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立会LS96号文件
1998年2月13日临时立法会內务委员会会议文件
《法律适应化修改(官地)条例草案》
法律事务部报告
条例草案目的
旨在修订香港法例在土地事务方面对官方、官契、官
地及官批的提述。
临时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
2.请参阅规划环境地政局于1998年1月发出的PELB(CR)
10/32(97)号文件。
首读日期
3. 1998年2月11日。
意见
4. 条例草案订明须逐字修订香港法例中在土地事务方
面对官方、官契、官地及官批的提述。作出此方面的
技术性修订,目的是要符合《基本法》第七条的规定
。该条文列明 ─
"香港特别行政区境內的土地和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管理、使用、开发、出
租或批给个人、法人或团体使用或开发,其收入全归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支配。"
5. 条例草案建议,除非有关条文另有规定,否则将以
"政府"一词取代"官方"一词。一如藉《香港回归条例》
(1997年第110号)在《释义及通则条例》(第1章)加入附
表 8 第 1及2项的条文所显示,条例草案并不谋求在政
策方面作出任何改变。政府当局认为进行法律适应化
修改,将可避免在有关政策范畴的诠释方面可能出现
含糊及混乱的情况。
6. 据临时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第 5 段所述,当局会在
1998年2月11日提交另一条名为《法律适应化修改( 释
义条文 ) 条例草案 》的法案,藉以在《释义及通则条
例》( 第1章 )加入新订的第6条,订明任何条例中有关
"政府财产"的提述,必须根据《 基本法 》第七条的內
容理解。该等修订条文看来与本条例草案建议的修订
条文有相关之处,因此在考虑本条例草案时,应连同
另一条例草案有关 "政府财产" 的部分一并考虑。然而
,《 法律适应化修改(释义条文)条例草案 》事实上并
不会在 1998 年2月11日提交,而政府当局已就此事在
载于附件的函件中作出解释。
7. 本条例草案如获通过,将会当作已在1997年7月1日
开始实施,以配合《香港回归条例》的生效日期。条
例草案又规定,其追溯效力不适用于任何涉及刑事罪
行或刑罚的条文。
公众咨询
8. 当局并无进行公众咨询。
咨询临时立法会事务委员会
9.当局并无向临时立法会任何事务委员会进行咨询。
结论
10.法律事务部仍在研究条例草案在法律及草拟方面的
事宜,并将于稍后提交进一步的报告。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助理法律顾问
黃思敏
1998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