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立会LS105号文件

1998年2月13日临时立法会內务委员会会议文件
根据《地下铁路公司条例》(第270章)第25条
提出的决议案


法律事务部报告

运输局局长已作出预告,表示将于1998 年2月25日动议
一项议案,请求临时立法会批准地下铁路公司(下称"地
铁公司")订立的《地下铁路(运输交汇处)附例》(下称"该
附例")。

2. 根据政府与地铁公司签订的《有关机场铁路设计、建
造、财务和营运的协议》,地铁公司负责位于机场快线
香港、九龙和青衣站的 3 个运输交汇处的设计、建造、
完工、管理及维修。根据《地下铁路公司条例》(第270
章)第25条,地铁公司可藉附例就多项事宜作出规定,其
中包括管制和规管运输交汇处內的车辆与行人交通、管
制和规管在运输交汇处不同部分的公众人士的行为,以
及限制或免除地铁公司就运输交汇处內发生的任何财产
损失或损坏事件所负的法律责任。

3.该附例就多项事宜作出规定,其中包括下列各项:

  1. 该附例适用于运输交汇处內所有人及车辆;

  2. 管制和规管运输交汇处內的车辆与行人交通;

  3. 在运输交汇处提供停车场和泊车位及规管这些停
    车场和泊车位的使用;

  4. 专利巴士、公共小巴及的士使用运输交汇处;

  5. 地铁公司委任获授权人执行该附例各项规定的权
    力及这些获授权人的权力;

  6. 若干与泊车有关的交通违例事项的定额罚款;及

  7. 该附例所订罪行的罚则,即罚款由500至 5,000元
    不等及最高监禁6个月。
4. 该附例第XI部就地铁公司法律责任的免除及限制作出
规定,当中一些条文在其他公共交通机构订立的类似法
例中并不存在。法律事务部需要更多时间研究该部分的
法律效力,尤其是与该附例第57条有关的问题。该项条
文规定根据该附例第 XI 部免除法律责任的效力,须受
《管制免责条款条例》(第71章)规管。

5.根据运输局局长在1998年2月25日动议有关议案时将会
发表的演辞稿本,机场铁路将于1998年年中通车。

6.本部需要更多时间研究与该附例第XI部有关的法律问
题,并须考虑政府当局对本部提出的一些其他技术性问
题所作的回覆,才可向议员提交最后报告。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助理法律顾问
冯秀娟
1998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