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立会LS89号文件
1998年2月13日临时立法会內务委员会会议文件
1998年1月23日在宪报刊登的附属法例
法律事务部报告
提交临时立法会会议席上省览日期:1998年2月11日
作出修订的限期:
1998年3月11日(若议决延期,则可
延展至1998年3月18日)
《公众卫生(动物及禽鸟)条例》(第139章)
《1998年公众卫生(动物及禽鸟)(修订)规例》(第44号
法律公告)
此规例规定,任何从海、陆、空输入香港的禽鸟必须
附有一份由禽畜卫生主管当局发出的健康证明书。该
证明书必须证明有关禽鸟并无呈现患病的临床征状;
不曾于有证据证明有H5禽流感病毒感染发生过的地方
饲养;以及已在适当期间內与其他禽鸟分隔,而有关
的禽鸟样本的诊断测试结果显示并无受到感染。任何
人违反新的规定,最高可处罚款 25,000元,有关禽鸟
亦可予沒收。
议员可参阅经济局于 1998 年1月发出的临时立法会参
考资料摘要 ( 档号:ECON10/323/59),以了解更详细
资料。
《道路交通条例》(第374章)
《1998年道路交通条例(修订附表8)(第2号)令》( 第
50号法律公告)
此命令恢复供应私家车及轻型货车宜于道路上使用证
明书表格的收费,并把收费率订为现建议的水平。该
等收费在1995年误从该条例附表8中废除。
议员可参阅运输局于 1998 年1月发出的临时立法会参
考资料摘要(档号:TBCR25/5591/79(95)pt. 9)及另一份
有关的法律事务部报告 (临立会LS92号文件),以了解
更多背景资料。
《1997年危险药物条例(修订附表2)(第3号)令(1997年
第599号法律公告)》
《1997年危险药物条例(修订附表2)(第3号)令(1997年
第599号法律公告)1998年(生效日期)公告》
此公告指定1998年2月5日为该1997年的命令开始实施
的日期。
该命令指定北区医院为主体条例下的订明医院。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助理法律顾问
张炳鑫
1998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