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立会LS98号文件

1998年2月13日临时立法会內务委员会会议文件
《法律适应化修改(对外国等的提述)条例草案》
法律事务部报告

条例草案的目的

修订各条指明条例中对外国及其他相关词句的提述,以
确保符合《基本法》和切合香港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
特别行政区的地位。

临时立法会(临立会)参考资料摘要

2.政制事务局在1998年1月26日发出档号为CAB L9/3/7的
临立会参考资料摘要,并辅以该局同日发出有关法律适
应化修改背景资料的临立会参考资料摘要(CAB L9/3)。

首读日期

3.1998年2月11日。

意见

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下称"全国人大常委会")
在1997年2月23日就多项事宜作出决定,其中包括"采用
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的香港原有法律,自一九九七年
七月一日起,在适用时,应作出必要的变更、适应、限
制或例外,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
后香港的地位和《基本法》的有关规定"。

5.除该项决定外,全国人大常委会亦决定,"采用为香港
特别行政区法律的香港原有法律,除非文意另有所指,
对其中的名称或词句的解释或适用,须遵循本决定附件
三所规定的替換原则"。其中一项替換原则为"任何提及
'外国'等相类似名称或词句的条款,应解释为中华人民
共和国以外的任何国家或地区,或'香港特别行政区以
外的任何地方'"。

6.该等决定已在1997年7月1日后藉制定本地法例,即《
香港回归条例》的方式予以实施。然而,对于"外国"及
其他相关词句的提述,与其他须进行适应化的法律条文
一样,迄今只是通过引用普遍适用于现行法例的一些法
定的诠释规定而进行适应化。

7. 条例草案的目的,是根据该等词句在个别条例中的用
法,透过对法例的文本作出适当修订,从而对有关词句
根据个别文意作适应化的修改。有关修订的共同效力,
是申明"foreign(外国、外地)"意指"other than PRC(中华人
民共和国以外的国家或地区)"或" other than the HKSAR
(香港特别行政区以外的地方)",视乎文意而定。因此,
对该等词句作适应化修改的指导原则 ( 即确保符合《基
本法》和切合香港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特别行政区的
地位),以及为适应化目的而修改该等词句的方法,与《
香港回归条例》所反映的原则和方法相同。有关修订实
质上是对个别条例在草拟方面所作出的技术性修订。

8.议员亦请注意 ─

  1. 有少数条例将不被纳入是次适应化工作內,原因
    是当局将全面检讨该等条例,又或会在短期內予
    以废除(条例草案的临立会参考资料摘要第4段);


  2. 条例草案如获通过,其效力会追溯至1997年7月1
    日,但当局已明确订明追溯效力不适用于刑事法
    律责任。
公众咨询

9. 据条例草案的参考资料摘要所述,政府当局认为无
须咨询公众意见。

咨询临时立法会事务委员会

10.当局事先并无咨询任何事务委员会,但內务委员会
和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事前已获告知当局拟提出法
律适应化法案,并不时获告知有关的进展。

建议

11.议员如沒有任何意见,本部建议议员支持恢复条例
草案的二读辩论。

12.条例草案的草拟方式似乎并无问题,但鉴于涉及大
量的修订,本部正尽量复检各项修订,以确保当中沒
有技术上的问题。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助理法律顾问
张炳鑫
1998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