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立会LS101号文件

1998年2月13日临时立法会內务委员会会议文件
根据《大榄隧道及元朗引道条例》(第474章)
第26条提出的决议案


法律事务部报告

运输局局长已作出预告,表示将于 1998年2月25日动议
一项议案,请求临时立法会批准三号干线(郊野公园段)
有限公司(下称"该公司")订立的《大榄隧道及元朗引道
附例》(下称"该附例")。

2.根据《大榄隧道及元朗引道条例》(第 474章)第26条
,该公司可藉附例就多项事宜订定条文,其中包括收
费区內交通的管制、限制及安全;收费区內行车速度
的规管;规管可使用收费区的车辆;就大榄隧道及元
朗引道的使用收取使用费及收取这些费用的方法;以
及与收费区的管制、经营及管理有关并有需要或适宜
作出规定的任何其他事宜。

3.该附例与《东区海底隧道行车隧道附例》(第215 章
附属法例)、《大老山隧道附例》(第393章附属法例)
及《西区海底隧道附例》(第 436 章附属法例)相似,
当中大部分条文关乎交通规管及对在收费区內的人
施加限制。其他条文则针对缴付和收取使用费,以
及禁止或规管某些车辆进入或停留在收费区內的事
宜。该附例第25条订明,任何人违反附例的规定,
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第2级罚款(5,000元)。

4.根据运输局局长在动议有关议案时将会发表的演
辞,大榄隧道及元朗引道将于1998年年中通车。

5.该决议案在法律及草拟两方面均无问题。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助理法律顾问
冯秀娟
1998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