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立会LS90号文件
1998年2月13日临时立法会內务委员会会议文件
《1998年九广铁路公司(修订)条例草案》
法律事务部报告
条例草案目的
条例草案旨在修订《九广铁路公司条例》(第372章)
(下称"该条例"),以达到下述目的: ─
- 准许九广铁路公司(下称"九铁公司")建造额外的
铁路;
- 为铁路运作所需的土地归属九铁公司,以及无
须再作此用途的土地不再归属九铁公司,订立
一个较为简单的机制;及
- 为九铁公司订立一个新的财务架构,使政府可
注资九铁公司,资助建造新铁路。
临时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
2. 请参阅运输局于 1998 年 1 月 20 日发出的 TBCR
2/1/2/1016/89(97)号文件。
首读日期
3. 1998年2月11日。
意见
4.该条例的现有条文赋权九铁公司营运九广铁路(下称
"东铁")及建造和营运西北铁路(下称"轻铁")。然而,该
条例目前并无赋权九铁公司建造和营运新铁路。此外
,与《地下铁路公司条例》(第270章)和《机场管理局
条例》(第483章)不同,该条例沒有订明政府可藉持有
股份拥有九铁公司。由于缺乏适当的股份资本架构,
九铁公司在寻求商业借贷方面,可能会遇到不必要的
困难,而这类商业借贷需用以支付各项新铁路计划的
建造工程费用,包括西铁、马鞍山至大围铁路线及东
铁红磡至尖沙咀支线3项计划。
5. 条例草案旨在消除上述不妥善之处,使运输局局长
可授权九铁公司建造额外的铁路,并建立一个新的财
务架构,从而订明适当的股份资本架构和向政府派发
股息的机制。与财务有关的条文是以《地下铁路公司
条例》和《机场管理局条例》的条文为蓝本。政府当
局表示,在这个新财务架构下,政府可注资九铁公司
,资助建造新铁路,而九铁公司亦可融资缴付任何尚
待支付的工程费用。
6. 条例草案亦为铁路运作所需的土地归属九铁公司,
以及无须再作此用途的土地不再归属九铁公司,订立
一个较为简单的机制。目前,供现有铁路运作用途的
土地是藉该条例的附表归属九铁公司。这意味著每当
铁路工程完成时,便须修订该条例,并加入新的附表
,以便将所需土地归属九铁公司。若有需要增加土地
供铁路运作用途,或九铁公司不再需要已归属的土地
时,便须修订有关附表,方可更改已归属的土地范围
。根据条例草案,土地归属或不再归属九铁公司是藉
地政总署署长在土地注册处存放一份显示归属或不再
归属详情的图则而生效。地政总署署长须因应土地归
属或不再归属九铁公司,藉宪报公告而发表一份声明
,述明已将一份图则存放于土地注册处。
7. 条例草案其他条文就下述事宜作出规定:
- 在与铁路有关连的情况下建造及由九铁公司管
理和控制的停车场的经营及规管;
- 将订立规例的权力移转给运输局局长;及
- 废除有关政府为九铁公司取得土地的条文(该条
例第28条)。由于新铁路计划所需的土地会根据
《铁路条例》(1997年第59号)收回,因此该条文
已过时。
8.条例草案若通过成为法例,将由运输局局长以宪报
公告指定的日期起实施。
公众咨询
9.政府当局曾就条例草案征询九铁公司的意见,该公
司满意条例草案对该条例提出的修订建议。
咨询临时立法会事务委员会
10. 当局未有就条例草案咨询临时立法会任何事务委
员会。然而,政府当局将会在1998年2月12日举行的
财经事务委员会与交通事务委员会联席会议上,向
议员讲述政府注资九铁公司兴建西铁的详情。待条
例草案通过成为法例后,该项计划便可付诸实行。
建议
11.虽然关于财务事宜的条文在该条例中属新增条文
,但《地下铁路公司条例》和《机场管理局条例》
均已订有类似的条文。议员可考虑是否需要成立法
案委员会,详细研究那些与财务有关的条文。
12.与此同时,法律事务部正就条例草案的草拟问题
要求政府当局作出澄清。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助理法律顾问
冯秀娟
1998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