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立会202/96-97号文件
档号:PLC/BC/02
1997年5月10日內务委员会会议文件
国旗及国徽条例草案
区旗及区徽条例草案
法律顾问报告
法案目的
上述法案分别就国旗国徽和区旗区徽,订定有关其使
用及保护方面的类似规定。
临时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
2. 行政长官办公室于1997年5月1日发出的临时立法会
参考资料摘要(档号:CE/15/7 (C)),以及随附的附件
A至E(只有中文本)。
首读日期
3.1997年5月3日。
意见
4. 国旗及国徽条例草案(以下简称「首项法案」)旨在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1990年)、《中华人民
共和国国徽法》(1991年),以及分别在1949 及 1950年
公布的国旗制法说明及国徽图案制作说明,制定为本
地法例。
5. 由于该两项法律在《基本法》颁布后才制定,故此
《基本法》附件三所载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
「特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并不包括该等法律。关于
国旗及国徽的全国性法律,《基本法》规定适用于特
区的只有 ─
-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都、纪年、国歌、国
旗的决议》;及
- 《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的命
令》(附:国徽图案、说明及使用办法)。
6. 根据临时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所载,行政长官会于
1997年7月1日公布实施上述决议及命令。
7. 区旗及区徽条例草案旨在立法实施1996年8月10日筹
备委员会通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区
旗、区徽使用暂行办法 》。该法案就区旗及区徽的使
用及保护,订定与首项法案所载者类似的规定。
8. 现行法例中可与该等法案作比较的是《香港徽帜(保
护)条例》(第315章)(将在1997年6月30日后失效)。该条
例禁止任何人未经许可而制造、公开展示、售卖或使
用香港徽帜的复制本。
9.与该条例相比,此两项法案就国旗国徽和区旗区徽
的规格、制造、使用和保护各方面作出全面的规定,
藉以反映国內的有关法律。
结论
10.议员现需考虑应否为了更清楚了解和更准确评估它
们的影响,而需就有关法案所载的政策原则和细节进
行审议。议员如认为有此需要,可考虑成立一个法案
委员会一并研究此两项法案。
11.法律顾问需向行政长官办公室澄清关于此两项法案
的若干问题,稍后会向议员(如成立法案委员会的话,
则向后者)提交进一步报告。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法律顾问
张炳鑫
1997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