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立法会

临立会372/96-97号文件

档号:PLC/BC/08

1997年6月7日內务委员会会议文件
1997年人民入境(修订)(第3号)条例草案
法律顾问报告


目的

本法案旨在透过本地立法,以实施《基本法》第二十
四条关于享有香港居留权的永久性居民的规定。

临时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

2. 行政长官办公室于1997年6月5日发出的临时立法会
参考资料摘要。

首读日期

3.1997年6月7日。

意见

4.《基本法》第二十四条重新界定「永久性居民」一
词。该定义十分重要,因为永久性居民可在1997 年7
月1日后享有在香港居留的权利。

5. 作为宪法条文,第二十四条仅订下永久性居民的基
本准则。该人必须是其中所订的6类居民之一(见参考
资料摘要第4(a)至(f)段)。

6.在1997年4月13日,港澳办公室就实施第二十四条的
方法公布进一步的详情(见参考资料摘要附件丙)。

7.该等原则及详情现已包括在本法案之內,可为厘定
某人是否具有永久性居民身分,提供了一套法定机制。

8.本法案亦就若干基本概念,例如:「中国公民」、
「定居」、「通常居于(香港)」及「父母与子女」、
确立永久性居民身分的方法,以及过渡性安排,作出
规定,使该法定机制能够更为完整。

9. 本法案关系到所有有意进入本港、在本港逗留或返
回本港的人士,以至他们的子女的权益。故此,正确
了解和评估本法案会如何影响该等人士的权益,以及
法案条文会如何实施,极为重要。

建议

10.法律顾问现正从法律及草拟方面,详细研究本法案
。但鉴于本法案的重要性和时间紧迫,现谨建议尽快
成立法案委员会。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法律顾问
张炳鑫
1997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