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立会LS100号文件

1998年2月13日临时立法会內务委员会会议文件
1998年1月27日在宪报刊登的附属法例
法律事务部报告


提交临时立法会会议席
上省览日期
1998年2月11日

作出修订的限期 1998年3月11日(若议决延期,
则可延展至1998年3月18日)


《电讯条例》(第106章)
《1998年电讯(修订)规例》(第52号法律公告)


此修订规例引入称为公共无线电通讯服务牌照(陆地移动
业务以外的服务)的新牌照。此修订规例是为使香港国际
电讯有限公司 (香港国际电讯) 交还其经营若干对外线路
及电话服务专营权的牌照所作的连串安排之一。议员可
参阅经济局分别于1998年1月20 日及1998年1月27日发出
的临时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及补充参考资料摘要,以了
解有关背景资料及有关安排的详情。有关的政策已于
1998年2月9日举行的经济事务委员会及资讯政策事务委
员会联席会议上提出讨论。

该新牌照使香港国际电讯在交还其目前拥有的牌照后,
能够继续提供航空和海事移动服务。该新牌照是以公共
无线电通讯服务牌照为蓝本,有效10年,并可延展一段
最长为 3 年的期间。根据该摘要,有关年费的收费水平
已计及电讯管理局营运基金的开支。

《1995年飞航(香港)令》(1995年第561号法律公告)
《1998年香港飞航(费用)(修订)规例》(第53号法律
公告)


此修订规例修订就机场牌照的发出而须缴付的最高收费
额。该牌照费用相等于行政长官规定检查该机场所提供
的运作及安全设施是否足够所须的成本。该牌照的有效
期为一年,经修订的费用将由1998年3月20日起生效。

议员可参阅经济局于 1998年 1月26日发出的临时立法会
参考资料摘要(档号:Econ 19/3231/90(97)IV),以了解有
关背景资料,特别是载于附件B的成本计算方法。有别
于属于政府机场的启德机场,赤𫚭角机场是由机场管理
局管理,故必须根据《1995年飞航(香港)令》领取牌照。

《港口管制(货物装卸区)条例》(第81章)
《1998年港口管制(公众货物装卸区)令》(第54号法律
公告)

《1998年港口管制(公众货物装卸区)(第2号)令》(第55
号法律公告)

《1998年港口管制(公众货物装卸区)(第3号)令》(第56
号法律公告)

《1998年港口管制(公众货物装卸区)(第4号)令》(第57
号法律公告)

《1998年港口管制(公众货物装卸区)(第5号)令》(第58
号法律公告)

《1998年港口管制(公众货物装卸区)(第6号)令》(第59
号法律公告)

《1998年港口管制(公众货物装卸区)(第7号)令》(第60
号法律公告)

《1998年港口管制(公众货物装卸区)(第8号)令》(第61
号法律公告)

《1998年港口管制(公众货物装卸区)(第9号)令》(第62
号法律公告)


此9项命令废除有关10个公众货物装卸区的先前的命令,
并宣布其中8个装卸区的新界线。所有命令已由1998年2
月1日起开始实施。

《港口管制(货物装卸区)条例》第5条赋权海事处处长检
取、出售或处置任何他认为遭遗下或弃置在该等装卸区
的货物或货柜。另外,就《简易程序治罪条例》(第228
章)而言,每一公众货物装卸区均属公众地方。

《1997年入境(修订)(第2号)规例》(1997年第593号法
律公告)

《1997年入境(修订)(第2号)规例》(1997年第593号法
律公告)1998年(生效日期)公告(第63号法律公告)

藉此公告,保安局局长指定1998年1月27日为该规例开
始实施的日期。

该规例就下列事宜订定条文:

  1. 亚太经合组织商务旅游证的发出,以赋权香港居
    民无须签证而前往属于亚太区经济合作组织的成
    员的地方;及

  2. 向经常到香港的访客发出旅游通行证。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助理法律顾问
黃思敏
1998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