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立会CB(2)826号文件
档号:CB2/SS/6/97
1998年1月9日內务委员会会议文件
1997年12月5日在宪报刊登
有关增收费用的附属法例小组委员会报告
目的
本文件旨在汇报1997年12月5日在宪报刊有关增收费用的
附属法例小组委员会的商议工作。
有关的附属法例
2.有关的14项附属法例计为
- 《雇佣条例》(第57章)
《1997年职业介绍所(修订)规例》(第576号法律
公告)
- 《商船(防止及控制污染)条例》(第413章)
《1997年商船(防止及控制污染)(排放污染废物费
用)(修订)规例》(第569号法律公告)
- 《废物处置条例》(第354章)
《1997年废物处置(许可证及牌照)(表格及费用)
(修订)规例》(第570号法律公告)
《1997年废物处置(化学废物)(一般)(修订)规例》
(第571号法律公告)
《水污染管制条例》(第358章)
《1997年水污染管制(一般)(修订)规例》(第572号
法律公告)
- 《空气污染管制条例》(第311章)
《1997年空气污染管制(指明工序)(修订)规例》
(第577号法律公告)
《1997年空气污染管制(露天焚烧)(修订)规例》
(第578号法律公告)
《1997年空气污染管制(石棉)(行政管理)(修订)
规例》(第579号法律公告)
- 《保护臭氧层条例》(第403章)
《1997年保护臭氧层(费用)(修订)规例》(第580
号法律公告)
- 《噪音管制条例》(第400章)
《1997年噪音管制(一般)(修订)规例》(第581号
法律公告)
《1997年噪音管制(空气压缩机)(修订)规例》(第
582号法律公告)
《1997年噪音管制(手提撞击式破碎机)(修订)规
例》(第583号法律公告)
- 《海上倾倒物料条例》(第466章)
《1997年海上倾倒物料(费用)(修订)规例》(第584
号法律公告)
- 《道路交通条例》(第374章)
《1997年道路交通条例(修订附表10)令》(第585
号法律公告)
上文(b)至(h)项建议增收的费用将由1998年1月16日起生
效,而(a)项建议增收的费用将由1998年1月17日起生效。
小组委员会
3.內务委员会在1997年12月19日会议上同意成立小组委
员会,研究上文第2段载列的14项附属法例。议员在会
上并同意內务委员会主席应在1998年1月7日临时立法会
会议上动议决议案,把审议该等附属法例的期限延展至
1998年1月14日。小组委员会察悉,內务委员会主席已在
1997年12月22日就动议有关决议案作出预告。
4. 小组委员会由王绍尔议员担任主席,于1998年1月6日
与政府当局举行了一次会议。小组委员会的委员名单载
于
附录。
小组委员会的商议过程
总论
5. 各项增收费用建议旨在使有关收费达到不同程度的收
回成本目的。政府当局解释,政府的政策是各项服务的
收费大致上应足以收回提供服务的十足成本。成本检讨
工作通常每4年进行一次。在两次检讨成本工作之间,
各项收费均根据政府消费开支平减物价指数的走势加以
调整。
6. 倘若有关收费远低于成本,政府会按照分阶段计划调
整收费,而该计划是以分阶段计划內平均提高成本回收
率为基础的。
《1997年职业介绍所(修订)规例》(第576号法律公告)
7.此项修订规则旨在根据1996/97年度至1997/98年度政府
消费开支平减物价指数的走势,把发出职业介绍所牌照
和牌照续期,以及发出牌照复本的费用调高7%。
8.政府当局解释,根据《雇佣条例》第XII部,在香港经
办职业介绍所的任何人士须向劳工处处长申领牌照。任
何人如违反《雇佣条例》此项条文的规定,即属犯罪,
一经定罪,可处最高罚款50,000元。在1997年,当局共
发出约1 130个职业介绍所牌照,但获发牌职业介绍所的
数目时有增减。该等费用上次是在1997年7月作出调整,
以反映提供有关服务的十足成本。
《1997年商船(防止及控制污染)(排放污染废物费用)
(修订)规例》(第569号法律公告)
9. 此项规例旨在调高从远洋船舶收集及处置污染废物而
使用化学废物处理中心的接收设施时,须向海事处处长
缴付的费用。
10.政府当局解释,根据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
《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简称"海洋污染
废物公约"),港口管理当局必须提供接收设施,处理含
油类或有毒物质的废物 (下称"海洋污染废物")。最初,
当局为鼓励船只经营人妥为处置海洋污染废物,化学废
物处理中心是免费提供服务的。在1995年8月1日开始实
施的《1995年商船(防止及控制污染)(排放污染废物费用
) 规例》,引进海洋污染废物收费计划。最初订定的收
费是要收回化学废物处理中心的变动经营成本的20%。
有关收费上次是在1996年12月20日作出调整,以达致在
1996/97年度收回变动经营成本的25%。
11. 政府当局指出,在1997/98年度把所有类别海洋污染
废物的变动经营成本收回率增加至31%的建议,与当局
用以厘定在化学废物处理中心处置陆地化学废物新订收
费的变动经营成本收回率(已于1997年6月27日生效)一致
。政府当局会继续负担化学废物处理中心的变动经营成
本的69%。
12.议员对化学废物处理中心的经营成本较高表示关注。
他们引述化学废物处理中心运作的顾问研究报告拟稿所
载的结论,指出化学废物处理中心的整体成本应可减低
。议员建议有关部门应采取措施,以减低化学废物处理
中心的经营成本。政府当局表示现正考虑顾问建议的方
案,以期减低纳稅人和化学废物处理中心使用者所负担
的成本。政府当局应议员的要求,答允搜集亚太区邻近
港口的相类设施经营成本的资料,作参考之用。
13.议员又问及,建议增加的费用会否导致使用香港港口
及化学废物处理中心服务的远洋船只数目减少。政府当
局指出,虽然香港的收费较亚太区內大部分港口为高,
但由于香港容许船只在停泊货柜码头期间把海洋污染废
物收集处置,因此香港仍具吸引力。政府当局认为,调
整收费不会对航运业造成沉重负担,亦无损香港作为中
枢港的竞爭力。政府当局并答允提供资料,以说明在
1996年12日增加收费后使用香港港口船只的实际跌幅,
以及在1997/98年度增加收费后使用香港港口船只的预计
跌幅。
《1997年废物处置(许可证及牌照)(表格及费用)(修订)
规例》(第570号法律公告)
《1997年废物处置(化学废物)(一般)(修订)规例》(第571
号法律公告)
《1997年水污染管制(一般)(修订)规例》(第572号法律
公告)
14.根据《废物处置条例》订立的两项修订规例旨在调高
输入、输出、收集及处置废物的许可证及牌照费用,以
及调高废物产生者的登记费用和登记册內每个记项的核
证副本收费。根据《水污染管制条例》订立的修订规例
旨在调高有关来自工业处所或商业处所、住宅污水处理
装置及住用处所的污水排放或沉积的各项牌照费用。
15. 政府当局解释,《废物处置条例》所订有关费用及
《水污染管制条例》所订"受补贴费用"(即有关乡郊地区
来自住用处所、工业处所或商业处所的住宅污水排放或
沉积的各项牌照费用)的建议增幅,是按照1996/97年度至
1997/98年度政府消费开支平减物价指数的变动为7%而调
整的。至于《水污染管制条例》所订其他费用的建议增
幅,则按照成本收回计划第二阶段的目标来作调整。
16.一名议员就过去一、二年间本港曾有数宗非法进口有
毒废物的事件提问,政府当局回应时解释,香港作为一
个自由港,发生非法装运有毒废物的事件实难避免。不
过,政府当局在侦破该等案件和对违法者作出检控方面
,均已取得很好的成绩。
《1997年空气污染管制(指明工序)(修订)规例》
(第577号法律公告)
《1997年空气污染管制(露天焚烧)(修订)规例》
(第578号法律公告)
《1997年空气污染管制(石棉)(行政管理)(修订)规例》
(第579号法律公告)
17.此3项修订规则旨在调高根据其各自的主体规例所须
缴付的牌照或许可证申请费用及其他有关项目的费用。
18.调高指明工序牌照收费的建议是根据第二阶段的成本
收回计划而提出的。至于申领登记册內记项的核证副本
的费用,以及露天焚烧许可证和与石棉管制有关的注册
的收费,则是按照1996/97年度至1997/98年度政府消费开
支平减物价指数的变动为7%而建议调整的。
19.议员注意到,按绝对值计算,指明工序牌照费用的增
幅相当高。政府当局解释,由于牌照的有效期已由两年
延长为 5 年,所以牌照有效期每年的实际增幅会较低。
政府当局在1997年1月亦推出了"牌照申领统一服务站"服
务,以便为市民提供更有效率的服务。所有与建筑地盘
有关的许可证或牌照申请,均可在环境保护署(下称"环
保署")辖下6间分区污染管制办事处任何一间办理。该项
服务会在1998年年初扩展至环保署其他指定办事处。政
府当局又证实,建造业对调高收费建议并无异议。
《1997年保护臭氧层(费用)(修订)规例》
(第580号法律公告)
20.此项修订规例旨在调高输入或输出受管制物质许可证
的费用,以及调高该等物质的进口商和出口商的注册费
用。签发输入或输出受管制物质牌照费用的建议增幅,
是按照1996/97年度至1997/98年度政府消费开支平减物价
指数的变动为7%而调整的。至于进口商和出口商的注册
费用,则是按照收回成本计划最后阶段的目标而建议调
整的。
21.议员对此项规例并无提出疑问。
《1997年噪音管制(一般)(修订)规例》
(第581号法律公告)
《1997年噪音管制(空气压缩机)(修订)规例》
(第582号法律公告)
《1997年噪音管制(手提撞击式破碎机)(修订)规
例》(第583号法律公告)
22.此3项修订规则旨在调高发出建筑噪音许可证、噪音
标签(空气压缩机)及噪音标签(手提撞击式破碎机)的费
用,以便按照有关收回成本计划第二阶段的目标,分
别达致收回成本的20%、60%及60%。
23. 议员关注的事项有二,其一是建议收费按百分比计
算增幅很大,其次是环保署可能难以应付因行政长官公
布的房屋计划及其他大型基建计划在1998年展开而带来
的额外工作量。政府当局解释,按绝对值计算,有关收
费的增幅相对而言不算很大,而环保署亦有足够人力资
源应付额外的工作。
《1997年海上倾倒物料(费用)(修订)规例》
(第584号法律公告)
24.此项修订规例旨在调高装载或倾倒废弃泥石和其他
物质的许可证费用,以及调高给予许可证登记册內某
记项的副本的费用。该项费用上次是在1997年1月作出
调整,以反映以1996/97年度价格计算的全部成本。现
时建议的收费增幅,是要反映1996/97年度至1997/98年
度政府消费开支平减物价指数的变动为7%。
25.议员对此项规例并无提出疑问。
《1997年道路交通条例(修订附表10)令》
(第585号法律公告)
26.此项命令旨在调高指定或续期指定车辆废气测试中心
的费用,以达致收回成本的80%,以及调高测试汽车和
提供合格证明书表格的收费,以达致收回十足成本。
27.政府当局回应议员的询问时表示,测试中心的数目每
年变动不大。现时全港共有18个私营测试中心及一个由
政府营办的测试中心。
结论
28.议员察悉,上述14项附属法例所订的增收费用建议是
根据1996/97年度至1997/98年度政府消费开支平减物价指
数的7%变动,或是按照有关收回成本计划第二阶段的目
标而提出的。故此,议员认为该等调高收费的建议应予
支持。
建议
29.小组委员会建议议员支持该14项附属法例。
征询意见
30.谨请议员支持小组委员会的建议。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1998年1月8日
附录
1997年12月5日在宪报刊登
有关增收费用的附属法例小组委员会
委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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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绍尔议员(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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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经昌议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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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王敏贤议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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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国谦议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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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祥国议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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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数:5名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