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立会LS118号文件

1998年3月6日临时立法会內务委员会会议文件
《1998年稅务(修订)条例草案》

法律事务部报告


条例草案目的

旨在修订《稅务条例》(第112章)(以下简称“该条例”)
,以实施1998至99财政年度政府财政预算案(以下简称
“预算案”)的若干收入建议。

临时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

2.请参阅库务局于1998年2月26日发出的 FIN SCR
7/2201/97 号文件。

首读日期

3. 1998年3月4日。

意见

4.该法案旨在透过下列措施,使预算案演辞第81至86段
及第93至98段的各项建议具有法律效力:

  1. 实施以下的新增特惠扣除项目 ─

    1. 长者住宿照顾开支,即供养居于安老院的年
      老家属的开支;

    2. 居所贷款利息,可在5个课稅年度內扣除;

    3. 向认可退休计划支付的供款,该等计划指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第485章)所界
      定的注册计划,或下列职业退休计划:

      1. 该计划在1993年11月19日前获稅务局
        局长根据该条例第87A条批准,而该
        项批准其后并未撤回;

      2. 该计划当其时是根据《职业退休计划
        条例》(第426章)注册的;

      3. 当局已就该计划根据《职业退休计划
        条例》发出豁免证明书,而该证明书
        并未撤回;

      4. 该计划由一名雇主营办,而该雇主是
        香港以外的国家或领土的政府,或该
        雇主是该政府的或由该政府指定的任
        何代理机构或企业,而该机构或企业
        并非以牟利为营办目的者;或

      5. 该计划是载于任何条例內或以其他方
        式由任何条例设立者;

  2. 扩阔边际稅阶及调低边际稅率;

  3. 调高薪俸稅各项免稅额及供养父母或祖父母/外
    祖父母的订明款额;及

  4. 调高现时个人进修开支的扣除额。

5.议员可参考临立会参考资料摘要附件M所载现行及拟
议稅率的比较列表。倘获得通过,该法案适用于由1998
年4月1日开始的课稅年度及其后的每个课稅年度,但上
文第4段提及有关扣除向认可退休计划支付的供款的条
文除外。

结论

6.法律事务部仍在研究该法案在法律及草拟方面的问题
。现建议成立法案委员会,详细研究该法案在实施方面
的事宜。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助理法律顾问
黃思敏
1998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