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立会LS92号文件

1998年2月13日临时立法会內务委员会会议文件
《道路交通(收取费用的确认)条例草案》
法律事务部报告


条例草案目的

确认自 1995年11月9日以来所收取的就私家车或轻型货
车供应车辆宜于道路上使用证明书表格而缴付的费用。

临时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

2. 请参阅运输局在1998年1月22日发出的临时立法会参
考资料摘要,档号为TBCR 25/5591/79(95)Pt.9号文件。

首读日期

3.1998年2月11日。

背景

4.车龄超过6年的私家车和车龄超过一年的轻型货车在
车辆牌照续期时,车主必须提交车辆宜于道路上使用
证明书(下称"证明书")作为佐证。自1985年起,运输署
一直向指定的车辆测试中心收取供应证明书表格的费
用,以便收回政府提供这项服务的成本。供应证明书
表格的收费曾载于《道路交通条例》(第374章) (以下
简称"该条例")附表8第6(c)段开列了供应证明书表格的
费用。根据该条例第88H条,总督可藉宪报刊登的命
令修订该附表。

5.1995年10月6日,当局在宪报刊登《1995年道路交通条
例(修订附表8)令》(1995年第453号法律公告) (以下简称
"1995年令")在宪报刊登。1995年该命令旨在废除附表 8
中载明原有收费的第 6(b)及(c)段,并代以新订的第6(b)
及(c)段,该这两段项新条文分别载明列出自由1995年11
月9日起车辆测试中心就检查私家车及轻型货车收取的
新修订费用,以及政府就供应车辆宜于道路上使用证
明书表格收取的新费用。

6.然而,当时立法局一个小组委员会否决了有关调整车
辆宜于道路上使用供应证明书表格的收费的建议 (附表
8新订条文的第6(c)段)。1995年11月2日,一位议员动议
一项有关修订1995年上述命令的议案(1995 年第513号法
律公告),以废除当中的第6(c)段,但这项议案并沒有无
把载明原有收费的一段条文还原。

7. 尽管该条例附表8第6(c)段已被废除,但运输署自1995
年 11月9日起仍继续按该日前的收费款额,就供应车辆
宜于道路上使用证明书表格收取费用,直至1997年2月1
日调整有关费用修订为止。

意见

8.该法条例草案旨在确认自1995年11月9日以来所收取的
就供应车辆宜于道路上使用证明书表格而缴付的费用,
并就收取这项费用订立具追溯效力至该日的合法定权限
,而有关费用已在该法条例草案附表中予以以指明。鉴
于附表 8 中被废除的一段条文授权运输署署长收取有关
费用,故实有必要作出上述确认。

9.议员可参阅临时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第8段,当中详列
述政府当局认为该法条例草案所载的立法例修订建议是
合理的理由。

10.谨此告知议员,行政长官已订立《1998年道路交通条
例(修订附表8)(第2号)令》(1998年第50号法律公告)(以下
简称"1998年令"),藉以还原附表8第6(c)段,订指明就私
家车及轻型货车供应车辆宜于道路上使用私家车及轻型
货车的证明书表格的费用为58元。运输署,这是自1997
年2月1日起已以来一直收取这个水平的费用款额。该命
令在于1998年1月23日于在宪报刊登的1998年令已,并由
该日起生效实施。临立会LS89号文件载述了该项命令,
议员可参阅报告中有关该项该文件是论及1998年令一项
附属法例的报告部分。

11.该法凭著条例草案各项建议修订建议及《1998年道路
交通条例(修订附表8)(第2号)令》生效后,运输署署长可
继续根据该条例,就供应车辆宜于道路上使用证明书表
格收取费用。

公众咨询

12.当局并无未有就该法案条例草案进行任何公众咨询。

征咨询临时立法会事务委员会的意见

13. 有关该法条例草案的参考文件已在1998年1月送交交
通事务委员会委员参阅。

结论

14. 该法条例草案旨在是用以纠正因无心废除了该条例
附表 8第6(c)段而出现无心造成的技术性遗漏,当中并
无涉及对政策作出更上的改变。该法条例草案在法律
及草拟两方面均无问题。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助理法律顾问
冯秀娟
1998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