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立会LS94号文件

1998年2月13日临时立法会內务委员会会议文件
《1998年城市规划(修订)条例草案》
法律事务部报告


条例草案目的

修订《城市规划条例》(第131章),藉以 ─

  1. 施加法定时限,规定在把为香港任何地区的布局
    设计而拟备的草图展示2个月的期间(如曾作修订
    ,须另加 3星期)届满后 9个月內,城市规划委员
    会(规划委员会)须将曾作修订或不曾作修订的草
    图连同所有反对,呈交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
    以供考虑;

  2. 赋权规划委员会委出委员会,在考虑提出的反对
    时行使规划委员会的若干权力;及

  3. 赋权规划委员会可在反对者或获他授权的代表沒
    有出席会议的情况下,进行会议并处理该项反对。
临时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

2.请参阅规划环境地政局在1998年1月23日发出的
PELB(CR) 184/02(97)号文件。

首读日期

3.1998年2月11日。

意见

4. 据临时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参考资料摘要)所述,条
例草案的主要目的是就反对的处理订定法定时限,其余
两项目的仅属补充措施。

5. 1996年7月,政府当局发表了《城市规划白纸条例草
案》(《白纸条例草案》),就应如何全面修订《城市
规划条例》征询公众人士的意见。拟议的法定时限是
众多改变建议的其中一项,而据政府当局所称,此项
建议获得市民支持。

6. 政府当局预期在考虑《白纸条例草案》提出的其他
富爭议性事宜时,须作进一步的讨论,然后才能就全
面修订现行的城市规划体制作最后决定。与此同时,
参考资料摘要第 5 段载列了政府当局认为条例草案必
须在本立法会期提交的理由。

公众咨询

7. 当局在1996年7月至12月期间曾就条例草案进行公众
咨询。据参考资料摘要所述,处理对草图提出反对的
9个月法定时限的建议,获得公众人士广泛支持。

咨询临时立法会事务委员会

8. 当局未有就条例草案咨询临时立法会任何事务委员
会。

结论

9. 在 1998年1月21日提交临时立法会的《1998年道路(工
程、使用及补偿)(修订)条例草案》及《1998年前滨及海
床 (填海工程)(修订) 条例草案》均提出性质相类的建议
。临时立法会已成立了一个法案委员会,负责研究两条
条例草案,而该法案委员会的首次会议将在1998 年 2月
13 日下午 3时30分举行。议员或可考虑应否把本条例草
案交由同一法案委员会详加审议。

10.关于条例草案在法律及草拟方面的事宜,本部须就若
干技术性问题向当局寻求澄清。本部会按惯常方式跟进
该等问题。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助理法律顾问
黃思敏
1998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