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立法会

临立会373/96-97号文件

档号:PLC/BC/07

1997年6月7日內务委员会会议文件
1997年香港终审法院(修订)条例草案
法律顾问(法案委员会)报告

法案目的

本法案旨在修订《香港终审法院条例》(第484章)(以
下简称「该条例」),以确保该条例符合《基本法》
的规定。

临时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

2.行政长官办公室于1997年6月4日就1997年香港终审
法院 (修订)条例草案发出的临时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
(档号:CE/7/1(C))。

首读日期

3.1997年6月7日。

意见

4.该条例在1995年通过,但将在1997年7月1日起才实
施。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在1997年7月1日对香港恢复行使主
权后,该条例必须作出适应。若干用词,例如“总督”
及“律政司”将须分别由“行政长官”及“律政司长”取
代。

6. 此外,为确保该条例完全符合《基本法》的规定,
本法案现增订条例第7A条关于「同意终审法院法官的
委任或免职」的条文。此增订条文只是将《基本法》
第九十条的原则制定为法律。

公众咨询

7.根据参考资料摘要,由于《基本法》的条文已众所
周知,预期本法案不会引起公众太大的回响。

咨询临时立法会

8.迄今并无作出咨询安排。

结论

9. 拟议的修订大多属技术性质。现谨建议议员支持本
法案,惟若干技术方面的问题尚需要求行政长官办公
室澄清。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法律顾问(法案委员会)
何莹珠
1997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