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务委员会临立会204/96-97号文件
PLC Paper No. 204/96-97
( 拟 本 )
( D R A F T )
临时立法会
內务守则
(处理临时立法会及其辖下各委员会事务的指引)
一九九七年五月
目录
守则编号 | 页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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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临时立法会会议
|
1. | 选举临时立法会主席 | 1
|
2. | 就提交临时立法会会议省览的附属法 例及文件发言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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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以议员有直接金钱利益为理由将其表 决作废 | 1
|
4. | 质询行政长官时间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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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于临时立法会会议上向政府所提质询 的登记事宜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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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质询的形式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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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质询的数目及编配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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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补充质询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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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跟进要求口头答覆的质询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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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急切质询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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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已安排在会议中提出,但议员并无提 出的质询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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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议员提出质询时公职人员不在场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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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由议员提出的辩论数目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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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辩论时段的分配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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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议案辩论的次序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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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辩论时缺席的议员的意见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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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议案辩论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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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休会辩论 |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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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动议议案以缩短点名表决钟声的时间 |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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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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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內务委员会 |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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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法案委员会 |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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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事务委员会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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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逾期申请为事务委员会/法案委员会 委员 |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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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举行会议事宜的指引 |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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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会议纪要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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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內务委员会、法案委员会或事务委员 会辖下小组委员会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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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在委员会会议后举行的新闻简报会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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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热带气旋及黑色暴雨警告生效期间的 安排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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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在香港进行的访问活动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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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整体联系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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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与政务司长及财政司长举行会议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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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各决策科首长就行政长官施政报告举 行简报会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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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与区议会举行会议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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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议员会晤访港外宾 |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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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 补选临时立法会主席的程序
- 在点名表决时动议将表决作废的议案的程序
- 要求主席准许无经所需预告而提出质询
《议事规则》第24(4)条
- 选举內务委员会主席及副主席的程序
- 有关公众利益特权的要求作出决定的惯
例及行事方式
临时立法会会议
1. 选举临时立法会主席
- 临时立法会主席由临时立法会议员经互选产生。
- 如临时立法会主席在临时立法会任期內辞去此职
位,但仍然出任议员,则临时立法会主席的改选
须最迟于接获其辞职通知后的第三次临时立法会
会议上举行。在任临时立法会主席除非已正式离
任,否则须决定改选的日期及主持选举;如在任
临时立法会主席已正式离任,则临时立法会代理
主席将决定改选的日期及主持选举。如临时立法
会代理主席获提名为临时立法会主席的候选人,
则由秘书处安排出席会议的议员互选一名议员主
持选举。
- 如临时立法会主席在临时立法会任期內不再担任
临时立法会议员,则临时立法会代理主席须命令
尽早在临时立法会会议上进行临时立法会主席的
改选。是次改选最迟须于填补因临时立法会主席
不再担任临时立法会议员而出现的空缺的议员履
任后第三次临时立法会会议上举行,并由临时立
法会代理主席主持。如临时立法会代理主席获提
名为临时立法会主席的候选人,则由秘书处安排
出席会议的议员互选一名议员主持选举。
- 改选临时立法会主席的程序,载于附录I。
2. 就提交临时立法会会议省览的附属法例及文件发言倘
议员拟要求临时立法会主席准许其就提交临时立法会会
议省览的附属法例或文件在临时立法会发言,该议员应
在会议前提交其预备发表的演辞,以便临时立法会主席
就该演辞是否可能引发《议事规则》第21(5)条所不容的
辩论作出决定。
3. 以议员有直接金钱利益为理由将其表决作废
在进行点名表决时,当临时立法会主席或全体委员会主
席说出赞成者及反对者的数目后,任何议员可无经预告
,立即以某议员有直接金钱利益为理由,动议将该议员
的表决作废,否则不得动议。在点名表决时动议将表决
作废的议案的程序,载于
附录II。
4. 质询行政长官时间
- 在临时立法会会期內,质询行政长官时间通常
约为每月一次,每次为时约一小时。
- 议员在质询时间內可向行政长官提出的质询,
一般限于已事先知会议员的特定事项。
- 在质询时间內,在临时立法会当届任期內过往
各次质询时间內发问次数最少的议员可优先提
出质询,如有议员的优先质询次序相同,临时
立法会主席可行使其酌情决定权,决定首先叫
喚哪位议员。
- 提出质询的议员可就其质询提出一项简短的补
充质询。就计算质询次数而言,议员就其原有
质询提出的补充质询,不会算作一项额外质询
,但其他议员提出的补充质询,则当作一项质
询计算。
5. 于临时立法会会议上向政府所提质询的登记事宜
- 法会秘书处根据接获质询的先后次序,将质询
予以登记。
- 每周只限登记一项要求口头答覆的质询及一项
要求书面答覆的质询,或两项要求书面答覆的
质询,每周截算质询登记的时间为星期五下午
五时。当递交质询以作登记时,所提供的质询
措辞初稿必须足以说明质询的主题及范围。
- 或更多议员拟就同一议题提出质询,有关议员
应尝试就由哪位议员提出质询达成协议,若未
能达成协议,则由获编配较早时段的议员提出
质询。
6. 质询的形式
- 质询措辞应精确切题。
- 应避免在一项要求口头答覆的质询內附带提出
多项质询,否则该项质询或会被裁定为不合乎
规程。
- 应避免提出需进行广泛资料搜集工作始能作答
的质询,例如有关的数据涉及过长的时期。如
有需要,要求统计数字的质询,以书面形式提
出较为恰当。
- 不应就过于广泛的政策事宜提出质询,以免不
能一次过给予答覆。
7. 质询的数目及编配
- 会议上若不会就主体议案进行辩论,所提出的
要求口头答覆的质询不得多于10项。如临时立
法会主席认为将须就主体议案进行辩论,所提
出的要求口头答覆的质询不得多于六项,而提
出质询的时间通常应以一小时为限。
- 根据《议事规则》第24(3)条,在任何一次临时
立法会会议中,每名议员通常只限提出一项要
求口头答覆的质询及一项要求书面答覆的质询
,或两项要求书面答覆的质询。然而,倘有20
名或更多议员拟于一次会议上提出质询,则每
名议员只限提出一项质询。
- 在会议上所提质询的编配准则,通常是以各项
质询在秘书处登记的先后次序作为根据。倘若
无法在一次会议上提出全部质询,在符合上文
(b)段的规定下,以往分别获编排提出要求口头
答覆的质询或要求书面答覆的质询次数最少的
议员,将可较其他议员优先提出质询。
- 若经內务委员会同意,可不按既定次序提出质
询。在决定是否准许不按次序提出质询时,会
考虑质询的事项是否时事项目、是否备受市民
关注及性质是否急切。
- 临时立法会于辩论财政预算案、政府施政报告
时,或于其他冗长的会议上,不会安排议员向
政府提出要求口头答覆或书面答覆的质询。
8. 补充质询
- 在临时立法会会议上提出质询的议员,通常可
提出第一项补充质询。
- 补充质询应简短切题。
- 每项补充质询不应包含数项质询。
- 补充质询应以质询形式提出,不应载有陈述、推
论、隐含答案,或要求证实传言或报章的报道。
- 为方便正确传译补充质询,尤其是难免复杂的质
询,议员应放慢说话速度。
9. 跟进要求口头答覆的质询
议员倘认为其质询未完全获得答覆,应就规程问题起
立,并说:「主席,请批准提出跟进质询。」然后由
临时立法会主席决定是否批准提出跟进质询。就厘定
质询次序而言,跟进质询并不视作补充质询。
10. 急切质询
议员若未有给予所需的预告而要求提出急切质询,应
在可行情况下,先征得內务委员会同意,然后才向临
时立法会秘书提交急切质询,并附上一份声明,载列
提出该项要求的理由,以协助临时立法会主席考虑是
否接纳其要求,声明样本载于
附录III。
11. 已安排在会议中提出,但议员并无提出的质询
根据《议事规则》第26(6)条,若议员不在席提出其要
求口头答覆的质询,则该质询经其同意可由另一名议
员提出,否则该质询须作为要求书面答覆的质询处理
。就质询轮候制度而言,该缺席的议员将视作已提出
一项要求口头答覆的质询。
12. 议员提出质询时公职人员不在场
若公职人员未能及时到场答覆质询,临时立法会主席
可行使其酌情决定权,将该质询押后至质询时间末段。
13. 由议员提出的辩论数目
临时立法会每次例会不应举行超过两项辩论,该等辩
论可以是个别议员提出的两项议案辩论、两项休会辩
论,或一项议案辩论及一项休会辩论。议案辩论是个
别议员提出的「专题议案」,就此而论,下述议案不
包括在內:
- 有关法案的议案(《议事规则》K部);
- 有关委任专责委员会及向专责委员会交付事宜的
议案(《议事规则》第78及79条);
- 关修订或暂停执行《议事规则》的议案;
- 根据某条例动议的议案[例如:《释义及通则条例》
第34或35条(有关临时立法会在附属法例方面的
权力)];及
- 任何其他议案,倘获得通过,可授权临时立法会、
某委员会、临时立法会主席或其他人士作出某些作
为者,或援引法例或《议事规则》的某些条文者。
14. 辩论时段的分配
- 除非尚有可供编配的时段,否则在会期內,每名议
员可获分配一个时段,以动议一项议案辩论或提出
一项休会辩论。
- 要求在某次临时立法会会议获分配辩论时段的申请
,将按照秘书处所发出的通知,在有关会议举行前
最少三个星期截止。倘若就同一次会议接获多于两
份申请,则会抽签决定时段的分配。议员
倘连续在两次或多次抽签中失利,将会在随后会
议的两节辩论时段中,获优先分配一个时段进行
辩论。连续在数次抽签中失利次数最多的议员,
将获优先安排辩论时段。
- 倘若议员要求而获得內务委员会同意,可获优先
分配时段,就急切、重要的事项及时事问题进行
辩论。
15. 议案辩论的次序
- 上文守则第13(i)至(v)条所列的议案辩论应首先
进行,然后才就个别议员动议的议案进行辩论。
- 在同一次临时立法会会议上,若安排就两名议员
分别动议的议案进行辩论,除非该两名议员同意
另作安排,否则会抽签决定辩论该等议案的先后
次序。
16. 辩论时缺席的议员的意见
议员若有意参与某项辩论但未能出席进行该辩论的临
时立法会会议,可请一名在辩论中发言的议员代其表
达意见。答允在辩论中代某名缺席议员表达意见的议
员,在发言时应先行表达其个人意见,然后才说明该
名缺席议员与其意见相同。发言的议员不应宣读由缺
席议员预撰的演辞,亦不应在缕述缺席议员的意见后
,简要地表示自己亦赞同该等意见。
17. 议案辩论
- 议员在申请辩论时段时,可同时提交或不提交
议题及议案措辞。未有提交议题的议员倘获编
配辩论时段,不应提出已由另一名议员提交的
辩论议题,除非已取得该议员的同意。
- 根据《议事规则》所订,就议案及议案修正案
作出正式预告的最起码期限如下:
| 规定的最少预告期 | 《议事规则》
|
---|
议案的预告 | 12整天 | 第29(1)条
|
议案修正案的预告 | 5整天 | 第29(5)(a)条
|
修正某议案的 修正案的预告 | 3整天,并由临时立 法会主席酌情决定 | ─ |
- 除非內务委员会另有决定,否则拨供进行辩论
的发言时间通常作如下分配:-
| 发言时间上限
|
---|
议案动议人
|
─ 动议议案发言及最后 答辩 | 15分钟(总时间) |
─ 对拟议修正案答辩 | 5分钟(总时间)
|
议案修正案动议人
|
- 发言 | 7分钟
|
- 在其未能有机会就其他议员
的修正案发言,如获主席同意,
可就该等修正案发言 | 5分钟
|
发言的其他议员 | 7分钟
|
获准重订其拟议修正案的措辞,以
修正某项于较早时经修正的议案的议员 | 另加3分钟
|
- 倘议员动议议案,以押后议案辩论,而內务委
员会已根据《议事规则》第37条向临时立法会
主席作出建议,则就该议案发言的议员,每人
发言的时间不得超过临时立法会主席所接纳的
指定时限,而议员应就该议案(而非原议案)发
言。
18. 休会辩论
- 在申请进行休会辩论时,必须具体说明辩论的
主题及范围。提出休会辩论的议员其后不得要
求更改辩论的主题。
- 除非临时立法会主席延长辩论时间,否则每次
临时立法会会议的休会辩论会以一小时为限(45
分钟供议员发言,15分钟供政府官员作答)。
- 拟于休会辩论时发言的议员,应于有关会议举
行前的二整天前知会秘书处,以便秘书处编订
一份发言者名单,并建议有关议员获分配若干
发言时间。提出休会辩论的议员有权发言最少
五分钟。
19. 动议议案以缩短点名表决钟声的时间
- 若预期在某次临时立法会会议上需经常进行点
名表决,內务委员会可决定是否动议议案,藉
以把就该次会议上某些事项进行的点名表决的
响钟时间缩短至一分钟。倘此议案获內务委员
会同意,內务委员会主席会代表议员动议该议
案。
- 个别议员若有意动议该等议案,应预先通知內
务委员会,以免临时立法会在议员动议该议案
时须就此进行辩论。
委员会
20. 內务委员会
- 內务委员会的正副主席须在公开会议中由议员
互选产生,任期直至临时立法会会期结束为止
。正副主席人选的提名须在该次会议上提出。
提名得口头作出,并须由最少一名出席的议员
口头附议。所有出席的议员均有资格参选。
倘某职位的候选人多于一名,须由出席该次会
议及有权投票的议员进行不记名投票。取得过
半数票的候选人将获宣布为当选者。
选举內务委员会正副主席的程序,载于附录IV。
- 临时立法会会期內,內务委员会通常每星期举
行一次会议。秘书处会发出书面预告通知议员
有关会议的日期、时间及地点。
- 提出每次会议议程项目的期限为该次会议举行
前的星期二下午五时。议员如欲在截止期限后
提出急切议程项目,可向內务委员会主席提出
要求,以便于会议上在「其他事项」下加以讨
论。主席须决定是否批准该项要求。
- 內务委员会将参考当局提供的资料、法律顾问
的意见、法案委员会的数目,以及法案的急切
程度等,决定是否成法案委员会,以及法案委
员会展开工作的先后次序。当某法案已准备就
绪,可在临时立法会恢复二读辩论时,內务委
员会主席将安排知会负责该法案的议员或公职
人员。
- 并非所有法案均需交付法案委员会研究。內务
委员会可以:
- 在审阅法律顾问就法案所涉及的法律范
畴提交的报告(及在有需要时提交的进一
步报告)后,通过支持恢复对法案进行二
读辩论;或
- 因应个别议员所提出索取资料或请求就
法案若干方面加以澄清的要求,向法律
顾问或秘书处有关的职员发出指示,请
其与当局商讨,以及向有关的议员及內
务委员会提交关于法案的进一步报告。
- 內务委员会订定将予设立的事务委员会的数目、
名称及职权范围。委员会亦可将涉及临时立法会
事务的任何政策事宜交付有关的事务委员会研究
,并可就与事务委员会职权范围有关的事宜,要
求事务委员会向內务委员会提交报告。
- 內务委员会可委任小组委员会,以便协助研究某
些特定附属法例及不属事务委员会职权范围而备
受公众关注的事项。
21. 法案委员会
- 法案委员会及內务委员会辖下研究附属法例的小
组委员会,在同一期间內运作的数目应限为16个
。限额中有一特定名额拨予研究附属法例的小组
委员会。尽管在同一期间內运作的法案委员会数
目限为15个,但若有充分理由,则可有超过一个
小组委员会在同一时间运作。遇有多于15个法案
委员会成立,轮候制度便会自动开始实施。
- 每一法案委员会须由不少于三名委员组成,其中
包括主席在內。当內务委员会会议将某法案交付
法案委员会时,议员可于席上以举手方式表示参
加该法案委员会,亦可于该法案委员会秘书所订
的既定限期內,将回条交回秘书处,以示参加。
- 法案委员会的首次会议,由秘书处负责召开。
- 法案委员会的主席须由该委员会的委员互选产生
。该委员会亦可选举一名副主席。正副主席的任
期应与该委员会的运作期相同。上文守则第20(a)
条所载有关正副主席选举程序的规定亦适用于法
案委员会。委员倘提名缺席的委员出任某一职位
,必须表明已确实获得该缺席委员接受提名。
- 轮候名单上的法案按其提交临时立法会的先后次
序排列。在答应当局所提出将某政府法案优先交
付法案委员会的要求时,议员法案的次序不应因
此受到影响。同一道理,若某议员法案需优先处
理,政府法案的次序亦不应改变。某法案性质急
切与否,须由內务委员会决定。
- 某法案委员会倘决定暂时搁置法案的研究工作(可
藉传阅文件方式,要求委员作出此项决定,并以
书面示意),便应知会內务委员会,并由內务委员
会决定轮候中的下一个法案委员会应否展开工作
。至于工作被暂时搁置的法案委员会,通常须待
另有时段可供编配时,方可重新进行其研究工作。
- 法案委员会在完成研究所获交付的法案后,须尽
快通知內务委员会,并以书面知会该委员会其商
议的结果,以及法案委员会是否支持该法案,在
有需要时,更须说明其大多数委员及少数委员的
意见。
- 在临时立法会通过法案,或內务委员会决定解散
有关的法案委员会时,该法案委员会即告解散。
- 法案的研究工作应从速进行,并尽可能在展开工
作后三个月內完成。若法案委员会需要较多时间
进行研究,则该委员会的主席应向內务委员会报
告,要求将期限延长。
- 法案委员会在处理法案时,应遵循下述指引:
- 在可行情况下,委员会应经常举行会议;
- 委员会的委员应尽量出席所有会议,并避
免提早退席;
- 不应对已全面研议的事项重新展开讨论;
- 主席应密切监察所负责的法案的研究进度
。若需暂时搁置某法案的研究工作,应向
內务委员会提交报告;
- 当某法案的研究工作已达提交报告的阶段
,在法律顾问及有关委员会建议下,內务
委员会可决定将名额腾空,予轮候中的下
一条法案展开研究。
22. 事务委员会
- 內务委员会决定事务委员会的数目、名称及职
权范围。除非內务委员会日后另有决定,否则
该等既定事项将维持不变。
- 每一事务委员会须由不少于六名委员组成,其
中包括主席在內。议员可于该事务委员会在临
时立法会会期內召开首次会议前,在既定的限
期內将回条交回秘书处,以示参加。事务委员
会委员的身分,在事务委员会随临时立法会解
散而告解散之时终止。
- 议员在会期內若不欲继续留任事务委员会委员
,则可请辞。
- 在临时立法会会期开始后才加入临时立法会的
议员,应在其已告当选为临时立法会议员之日
起计的一个月內,表明拟加入哪些事务委员会。
- 在临时立法会会期內,事务委员会的首次会议
,应由秘书处负责召开,以便选举事务委员会
的主席。其后所有会议,均由在任的主席召开。
- 每一事务委员会的正副主席须由该事务委员会
的委员互选产生,其任期直至临时立法会会期
结束为止。上文守则第20(a)条所载有关正副主
席选举程序的规定亦适用于事务委员会。委员
倘提名缺席的委员出任某一职位,必须表明已
确实获得该名缺席委员接受提名。
- 一般而言,选举事务委员会正副主席的工作应
在会期內首次举行的事务委员会会议进行。
- 凡出任事务委员会认为与其职权范围直接相关
的政府咨询团体的主席或副主席的议员,不得
成为该事务委员会的正副主席。
- 每名议员不得同时出任多于一个事务委员会的
主席或副主席。
- 如主席及副主席暂时缺席,事务委员会可在该
段缺席期间另选一委员代行主席之职。
- 当某一事务委员会与任何其他事务委员会举行
联席会议,以研究共同关注的事宜时,有关的
事务委员会须决定应由哪一位主席主持该次会
议。
- 倘若两个事务委员会的主席无法就如何处理同
时涉及该两个事务委员会工作范围的事项取得
一致意见,应咨询內务委员会主席,或当主席
缺席时,征询副主席的意见,以决定应否由其
中一个事务委员会著手处理有关事项,或该两
个有关的事务委员会应否举行联席会议。
- 若有超过两个事务委员会就共同关注的某项议
题举行联席会议,如有需要可咨询內务委员会
主席,或当主席缺席时,征询副主席的意见,
以决定应否由对该议题最感关注的事务委员会
召开会议,并邀请亦关注该议题的其他事务委
员会的委员列席,或应否为关注该议题的所有
议员安排非正式简报会。倘若后一项建议获得
采纳,与会的议员应互选召集人,而在简报会
开始时,议员应获提醒,他们在该等简报会上
不会获得议员在委员会会议中所享有的保障。
- 关于联席会议的会议法定人数,在一次联席会
议上,同时隶属两个事务委员会的议员,应被
视为联席会议的其中一名委员。会议法定人数
将是包括主席在內的联席会议委员总数的三分
一(整数后的分数不计)。換言之,就委员及会
议法定人数而言,每名议员只会被点算一次。
- 在事务委员会联席会议中,出席的委员进行表
决时,会以过半数的意见作决定。不同事务委
员会的委员所表达的反对意见,均应予以记录。
- 在临时立法会解散后,所有事务委员会即告解
散。
- 凡属重要及/或可能引起爭议的立法或财务建
议,在提交临时立法会或财务委员会前,应先
咨询有关的事务委员会。倘未咨询有关的事务
委员会,內务委员会或财务委员会应决定是否
把该建议交付有关的事务委员会研究。
- 事务委员会通常不应处理临时立法会申诉制度
之下的个别个案,但可研究该等个案所涉及的
政策事宜。
- 事务委员会可成立小组委员会,以研究特定事
宜及向事务委员会提交报告。小组委员会的委
员应来自该事务委员会。
23. 逾期申请为事务委员会/法案委员会委员
若议员以当时身体不适或不在本港为理由,在限期过
后才申请参加事务委员会或法案委员会,其申请获接
纳与否,须由有关的事务委员会或法案委员会主席决
定。
24. 举行会议事宜的指引
- 內务委员会须编定举行会议的时段,以作指引。
- 为使议员可出席所加入的委员会(指常设委员会、
事务委员会、法案委员会、小组委员会及专责委
员会等等)的所有会议,应尽量避免编排两个会议
在同一时段內举行。
- 委员会的会议预告须以书面作出,说明举行会议
的日期、时间及地点;每次会议的书面预告,必
须由秘书于会议日期最少三天前发给各委员,但
主席可视个别情况指示给予较短时间的预告。
- 所有临时立法会议员,不论是否有关的委员会的
委员,均可出席该委员会的会议,其意见可获收
录于有关的委员会会议纪要中。出席委员会会议
的非委员会议员在委员会事务上沒有投票或表决
权。
- 委员会秘书须在会议前尽早发出会议议程及席上
考虑事项有关的文件。
- 在会议前,委员应将覆实是否出席会议的回条交
回委员会秘书,否则委员会秘书在会议前计算出
席者是否达到会议法定人数时,未有交回回条的
委员会被视为缺席。凡参加会议的委员均应准时
出席。未能准时抵达会场的委员,应尽早通知秘
书处。
- 除非在指定开会时间起计15分钟內,出席会议的
委员达到会议法定人数,否则会议不会举行。
- 在委员会会议进行时,如出席会议的委员不足法
定人数,而有人向委员会主席提出此事,委员会
主席即须指示传召委员到场。15分钟后,如仍
不足法定人数,委员会主席即无须付诸表决而宣
布休会待续。
- 委员会会议进行时,如需作点名表决,委员会
主席须先确定出席会议的人数达至法定人数,
才进行点名表决。
- 委员会主席将在首次会议时,预计日后所需的
开会次数,并订出该等会议的暂定日期,以便
委员可即时存记其后的开会日期,方便预留时
间出席。在通常情况下,每个委员会不应一次
过预订超过三个时段。惟事务委员会可于其首
次会议中,订出其在会期內各次会议的暂定日
期。
- 主席将尽可能事先决定每次会议各议项可进行
讨论的时限,并会事先知会所有参加者;会上
进行讨论时,须顾及已订定的时限。应邀出席
会议的外界人士亦会预先获通知所订的讨论时
限,以方便各有关人士事先策划。
- 除非获得该委员会准许,委员会决定的事项将
不会重新提出讨论。
- 在有需要时,主席应提醒议员、政府官员及代
表团成员在委员会会议上发言时尽量避免中英
语夹杂,以方便即时传译员工作。
- 倘根据《议事规则》第80条,传召有关人士出
席委员会作证和提供证据,则委员会应参考先前
个案所采用的程序,以决定处理当前个案的程序
。附录V列明对于任何人士应讯出席临时立法会
某委员会会议时所提出有关「公众利益特权」的
要求,作出决定的惯例及行事方式。
- 会议场地若可容纳,除非《议事规则》另有订明
,否则须准许公众人士列席旁听委员会所有公开
会议,惟须遵守临时立法会的有关旁听会议的人
士及其行为的行政指令的各项规定。倘若决定进
行闭门会议,则应
尽可能提早给予预告。
- 关于公开举行的会议:
- 秘书处会向旁听会议的新闻界人士/公众
人士提供该次会议的议程及有关文件,但
就提供文件而言,必须获得文件撰写人的
同意。
- 若属內务委员会的会议,则只会向旁听会
议的新闻界人士/公众人士提供该次会议
的议程。
- 委员会举行会议期间,倘若主席察觉某公
众人士行为不检或相当可能有不检行为,
则主席有权征询委员会同意,命令该人士
离开会场,或在急切情况下,命令将该人
士驱离会场。
- 主席可在委员会同意下,在若干程度上灵
活应用上述指引。
25. 会议纪要
- 委员会秘书须按委员会决定的方式制备会议纪
要。在一般情况下,秘书处不会为委员会的会
议过程制备逐字记录本,但引用《议事规则》
第80条而进行的研讯除外。
- 至于与公众人士会晤以听取其意见的会议,则
会要求有关人士尽可能在会议前提交意见书,
否则亦会在会议完结时请他们用书面载述希望
议员注意的要点。会议结束后,曾于会前提交
意见书的人士亦有机会以书面补述其意见书未
有提及的事项。其后,该等书面意见将会送交
委员参阅。
- 在一般情况下,与当局及外界人士举行会议的
会议纪要,将毋须送交当局及外界人士核正。
- 虽然有上文第(b)及(c)段的规定,委员会主席倘
认为将会议纪要或其中任何部分送交曾与议员
开会的人士阅览将有助于委员会的工作,则可
酌情作出决定。
- 每次会议纪要的拟本须在随后的会议中通过作
实或于会议后送交各委员考虑,如各委员在限
期前不作任何修订,该拟本即可视为正式纪要。
- 委员会所有会议将全部录音;除非有关委员会
另有指示,否则录音可于一年后抹掉。
- 公开举行的会议,其会议纪要会存放于临时立
法会图书馆或秘书处,以供市民查阅。
26. 內务委员会、法案委员会或事务委员会辖下小组
委员会在适当情况下,守则第20至25条所载的行事
方式及程序,将适用于隶属內务委员会、法案委员会
或事务委员会之下的小组委员会。
27. 在委员会会议后举行的新闻简报会
- 一般而言,秘书处不会为公开举行的会议安排
新闻简报会。至于闭门会议,倘若个别委员会
决定在会议后举行新闻简报会,可由主席联同
其他委员进行简报。在举行简报会前,主席应
尽量与出席委员会会议的委员商定将会发表的
简报內容。
- 秘书处会安排举行新闻简报会的地点。在简报
会进行期间,新闻界可自由发问、拍照或录影。
28. 热带气旋及黑色暴雨警告生效期间的安排
- 当悬挂一号戒备信号或三号强风信号,或当红
色暴雨警告生效时,所有会议将继续如期举行。
- 倘若八号烈风信号或黑色暴雨警告在会议的原
定时间两小时前悬挂及/或仍然有效,则除非
有关会议的主席另有指示,否则所有会议将予
取消。倘若八号烈风信号在委员会会议进行期
间悬挂,有关的委员会主席应结束该次会议。
倘为黑色暴雨警告,则有关的委员会主席应决
定结束会议或继续举行会议。
29. 在香港进行的访问活动
- 各委员会可不时安排访问活动,使议员能就所
关注及与临时立法会事务有关的事项或机构,
取得第一手资料。
- 访问的日期及程序,由个别委员会的主席与有
关的委员会及接待机构商议后订定。访问时间
应尽可能不超过三小时。
- 议员应在指定期限前表明是否参与某项访问活
动。
- 倘若在截止期限前报名的议员不足三人,或临
出发前有议员退出,以致访问议员人数不足三
人,主席会征询其他议员或接待机构的意见,
决定取消原定访问或延期举行。
- 秘书处应将退出某项访问活动的议员姓名记录
在案。
整体联系活动
30. 与政务司长及财政司长举行会议
议员定期听取政务司长或财政司长就专题事项及市
民关注的事宜作概括的简报。
31.各决策科首长就行政长官施政报告举行简报会在
临时立法会会期內,各决策科首长就行政长官施政
报告为议员而设的各个简报会,一般会于施政报告
发表后的一星期內举行。所有议员均可参加此等简
报会。
32. 与区议会举行会议
- 临时立法会议员不时与区议员举行闭门会议及
共进午餐,以便就彼此关注的事项进行讨论及
交換意见。
- 会议日期可预早暂订,而会议的确实日期则由
有关的区议会与临时立法会秘书处双方议定,
惟临时立法会议员与区议员须获得足够时间的
预告。
- 会议时间通常由上午十时四十五分至下午十二
时四十五分,然后共进午餐,直至下午二时。
- 临时立法会议员分成若干组,轮流与区议员举
行会议。
- 议员须轮流担任会议的召集人。
- 倘区议会提出要求,个别议员可能获邀请出席
某次会议。
- 每次会议应有最少五名临时立法会议员出席,
当值的议员应尽量出席此等会议/午餐聚会。
- 倘报名参加某次会议的议员不足五人,则秘书
处联络的其他议员应尽量出席,以确保可以达
到会议的最低规定人数。
- 应咨询有关的区议会,以便在会议前拟备正式
议程。
- 在会议后须向区议会发出会议纪要。
- 议员在会议上讨论的事项,会视乎情况,交由
负责研究有关政策的事务委员会或申诉部跟进
处理。
- 秘书处会就席上所提事项及跟进工作与当局联
络,而有关会议/午餐聚会的召集人则会亲自
代表出席的议员向该区议会汇报结果。
33. 议员会晤访港外宾
- 议员轮流接待访港外宾,大部分外宾为其他立
法机关的议会人员。轮值名册与议员处理市民
申诉及请愿事宜的轮值表相同。
- 全体议员均获通知此等会晤安排,以便感兴趣
的非当值议员亦可参与。
- 此等会晤并非公开进行。
附录I
(守则第1条)
选临时立法会主席的程序
临时立法会主席一职如有空缺时,须进行补选。
2.临时立法会秘书须于选举日至少七整天前邀请议员
提名临时立法会主席一职的人选,并将
附件I的提名
表格分发给各议员。
3. 临时立法会主席的提名表格须由一名作为提名人的
议员,以及另外至少三名作为附议人的议员签署。获
提名的议员须在表格上签署以示接受提名。表格填妥
后,须在选举日至少四整天前送达临时立法会秘书办
事处。
4. 任何议员无论属于被提名人、提名人或附议人的身
分,其姓名均不得出现在多于一张提名表格之上。如
某位议员的姓名出现在多于一张提名表格之上(不论是
被提名人、提名人或附议人的身分),则只有临时立法
会秘书办事处接获的首张提名表格方为有效,临时立
法会秘书须随即把失效的表格送回提名人。
5. 截止提名后,临时立法会秘书须拟备一份名单,按
其接获有效提名表格的先后次序列出所有候选人的姓
名,并于选举日至少两整天前将名单分发给临时立法
会所有议员。
6.选举主席时,主持选举的议员须宣布接获的全部有
效提名。
7.如只有一项有效提名,则主持选举的议员须如是宣
布,并宣布该名候选人当选。
8.如有两项或更多的有效提名,则主持选举的议员须
宣布以不记名的方式进行投票,并指示临时立法会秘
书发给每名出席会议的议员一张选票,选票的格式如
II
所示。所有候选人的姓名须按临时立法会秘书办事处
接获提名的先后次序,列于选票上。
9. 每名出席会议的议员只须在选票上其属意的候选人
姓名旁边的空格內划上「」号,并将选票放进投票箱
。任何未划上「」号或划有多于一个「」号的选票,
将会作废。
10.所有出席会议的议员投票后,临时立法会秘书须在
全体出席会议的议员面前点算选票,并向主持选举的
议员报告点票结果;该名主持选举的议员须核对点票
结果,予以确认。
11.主持选举的议员须宣布各候选人之中获最高票数的
一名候选人当选为临时立法会主席。
12. 如两名或以上候选人获相同最高票数,则主持选举
的议员须命令在同一次会议上,按上文第8至11段所
规定的方法,对该等候选人进行第二轮投票。
13.如在第二轮投票中未有一名候选人获得的票数较其
他任何候选人为高,则主持选举的议员须宣布其将以
抽签方式决定如何对此轮投票中获相同最高票数的候
选人投决定性的一票。
14.主持选举的议员将随即进行抽签,并按结果对其中
一名候选人投决定性的一票。主持选举的议员须随即
宣布该名候选人当选为临时立法会主席。
15.随后,主持选举的议员须让位予临时立法会主席。
临时立法会主席可向临时立法会陈词,然后视乎情况
,著手处理会议事项、宣布休会、或暂停举行会议。
附件I
致:临时立法会秘书
临时立法会主席选举
提名表格
1.本人谨按临时立法会內务委员会根据《议事规则》
第1(b)或1(c)条决定的选举临时立法会主席程序,提
名___________议员于___________年____月开始为
临时立法会主席。
| 姓 名 | 签 署
|
---|
提名的议员 | ___________ | ___________
|
---|
附议的议员 (最少三名) | ___________ | ___________
|
| ___________ | ___________
|
| ___________ | ___________
|
| ___________ | ___________
|
| ___________ | ___________
|
| ___________ | ___________
|
| ___________ | ___________
|
| ___________ | ___________
|
| ___________ | ___________
|
| ___________ | ___________
|
日期: ___________ |
2. 本人谨此接受提名。
姓 名 | 签 署
|
---|
获提名的议员 | ___________ | ___________
|
日期: | ___________ | ___________
|
附件II
临时立法会主席选举
选票
选举日期: ___________
只可选一名候选人
请在属意的候选人
姓名旁边的空格內
划上「」号
候选人姓名
注:如候选人的数目少于或多于五名,则选票的最终
格式会作相应修改。
附录II
(守则第3条)
在点名表决时动议
将表决作废的议案的程序
1.辩论结束后,临时立法会主席或全体委员会主席提
出待决议题,交由临时立法会或全体委员会表决。
2.临时立法会主席或全体委员会主席听毕议员「赞成」
及「反对」的答声后,根据他所判断赞成者或反对者
的数目,说出他「以为赞成者占多」或「以为反对者
占多」,视属何情况而定。
3.议员质疑临时立法会主席或全体委员会主席以为赞
成者或反对者占多的判断,并要求进行点名表决。
4. 临时立法会主席或全体委员会主席命令临时立法会
或全体委员会进行点名表决;而点名表决钟声将响起
三分钟。
5. 议员如欲根据《议事规则》第84(4)条,以另一位
议员有直接金钱利益为理由,动议将该议员的表决作
废的议案,须于进行点名表决时,临时立法会主席或
全体委员会主席宣布点名表决的结果前,私下将他的
用意以书面通知临时立法会主席或全体委员会主席,
并写明他提议将其表决作废的议员的姓名,以及简单
说明动议议案的理由。有意动议这项议案的议员,亦
应以书面通知拟将其表决作废的议员,简单说明动议
议案的理由。后者若打算澄清有关事项,可藉此机会
提出。如果有意动议议案的议员在该事项获澄清后决
定不动议议案,则应再以书面知会临时立法会主席或
全体委员会主席有关决定。
6.在议员进行表决,并已确定他们对使用电子表决系
统沒有任何问题后,临时立法会主席或全体委员会主
席命令临时立法会或全体委员会秘书印出表决结果,
显示每一位议员作何表决,以确定其「表决」受到质
疑的议员是否确实有参与表决。
(这个程序需时约40秒)
7. 如「表决」受到质疑的议员在点名表决时沒有表决
,临时立法会主席或全体委员会主席将立即宣布点名
表决的结果。如「表决」受到质疑的议员在点名表决
时确实有表决,则会采取本程序第8至13项的步骤。
8. 临时立法会主席或全体委员会主席说出在点名表决
中表决的议员人数。
9. 临时立法会主席或全体委员会主席宣布他接获某议
员私下向其作出的通知,谓有意根据《议事规则》第84
(4)条动议议案,以另一位议员有直接金钱利益为理由
而将其表决作废。
10.临时立法会主席或全体委员会主席叫喚该有关议员
动议将另一位议员的表决作废的议案。
11.临时立法会主席或全体委员会主席根据《议事规则》
第84(5)条的规定,决定是否提出将表决作废的待议议题。
12.提出将该议员的表决作废的待议议题后,该有关议员
会根据《议事规则》第84(6)条的规定,在临时立法会或
全体委员会会议上作出解释,但随后他须于辩论该议题
及就该议题进行表决时退席。
13.临时立法会或全体委员会就将该议员的表决作废的议
题进行辩论,然后在该待决议题提出后进行表决。
附录III
(守则第10条)
要求主席准许无经所需预告而提出质询
《议事规则》第24(4)条
根据《议事规则》第24(4)条,本人拟于_________年
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临时立法会会议上,无经所
需预告而提出附载的质询,理由如下:
(说明理由)
本人认为,基于上述理由,此乃性质急切及与公众有
重大关系的事项。
本人已于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_日上午/下午
_______时______分就有关质询私下向政府(政务司长、
财政司长、律政司长、 司长*)作出预告。
(有关议员签署)
日期:____________
* 请填上适用的政府官员职衔
附录IV
(守则第20(a)条)
选举內务委员会主席的程序
內务委员会主席的选举须在內务委员会会议上进行。
2.选举在临时立法会的首次內务委员会会议上进行,
由出席该次会议的议员推选一名议员主持
3.主持选举的议员须即席邀请议员提名委员会主席一
职的人选。有效的提名得由一名议员口头作出,并须
由最少另外一名议员口头附议,并为被提名的议员接
纳。
4.如只有一项有效提名,则主持选举的议员须宣布该名
候选人当选为委员会主席。
5. 如有两项或更多提名,则主持选举的议员须宣布以不
记名的方式进行投票,并指示委员会秘书发给每名出席
会议的议员(包括主持选举的议员)一张选票。
6.每名出席会议及有意投票的议员须在选票上清楚写上
其属意的候选人姓名,并将选票放进投票箱。
7. 所有出席会议及有意投票的议员投票后,委员会秘书
须在全体出席会议的议员面前点算选票,并向主持选举
的议员报告点票结果;该名主持选举的议员须核对点票
结果,予以确认。
8. 主持选举的议员须宣布各候选人之中获最多有效选票
的一名候选人当选为委员会主席。
9.如两名或以上候选人同获最多有效选票,则主持选举
的议员须宣布其将以抽签方式决定如何对该等候选人投
决定性的一票。
10. 主持选举的议员须进行抽签,按结果对其中一名候
选人投决定性的一票,并随即宣布该名候选人当选为委
员会主席。
11. 随后,当选委员会主席的议员须主持会议,并视乎
情况,著手处理会议的其他事项或宣布休会。
选举內务委员会副主席的程序
內务委员会副主席的选举须在內务委员会会议上进行。
2. 內务委员会主席须主持选举,如主席缺席,则由出
席该次会议的议员推选一名议员主持。
3. 主持选举的议员须即席邀请议员提名委员会副主席
一职的人选。有效的提名得由一名议员口头作出,并
须由最少另外一名议员口头附议,并为被提名的议员
接纳。
4. 如只有一项提名,则主持选举的议员须宣布该名候
选人当选为委员会副主席。
5. 如有两项或更多提名,则主持选举的议员须宣布以
不记名的方式进行投票,并指示委员会秘书发给每名
出席会议的议员(包括主持会议的议员)一张选票。
6. 每名出席会议及有意投票的议员须在选票上清楚写
上其属意的候选人姓名,并将选票放进投票箱。
7. 所有出席会议及有意投票的议员投票后,委员会秘书
须在全体出席会议的议员面前点算选票,并向主持选举
的议员报告点票结果;该名主持选举的议员须核对点票
结果,予以确认。
8.主持选举的议员须宣布各候选人之中获最多有效选票
的一名候选人当选为委员会副主席。
9. 如两名或以上候选人同获最多有效选票,则主持选举
的议员须宣布其将以抽签方式决定如何对该等候选人投
决定性的一票。
10. 主持选举的议员须进行抽签,按结果对其中一名候
选人投决定性的一票,并随即宣布该名候选人当选为委
员会副主席。
附表
1. 在此附表
「有关方面」,就有证人须出席作证或出示任何文据
、簿册、纪录或文件的委员会而言,
- 如委员会的主席及副主席均出席,即指该会的主
席及副主席(在正副主席意见出现分歧的情况下,
凡提述有关方面作出的裁定,须理解为主席的裁
定);
- 如副主席缺席,即指主席;
- 如主席缺席,即指副主席;
- 如主席及副主席均缺席,即指在正副主席缺席期
间委员会所选出代行主席的委员。
「证人」指
- 被合法地命令在委员会席前作证或出示任何文据
、簿册、纪录或文件的人士;及
- 由行政长官为出席委员会会议而指定的任何公职
人员。
2. 倘在委员会的公开会议上,证人拒绝公开或私下回
答任何向其提出的问题,或拒绝出示任何文据、簿册
、纪录或文件,并以回答问题或出示有关文据、簿册
、纪录或文件违反公众利益为理由,要求享有特权,
则下列程序将适用
- 主席应告知证人,他可以在保密情况下向有关
方面解释其理由,而该有关方面将向委员会宣
告意见,且不会披露证人声称应有特权不予披
露的任何资料或文据、簿册、纪录或文件。
- 倘证人同意向有关方面解释其理由,则该有关
方面应安排考虑此等理由,并向委员会宣告其
意见。
- 倘有关方面的意见是,证人在回答问题或出示
任何文据、簿册、纪录或文件方面要求享有特
权的理由充分,则委员会应免证人回答该问题
或出示该等文据、簿册、纪录或文件。
- 倘有关方面的意见是,证人在回答问题或出示
任何文据、簿册、纪录或文件方面要求享有特
权的理由不充分,则委员会可命令证人回答有
关问题或出示有关资料。
- 倘证人继续拒绝回答任何问题或出示任何文据
、簿册、纪录或文件,则委员会可采取其认为
适当并在其权力范围內的行动。
- 倘证人不同意根据第(b)节的规定向有关方面解
释其理由,则委员会可采取其认为适当并在其
权力范围內的行动。
- 倘证人在委员会的公开会议上,以公众利益特
权为理由拒绝公开回答任何向其提出的问题,
或拒绝公开出示任何文据、簿册、纪录或文件
,但却要求在委员会的闭门会议上回答该等问
题或出示该等文据、簿册、纪录或文件,则下
列程序将适用
- 委员会闭门商议是否同意证人的要求。
- 委员会经正式表决作出决定。
- 倘委员会决定同意证人的要求,则证人
在闭门会议上所作的答覆或所出示的文
据、簿册、纪录或文件一律不得公开,
但委员会在该闭门会议上决定证人要求
保密的理由不充分则除外。在作出该等
决定前,委员会应让证人有机会说明为
何就某答覆或某文据、簿册、纪录或文
件要求享有公众利益特权。
附录 V
有关公众利益特权的要求的
决定惯例和行事方式
对于任何人士应讯出席临时立法会某委员会会议时
所提出有关「公众利益特权」的要求,作出决定的
惯例及行事方式将如附表所载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