


条例草案目的

该法案旨在 ─

  1. 使政府财政预算案(以下简称“预算案”)就区內
    衍生期权及可換股债券或票据及区內衍生认股权
    证的交易给予豁免的建议得以实施;

  2. 改善印花稅征收制度若干方面的运作。

临时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

2.请参阅库务局于1998年2月26日发出的 FIN SCR
7/2201/97 号文件,并特别注意第11及12段。

首读日期

3. 1998年3月4日。

意见

4.该法案的主要目的是实施1998至99财政年度政府预算
案演辞第125段所载的各项建议,包括 ─

  1. 以一项特定豁免,取代现时就区內衍生期权、可
    換股债券或票据的交易所实施的印花稅宽免,藉
    此简化批准给予此项宽免的程序;及

  2. 将此项豁免的涵盖范围延伸至包括按价值计算,
    在香港证券中所占比重不超过40%的区內衍生认
    股权证的交易。

5.主体条例并无明确规定上文第4(a)及(b)段所述的交易
可获豁免缴付印花稅。然而,政府当局表示,行政长官
获赋予宽免或退还任何印花稅的一般权力,透过运用该
项权力,该等交易的印花稅实际上已获得豁免。

6.该法案亦就印花稅征收制度若干方面的运作作出其他
修订。该等修订包括 ─

  1. 规定在上诉待决期间,印花稅可延期缴付;

  2. 订明并非经由售卖及购买而进行有关香港证券的
    实益权益转让,亦会被视为进行售卖及购卖,必
    须缴付印花稅;及

  3. 重新界定有关证券借用及借出的部分措辞的定义
    ,以配合自动化及机械化的结算系统。

预算案演辞并无提及该等修订。临立会参考资料摘要第
12段解释,该等修订其中一个目的是“堵塞可能造成逃
稅机会的漏洞”。然而,当局并无提供任何背景资料。

结论

7.该法案大部分的修订属技术性修订,旨在实施预算案
的建议及改善印花稅征收制度的运作情况。议员可考虑
成立法案委员会,研究与预算案无关的建议的实际影响。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助理法律顾问
张炳鑫
1998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