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立会LS93号文件
1998年2月13日临时立法会內务委员会会议文件
《法律适应化修改(法院及审裁处)条例草案》
法律事务部报告
条例草案的目的
就香港条例中对法院名称及法官职衔的提述,作出适应
化修改,以符合《基本法》和切合香港作为中华人民共
和国的特别行政区的地位。
临时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
2.政务司司长办公室辖下行政署于1998年1月26日发出的
CSO/ADM CR2/3231/97 (98) Pt. 6号文件。
首读日期
3.1998年2月11日。
意见
4. 凭藉《香港回归条例》(1997年第110号),法院名称及
法官职衔自1997年7月1日起已予更改。例如,最高法院
已改称高等法院;1997年7月1日之前所指的高等法院已
改称原讼法庭;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现称为高等法院首
席法官。然而,个别条例正文尚未对法院及法官的提述
作出适应化修改。
5.条例草案的主要目的,是对230多条条例中的法院名称
及法官职衔全面作出适应化修改。与司法有关的12条条
例是主要的适应化项目。
6. 条例草案若制定成为法例,会当作自1997 年7月1日起
实施,条例草案附表第134(g)项除外,该项修订将在《
1997年精神健康(修订)条例》(1997年第81号)的相关条文
的生效日期当日实施。条例草案第 1(3)条载明,追溯生
效的规定须符合《香港人权法案条例》(第383章)第II部
所载的《香港人权法案》第十二条,因此对罪行并不适
用。
公众咨询
7.政府当局认为大部分修订均是简单的适应化修改,无
须征询公众意见。
咨询临时立法会事务委员会
8.政府当局未有就条例草案咨询临时立法会任何事务委
员会。
结论
9.此项法律适应化工作涉及超过230条条例,大部分是技
术性修订。法律事务部现时仍在研究条例草案,研究完
毕后将提交进一步报告。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助理法律顾问
何莹珠
1998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