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立会CB(2)826号文件

档号:CB2/SS/6/97

1998年1月9日內务委员会会议文件
1997年12月5日在宪报刊登
有关增收费用的附属法例小组委员会报告


目的

本文件旨在汇报1997年12月5日在宪报刊有关增收费用的
附属法例小组委员会的商议工作。

有关的附属法例

2.有关的14项附属法例计为

  1. 《雇佣条例》(第57章)

    《1997年职业介绍所(修订)规例》(第576号法律
    公告)

  2. 《商船(防止及控制污染)条例》(第413章)

    《1997年商船(防止及控制污染)(排放污染废物费
    用)(修订)规例》(第569号法律公告)

  3. 《废物处置条例》(第354章)

    《1997年废物处置(许可证及牌照)(表格及费用)
    (修订)规例》(第570号法律公告)

    《1997年废物处置(化学废物)(一般)(修订)规例》
    (第571号法律公告)

    《水污染管制条例》(第358章)

    《1997年水污染管制(一般)(修订)规例》(第572号
    法律公告)

  4. 《空气污染管制条例》(第311章)

    《1997年空气污染管制(指明工序)(修订)规例》
    (第577号法律公告)

    《1997年空气污染管制(露天焚烧)(修订)规例》
    (第578号法律公告)

    《1997年空气污染管制(石棉)(行政管理)(修订)
    规例》(第579号法律公告)

  5. 《保护臭氧层条例》(第403章)

    《1997年保护臭氧层(费用)(修订)规例》(第580
    号法律公告)

  6. 《噪音管制条例》(第400章)

    《1997年噪音管制(一般)(修订)规例》(第581号
    法律公告)

    《1997年噪音管制(空气压缩机)(修订)规例》(第
    582号法律公告)

    《1997年噪音管制(手提撞击式破碎机)(修订)规
    例》(第583号法律公告)

  7. 《海上倾倒物料条例》(第466章)

    《1997年海上倾倒物料(费用)(修订)规例》(第584
    号法律公告)

  8. 《道路交通条例》(第374章)
    《1997年道路交通条例(修订附表10)令》(第585
    号法律公告)
上文(b)至(h)项建议增收的费用将由1998年1月16日起生
效,而(a)项建议增收的费用将由1998年1月17日起生效。

小组委员会

3.內务委员会在1997年12月19日会议上同意成立小组委
员会,研究上文第2段载列的14项附属法例。议员在会
上并同意內务委员会主席应在1998年1月7日临时立法会
会议上动议决议案,把审议该等附属法例的期限延展至
1998年1月14日。小组委员会察悉,內务委员会主席已在
1997年12月22日就动议有关决议案作出预告。

4. 小组委员会由王绍尔议员担任主席,于1998年1月6日
与政府当局举行了一次会议。小组委员会的委员名单载
附录

小组委员会的商议过程

总论


5. 各项增收费用建议旨在使有关收费达到不同程度的收
回成本目的。政府当局解释,政府的政策是各项服务的
收费大致上应足以收回提供服务的十足成本。成本检讨
工作通常每4年进行一次。在两次检讨成本工作之间,
各项收费均根据政府消费开支平减物价指数的走势加以
调整。

6. 倘若有关收费远低于成本,政府会按照分阶段计划调
整收费,而该计划是以分阶段计划內平均提高成本回收
率为基础的。

《1997年职业介绍所(修订)规例》(第576号法律公告)

7.此项修订规则旨在根据1996/97年度至1997/98年度政府
消费开支平减物价指数的走势,把发出职业介绍所牌照
和牌照续期,以及发出牌照复本的费用调高7%。

8.政府当局解释,根据《雇佣条例》第XII部,在香港经
办职业介绍所的任何人士须向劳工处处长申领牌照。任
何人如违反《雇佣条例》此项条文的规定,即属犯罪,
一经定罪,可处最高罚款50,000元。在1997年,当局共
发出约1 130个职业介绍所牌照,但获发牌职业介绍所的
数目时有增减。该等费用上次是在1997年7月作出调整,
以反映提供有关服务的十足成本。

《1997年商船(防止及控制污染)(排放污染废物费用)
(修订)规例》(第569号法律公告)


9. 此项规例旨在调高从远洋船舶收集及处置污染废物而
使用化学废物处理中心的接收设施时,须向海事处处长
缴付的费用。

10.政府当局解释,根据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
《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简称"海洋污染
废物公约"),港口管理当局必须提供接收设施,处理含
油类或有毒物质的废物 (下称"海洋污染废物")。最初,
当局为鼓励船只经营人妥为处置海洋污染废物,化学废
物处理中心是免费提供服务的。在1995年8月1日开始实
施的《1995年商船(防止及控制污染)(排放污染废物费用
) 规例》,引进海洋污染废物收费计划。最初订定的收
费是要收回化学废物处理中心的变动经营成本的20%。
有关收费上次是在1996年12月20日作出调整,以达致在
1996/97年度收回变动经营成本的25%。

11. 政府当局指出,在1997/98年度把所有类别海洋污染
废物的变动经营成本收回率增加至31%的建议,与当局
用以厘定在化学废物处理中心处置陆地化学废物新订收
费的变动经营成本收回率(已于1997年6月27日生效)一致
。政府当局会继续负担化学废物处理中心的变动经营成
本的69%。

12.议员对化学废物处理中心的经营成本较高表示关注。
他们引述化学废物处理中心运作的顾问研究报告拟稿所
载的结论,指出化学废物处理中心的整体成本应可减低
。议员建议有关部门应采取措施,以减低化学废物处理
中心的经营成本。政府当局表示现正考虑顾问建议的方
案,以期减低纳稅人和化学废物处理中心使用者所负担
的成本。政府当局应议员的要求,答允搜集亚太区邻近
港口的相类设施经营成本的资料,作参考之用。

13.议员又问及,建议增加的费用会否导致使用香港港口
及化学废物处理中心服务的远洋船只数目减少。政府当
局指出,虽然香港的收费较亚太区內大部分港口为高,
但由于香港容许船只在停泊货柜码头期间把海洋污染废
物收集处置,因此香港仍具吸引力。政府当局认为,调
整收费不会对航运业造成沉重负担,亦无损香港作为中
枢港的竞爭力。政府当局并答允提供资料,以说明在
1996年12日增加收费后使用香港港口船只的实际跌幅,
以及在1997/98年度增加收费后使用香港港口船只的预计
跌幅。

《1997年废物处置(许可证及牌照)(表格及费用)(修订)
规例》(第570号法律公告)

《1997年废物处置(化学废物)(一般)(修订)规例》(第571
号法律公告)

《1997年水污染管制(一般)(修订)规例》(第572号法律
公告)


14.根据《废物处置条例》订立的两项修订规例旨在调高
输入、输出、收集及处置废物的许可证及牌照费用,以
及调高废物产生者的登记费用和登记册內每个记项的核
证副本收费。根据《水污染管制条例》订立的修订规例
旨在调高有关来自工业处所或商业处所、住宅污水处理
装置及住用处所的污水排放或沉积的各项牌照费用。

15. 政府当局解释,《废物处置条例》所订有关费用及
《水污染管制条例》所订"受补贴费用"(即有关乡郊地区
来自住用处所、工业处所或商业处所的住宅污水排放或
沉积的各项牌照费用)的建议增幅,是按照1996/97年度至
1997/98年度政府消费开支平减物价指数的变动为7%而调
整的。至于《水污染管制条例》所订其他费用的建议增
幅,则按照成本收回计划第二阶段的目标来作调整。

16.一名议员就过去一、二年间本港曾有数宗非法进口有
毒废物的事件提问,政府当局回应时解释,香港作为一
个自由港,发生非法装运有毒废物的事件实难避免。不
过,政府当局在侦破该等案件和对违法者作出检控方面
,均已取得很好的成绩。

《1997年空气污染管制(指明工序)(修订)规例》
(第577号法律公告)

《1997年空气污染管制(露天焚烧)(修订)规例》
(第578号法律公告)

《1997年空气污染管制(石棉)(行政管理)(修订)规例》
(第579号法律公告)


17.此3项修订规则旨在调高根据其各自的主体规例所须
缴付的牌照或许可证申请费用及其他有关项目的费用。

18.调高指明工序牌照收费的建议是根据第二阶段的成本
收回计划而提出的。至于申领登记册內记项的核证副本
的费用,以及露天焚烧许可证和与石棉管制有关的注册
的收费,则是按照1996/97年度至1997/98年度政府消费开
支平减物价指数的变动为7%而建议调整的。

19.议员注意到,按绝对值计算,指明工序牌照费用的增
幅相当高。政府当局解释,由于牌照的有效期已由两年
延长为 5 年,所以牌照有效期每年的实际增幅会较低。
政府当局在1997年1月亦推出了"牌照申领统一服务站"服
务,以便为市民提供更有效率的服务。所有与建筑地盘
有关的许可证或牌照申请,均可在环境保护署(下称"环
保署")辖下6间分区污染管制办事处任何一间办理。该项
服务会在1998年年初扩展至环保署其他指定办事处。政
府当局又证实,建造业对调高收费建议并无异议。

《1997年保护臭氧层(费用)(修订)规例》
(第580号法律公告)


20.此项修订规例旨在调高输入或输出受管制物质许可证
的费用,以及调高该等物质的进口商和出口商的注册费
用。签发输入或输出受管制物质牌照费用的建议增幅,
是按照1996/97年度至1997/98年度政府消费开支平减物价
指数的变动为7%而调整的。至于进口商和出口商的注册
费用,则是按照收回成本计划最后阶段的目标而建议调
整的。

21.议员对此项规例并无提出疑问。

《1997年噪音管制(一般)(修订)规例》
(第581号法律公告)

《1997年噪音管制(空气压缩机)(修订)规例》
(第582号法律公告)

《1997年噪音管制(手提撞击式破碎机)(修订)规
例》(第583号法律公告)

22.此3项修订规则旨在调高发出建筑噪音许可证、噪音
标签(空气压缩机)及噪音标签(手提撞击式破碎机)的费
用,以便按照有关收回成本计划第二阶段的目标,分
别达致收回成本的20%、60%及60%。

23. 议员关注的事项有二,其一是建议收费按百分比计
算增幅很大,其次是环保署可能难以应付因行政长官公
布的房屋计划及其他大型基建计划在1998年展开而带来
的额外工作量。政府当局解释,按绝对值计算,有关收
费的增幅相对而言不算很大,而环保署亦有足够人力资
源应付额外的工作。

《1997年海上倾倒物料(费用)(修订)规例》
(第584号法律公告)


24.此项修订规例旨在调高装载或倾倒废弃泥石和其他
物质的许可证费用,以及调高给予许可证登记册內某
记项的副本的费用。该项费用上次是在1997年1月作出
调整,以反映以1996/97年度价格计算的全部成本。现
时建议的收费增幅,是要反映1996/97年度至1997/98年
度政府消费开支平减物价指数的变动为7%。

25.议员对此项规例并无提出疑问。

《1997年道路交通条例(修订附表10)令》
(第585号法律公告)


26.此项命令旨在调高指定或续期指定车辆废气测试中心
的费用,以达致收回成本的80%,以及调高测试汽车和
提供合格证明书表格的收费,以达致收回十足成本。

27.政府当局回应议员的询问时表示,测试中心的数目每
年变动不大。现时全港共有18个私营测试中心及一个由
政府营办的测试中心。

结论

28.议员察悉,上述14项附属法例所订的增收费用建议是
根据1996/97年度至1997/98年度政府消费开支平减物价指
数的7%变动,或是按照有关收回成本计划第二阶段的目
标而提出的。故此,议员认为该等调高收费的建议应予
支持。

建议

29.小组委员会建议议员支持该14项附属法例。

征询意见

30.谨请议员支持小组委员会的建议。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1998年1月8日

附录

1997年12月5日在宪报刊登
有关增收费用的附属法例小组委员会


委员名单
王绍尔议员(主席)
胡经昌议员
曹王敏贤议员
叶国谦议员
罗祥国议员


总数:5名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