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立会203/96-97号文件
档号:PLC/WG/2/1
1997年5月10日
內务委员会会议文件
「內务守则所载关于议员议案的规定」咨询文件
目的
议事规则工作小组(「工作小组」)现正草拟临时立法
会(「临立会」)和其辖下各委员会的內务守则。工作
小组就个别议员在临立会1997年7月1日前的会议上提
出议案辩论的內务安排,作出讨论。本文件简述工作
小组的商议过程,并请议员就下文第15段所载工作小
组的商议结果提出意见。
规管议员动议案的原则
背景
2. 工作小组的其中一项职权范围,是草拟及建议临立
会和其辖下委员会/工作小组议事时引用的內部行事
方式的指引。因此,工作小组草拟了临立会的《议事
规则》,而临立会并已议决予以采纳。在 1997年4月26
日的內务委员会会议上,议员考虑到有需要制订內务
守则,而工作小组同意接办此项工作。在检讨有关个
别议员动议议案的內务安排时,工作小组留意到,秘
书处目前已接获议员就议案作出的预告,而由现在至
1997年7月1日的安排应予特别考虑。
目前情况及工作小组的商议过程
3. 在草拟內务守则时,工作小组打算采用其在草拟《
议事规则》时所遵循的整套原则,其中一项是该等守
则应适用于临立会在1997年7月1日前后的整个会期。
4. 在考虑有关辩论的事宜,特别是个别议员可以在临
立会每次例会上提出的辩论数目的问题时,工作小组
参考了香港立法局的现行做法,并得悉在立法局每次
例会上不得举行超过2项辩论,该等辩论可以是2项议
案辩论,或2项休会辩论,或 1项议案辩论及 1项休会
辩论。据工作小组所知,此安排运作良好,而工作小
组认为临立会亦适宜采用相同安排。
5. 然而,工作小组亦了解到,临立会在 1997年7月1日
之前的首要任务,是处理在1997年7月1日前须予就备
且必不可少的法律。当中涉及繁重而急切的工作。工
作小组认为,应对临立会在1997年7月1日之前的情形
作特别考虑。工作小组建议,由现在至1997年7月1日
期间,在临立会每次例会上举行不超过 1项议案/休
会辩论这个安排有可取之处。工作小组认为,此建议
一方面可让议员行使其权利,在临立会会议上提出任
何题目进行辩论,另一方面亦使临立会有充足时间,
妥善处理有关法例方面较为急切的繁重工作。
工作小组的意见
6.至于议员可在临立会每次例会上提出的辩论数目(议
员代表临立会辖下的工作小组或委员会动议的辩论除
外),工作小组的意见如下:
在1997年7月1日及以前
在临立会每次例会上不得举行超过1项议案/休会辩论。
在1997年7月1日之后
在临立会每次例会上不得举行超过2项辩论。
7. 但工作小组认为,鉴于临立会已编排于1997年6月7
日的会议上恢复政府财政预算案的辩论,故不应在当
日会议上进行议员议案的辩论。此外,工作小组亦预
计,临立会在1997年7月1日前的最后一次会议上(预期
为1997 年 6月21日)可能需要处理极多事务。为免不必
要地阻碍处理成立香港特别行政区所必不可少的法例
的工作,工作小组认为或许有需要在日后较接近开会
日期时,决定在该次会议上不得进行议员议案的辩论。
8. 工作小组认为,內务守则应清楚订明每次例会不得
举行超过2项辩论的一般规定。至于由现在至1997年7
月 1 日期间,在每次例会上由个别议员提出的议案/
休会辩论不得超过 1 项的建议,工作小组认为由內务
委员会在其会议上通过拟议的安排已属足够。
轮候制度
9. 工作小组建议,每名议员有权在临立会会期內获分
配一个时段,以动议议案辩论/休会辩论,但如有空
出的时段则属例外。此建议与香港立法局的现行安排
一致。秘书处如就某次临立会会议接获的议案预告超
过所订的数目,便会抽签以作分配。议员如连续在2次
或多次抽签中失利,将会在随后临立会会议上的一节
或两节辩论时段中,获优先分配一个辩论时段。连续
在数次抽签中失利次数最多的议员将获优先安排辩论
时段。连续在抽签中失利次数的纪录,会自首次举行
由个别议员提出的议案辩论当日起计,至临立会会期
结束为止。
在临立会会议上动议议案的预告期
10.《议事规则》第29(1)条规定,如拟动议议案,必须
在临立会或全体委员会审议该议案当天不少于12 整天
前作出预告,否则不得在临时立法会动议,亦不得在
全体委员会动议,但临时立法会主席或全体委员会主
席可酌情免却预告。举例来说,按此规则的规定,议
员如拟在1997年5月31日(星期六)的临立会会议上动议
议案,必须在1997年5月16日(星期五)或该日前作出预
告。秘书处在接获个别议员所作的预告后,如发现有
超过 1 项议案的预告,便会进行抽签,并根据《议事
规则》第30(3)条的规定请求临时立法会主席就被抽中
的议案作出指示。
11.但由于內务委员会现时在星期六,即临立会会议当
日举行会议,故此议员就临立会1997年5月31日的会议
提出的议案不可能列于內务委员会1997年5月17日会议
的议程內(箇中原因参见附录所载的图1)。由于內务委
员会1997年5月17日会议的主要目的,是考虑临立会19
97年5月31日会议的事务,故此工作小组认为应另作安
排。
12.工作小组参考过香港立法局关于申请分配辩论时段
的现行安排,并察悉要求在某次会议获分配辩论时段
的申请,将按照秘书处所发出的通知,在有关会议举
行前最少3个星期截止。倘若就同一次会议接获超过1
项申请,便会抽签以作分配。但倘若议员要求而获內
务委员会同意,可获优先分配辩论时段,就急切、重
要的事项及时事问题进行辩论。工作小组认为,临立
会应订出相类的安排,以便临立会秘书处在拟备每次
內务委员会会议的议程时,可预先知道哪一项议案辩
论已列于临立会会议的议程內。拟议安排载列于附录
的图2。
13.虽然议案须提早作出预告,但12整天的预告期仍然
适用。议员如获分配议案辩论时段,仍可在预告期內
正式向临时立法会秘书提交其议案前,修改议案措辞
。至于临立会1997年5月31日的会议,申请截止日期为
5月9日,工作小组建议可弹性处理此一特别情况,但
议员如欲就该次会议申请分配辩论时段,则不得迟于
提交5月17日內务委员会的议程项目的限期,即1997年
5月13日提出。
14.至于1997年7月1日之后,由于临立会会议会在星期
三而非星期六举行,故不会发生同一问题。
征询意见
15.谨请议员考虑:
- 由现在至1997年7月1日,应否只有1个辩论议员
提出的议案的时段(第8段);
- 是否同意在 1997 年6月7日的会议上,以及可能
在 1997年 7月1日之前的最后一次临立会会议上
,不进行议员议案的辩论(第7段);及
- 是否同意载于上文第 12及 13段关于申请辩论时
段的规定。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1997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