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立会LS91号文件
1998年2月13日临时立法会內务委员会会议文件
《1998年商船(注册)(修订)条例草案》
法律事务部报告
条例草案目的
旨在修订《商船(注册)条例》(第415章) (以下简称"该
条例"),以规定香港注册的船舶在进出任何港口时,
须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悬挂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
上方。
临时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
2. 请参阅经济局于 1998 年 1 月 26 日发出的ESB CR
8/3231/91(98) VIII号文件。
首读日期
3. 1998年2月11日。
意见
4.根据该条例第37条,香港注册的船舶在进出任何港
口时,须悬挂该条例附表1所指明的正确船旗。为反
映香港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别行政区的地位,有当
局需要必须修订该条例附表,以便规定新的正确船旗
,即分别在《国旗及国徽条例》(1997年第116号)指明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以及在《区旗及区徽条例》
(1997年第117号)指明的所指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
及区旗。
5. 该项规定或会影响香港特别行政区与台湾之间的航
运联系。因此除修订附表 1 外,该条例该条例亦现加
入新订第2A条款,授赋权海事处处长可对香港注册的
船舶须在停靠台湾港口时,可不须悬挂正确船旗的规
定作出豁免。根据参考资料摘要,当局可就停靠台湾
港口的船舶运用此项权力,以便维持香港特别行政区
与台湾之间的航运联系。
6.条例草案第2(2)条规定,倘条例草案获制定为法例,
将会该条例当作自1997年7月1日起实施。然而,其追
溯效力须受香港人权法案第12条所管限,即任何人之
的行为或不行为,于发生当时不成罪者,不为罪。換
言之,倘香港注册的船舶在过去以往 7 个多多月进出
任何港口时并如无悬挂条例草案所界定的正确船旗,
其船长将不会因此而被检控。不过,倘此项修正案一
经制定,船主将要为该等行为负上法律责任。
公众咨询
6.临时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并无提及曾否进行公众咨询。
咨询临时立法会事务委员会
7.当局并无就条例草案咨询任何临时立法会任何事务
委员会。
结论
8.条例草案在草拟方面并无问题。除非议员有其他意
见,否则条例草案可随时恢复二读辩论。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助理法律顾问
何莹珠
1998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