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立会LS102号文件
1998年2月13日临时立法会內务委员会会议文件
根据《药剂业及毒药条例》(第138章)第29条提出的决议案
法律事务部报告
卫生福利局局长已发出预告,表示将于1998年2月25日
临时立法会会议席上动议上述决议案,要求临时立法
会批准药剂业及毒药管理局根据《药剂业及毒药条例
》(第138章)第29条订定的《1998 年药剂业及毒药(修
订)规例》及《1998年毒药表(修订)规例》。
《1998年药剂业及毒药(修订)规例》
2.《药剂业及毒药规例》(第138章的附属法例)附表1的
A 部胪列在毒药表內就在毒药册內记入事项、备存纪
录、储存及标签等方面有特别限制的物质。该规例附
表3的A部胪列各种必须获注册医生、注册牙医或注册
兽医处方,才能以零售方式销售的物质。
3.《1998 年药剂业及毒药(修订)规例》旨在对该两个列
表作出多项修订。
《1998年毒药表(修订)规例》
4.《毒药表规例》(第138章的附属法例)附表第I部所胪
列的物质(一般称为第I部毒药),其零售及拥有受《药
剂业及毒药条例》(第138章)所管制。销售这些毒药的
处所必须登记,及由注册药剂师亲自控制。
5. 《1998年毒药表(修订)规例》旨在对第I部毒药的列
表作出多项修订。
作出修订的原因
6.根据卫生福利局局长的致辞拟稿(已另行送交议员参
阅),两条修订规例所载的更改,是要加入新注册的药
物,以及修改某些药物的分类,使药物管制的方式更
切合现况。两条修订规例均会由药剂业及药物管理局
以宪报公告指定的日期起实施。
7.就法律观点而言,该议案及两条修订规例并无问题。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高级助理法律顾问
李裕生
1998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