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立会LS119号文件

1998年3月6日临时立法会內务委员会会议文件
《1998年稅务(修订)(第2号)条例草案》

法律事务部报告


条例草案目的

旨在实施1998至99财政年度政府财政预算案(以下简称
“预算案”)內有关利得稅的建议。

临时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

2.请参阅库务局于1998年2月26日发出的 FIN SCR
7/2201/97 号文件。

首读日期

3. 1998年3月4日。

意见

4.在1998至99财政年度预算案演辞第115至117段,财
政司司长提出与利得稅有关的各项建议。此法案为实
施该等建议提供立法机制,并建议对《稅务条例》(第
112章)作出其他相关的修订。该法案所载的建议如下:

  1. 就得自离岸风险的再保险业务的利润,为专业
    再保险人提供一项稅率为法团适用的标准利得
    稅率 50 %的特惠稅率(法案第5及14条,预算案
    演辞第116段第2项);

  2. 扩大容许就科学研究的开支作出的稅项扣除的
    范团,以包括为任何可行性研究或就任何市场
    、工商或管理事务的研究而进行的活动(法案第
    7条,预算案演辞第116段第3项);

  3. 将原本只容许就酒店翻修开支作出的稅项扣除
    的范团扩大,以容许就任何非住用建筑物的翻
    新而招致的资本开支作出稅项扣除(法案第8条
    ,预算案演辞第116段第4项);

  4. 加入一项新的稅项扣除项目,订明与制造程序
    有关的机械及工业装置,以及电脑硬件及软件
    的开支,可作出100%的即时注销(法案第9条,
    预算案演辞第116段第5项);

  5. 就应按一般稅率课稅的应评稅利润与应按获特
    惠稅率课稅的应评稅利润之间的亏损调整,订
    定条文(法案第12条);

  6. 订明若干船舶拥有人可获利得稅方面的对等豁
    免(法案第15条,预算案演辞第115段第2项);

  7. 将给予互惠基金法团、单位信托及其他类似的
    集体投资计划的豁免范围扩大(法案第16条,预
    算案演辞第116段第1项);

  8. 将适用于建造商业建筑物所招致的开支的每年
    免稅额,由2%调高至4%(法案第17条,预算案
    演辞第116段第6项);

  9. 就要求稅务局局长作出事先裁定的申请,订定
    条文(法案第30及32条,预算案演辞第114段);及

  10. 将与法团有关的利得稅的标准稅率由16.5%调低
    至16%(法案第31条,预算案演辞第117段)。

当局的用意是使上述各项建议适用于由1998年4月1日
开始的课稅年度及其后的每个课稅年度。

结论

法律事务部仍在研究该法案在技术方面的问题。一俟
完成研究工作,将会提交进一步报告。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高级助理法律顾问
李裕生
1998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