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 时 立 法 会

临立会374/96-97号文件

档号:PLC/BC/07

1997年6月7日內务委员会会议文件




法案目的

本法案旨在修订《司法人员叙用委员会条例》(第92章)
(以下简称「该条例」),藉以就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时
首次委任法官及司法人员的有关过渡性事宜订定条文。

临时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

2.行政长官办公室于1997年6月4日就1997年司法人员叙
用委员会(修订)条例草案发出的临时立法会参考资料
摘要(档号:CE/7/1(C))。

首读日期

3. 1997年6月7日。

意见

4.司法人员叙用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就填补司法职
位空缺的事宜,向总督提供意见。

5.《香港终审法院条例》(第484章)规定,在1997年7
月1日,司法人员推荐委员会将会取代目前的司法人
员叙用委员会。

6. 行政长官已委任出候任的司法人员推荐委员会,而
该委员会并已推荐候任终审法院首席大法官的人选。
候任的终审法院首席大法官将于1997年7月1日宣誓。

7.但该条例规定,司法人员推荐委员会委员在推荐委
任法官之前,应已宣誓。

8.本法案现建议增订条例第7A条的过渡性条文,订明
司法人员推荐委员会作出的推荐,不得纯粹因为其委
员未有作出有关宣誓而无效。

9.至于本法案所作的其他修订,只是旨在作出法律适
应上的修改,例如以「总督」一词代替「行政长官」。

公众咨询

10. 根据参考资料摘要所载,行政长官办公室预期公众
会接受有关修订是必需的技术性调节。

咨询临时立法会

11.迄今并无作出咨询安排。

结论

12.拟议的修订大多属技术性质。现谨建议议员支持本
法案。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法律顾问(法案委员会)
何莹珠
1997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