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立会LS95号文件
1998年2月13日临时立法会內务委员会会议文件
《1998年建筑物管理(修订)条例草案》
法律事务部报告
条例草案的目的
修订《建筑物管理条例》(第344章)(下称"该条例"),以
达致下述目的 ─
- 赋权业主立案法团(下称"业主法团")在业主于业主
法团会议上通过对建筑物的公用部分进行翻新、
改善及装饰工程的决议后,进行该等工程;
- 把反对为委任管理委员会而召开业主会议所需的
业主份数的百分率,由10%调高至30%;
- 增加另一种送达通知的方法,就是把通知放入收
件人的信箱內;及
- 作出技术性修订。
临时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
2.民政事务局在1998年1月21日发出档号为HAB/BM/92/42
V的临时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
首读日期
3.1998年2月11日。
意见
4.条例草案的首个目的是因应法院在1995年对一宗小额
钱债审裁处上诉案件,即Incorporated Owners of Bayview
Mansion v Chan Cheung Kit Mui一案的判决而订定的。
法院裁定,除非得到大厦全体业主的同意,否则该条
例并沒有赋权业主法团改善大厦设施或改良大厦的状
况。条例草案赋予业主法团法定权力,使业主法团可
对大厦的公用部分进行翻新、改善及装饰工程,并订
明可在业主法团会议上通过决议,以达到此目的。根
据该条例的附表3,在出席人数达到法定人数(即业主
人数的10%)的业主法团会议上提出的一切事项,均由
业主投票表决,并以多数票决定,而每名业主按所拥
有的份数投票,每拥有一份便有一票。
5. 该条例第3A条订明,拥有份数不少于30%的业主可
向民政事务局局长提出申请,要求发出命令召开业主
会议,以委任管理委员会。该命令如遭拥有份数不少
于10%的业主反对,即属无效。条例草案建议修订反
对命令所需的业主份数的百分率,使该百分率与申请
发出命令所需份数的百分率相等。
6. 条例草案订明增加一种把会议通知送达业主,以及
送达经理人辞职通知的方法。政府当局亦藉此机会提
出若干技术性的修订。
7. 政府当局在参考资料摘要中并无明确地提供理据,
说明为何条例草案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正常运作
属必不可少。然而,参考资料摘要第 4 段提到,临时
区议会及有关专业团体曾促请政府当局修订该条例。
公众咨询
8.据该份参考资料摘要所述,条例草案已顾及临时区
议会、香港物业管理公司协会及香港房屋经理学会的
意见。
咨询临时立法会事务委员会
9. 当局曾于 1997年10月向临时立法会民政事务委员会
作出简介。在该次会议上,政府当局已解释在本会期
提出条例草案的理由。该次会议的纪要摘录载于附件。
结论
10. 法律事务部现正要求政府当局澄清某些技术方面
的事宜。鉴于政策上有所改变,议员或可考虑成立
法案委员会,详细研究条例草案。
连附件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助理法律顾问
黃思敏
1998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