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立会CB(2)980号文件
档号:CB2/SS/7/97
1998年2月13日內务委员会会议文件
1998年1月16日在宪报刊登有关增收费用
的附属法例小组委员会报告
目的
本文件旨在汇报1998年1月16日在宪报刊登有关增收费
用的附属法例小组委员会的商议工作。
附属法例
2.下列18项有关增收费用的附属法例于1998年1月21日
提交临时立法会会议席上省览:
- 《架空缆车(安全)条例》(第211章)
《1998年架空缆车(费用)(修订)规例》(第17号法律
公告)
《机动游戏机(安全)条例》(第449章)
《1998年机动游戏机(安全)(收费)(修订)规例》
(第18号法律公告)
- 《电力条例》(第406章)
《1998年电力(注册)(修订)规例》(第21号法律公告)
《1998年电力(线路)(修订)规例》(第22号法律公告)
- 《气体安全条例》(第51章)
《1998年气体安全(气体供应)(修订)规例》(第23号
法律公告)
《1998年气体安全(气体装置技工及气体工程承办
商注册) (修订)规例》(第24号法律公告)
《1998年气体安全(气体供应公司注册)(修订)规例》
(第25号法律公告)
- 《道路交通条例》(第374章)
《1998年道路交通(公共服务车辆)(修订)规例》
(第15号法律公告)
- 《道路交通条例》(第374章)
《1998年道路交通(泊车)(修订)规例》(第27号法
律公告)
《1998年道路交通(车辆登记及领牌)(修订)规例》
(第28号法律公告)
《1998年道路交通(车辆构造及保养)(修订)规例》
(第30号法律公告)
《1998年道路交通(公共服务车辆)(修订)(第2号)
规例》(第31号法律公告)
《1998年道路交通(私家路上泊车)(修订)规例》
(第32号法律公告)
《1998年道路交通条例(修订附表3)令》(第33号法
律公告)
《1998年道路交通条例(修订附表5)令》(第34号法
律公告)
《1998年道路交通条例(修订附表8)令》(第35号法
律公告)
《渡轮服务条例》(第104章)
《1998年渡轮服务(修订)规例》(第26号法律公告)
《行车隧道(政府)条例》(第368章)
《1998年行车隧道(政府)(修订)规例》(第29号法
律公告)
小组委员会
3.在1998年1月23日的內务委员会会议上,议员同意成立
小组委员会,研究上文第2段所列的18项附属法例。
4. 小组委员会推选夏佳理议员为主席,并于1998年2月4
日与政府当局举行了一次会议。小组委员会的委员名单
载于
附录。
小组委员会的商议过程概论
5. 各项增加收费建议旨在收回不同水平的成本。政府当
局解释,根据政府的政策,各项服务的收费一般应该定
于足以悉数收回服务成本的水平。政府通常每 4年检讨
服务成本一次。在两次检讨之间,当局是根据政府消费
开支平减物价指数的变动幅度来调整各项收费。假如所
收取的费用远远低于成本,则当局会按照有关的逐步收
回成本计划的第2期来计算新收费。
《1998年架空缆车(费用)(修订)规例》(第17号法律
公告)
《1998年机动游戏机(安全)(收费)(修订)规例》(第18
号法律公告)
6. 由于主席为海洋公园公司董事局成员,因此,他在小
组委员会开始讨论上述两项修订规例之前先行申报利益。
7.这两项修订规例旨在把根据《架空缆车 (安全) 条例》
及《机动游戏机(安全)条例》须缴付的费用,按政府消
费开支平减物价指数的变动幅度调高约7%,但有关批
准开始操作或恢复操作A类及B类机动游戏机的收费则
除外,该等收费按分3年逐步收回成本计划的第 2期来
调整。
8.小组委员会的委员察悉,根据《架空缆车(安全)条例》
及《机动游戏机(安全)条例》所建议增加的收费,可分
别为政府带来每年1,000元和19,000元的额外收入。虽然
拟议的增幅轻微,但议员认为政府不应在此经济放缓
的时候,带头增加各项服务费用和收费。政府反而应
率先冻结各项收费,以减轻巿民的负担。议员亦认为
,即使把收费冻结于1997至98年度的现行收费水平,
亦不会对政府收入构成重大影响,而且政府亦可于下
次调整各项收费时才悉数收回成本。
9.议员达成结论,认为不应支持上述两项修订规例所提
出的增收费用建议。
《1998年电力(注册)(修订)规例》(第21号法律公告)
《1998年电力(线路)(修订)规例》(第22号法律公告)
10. 这两项修订规例旨在调高《电力(注册)规例》和电
力(线路)规例》所指明的收费,增幅由4%至7%,以悉
数收回提供有关服务的成本。上述增收费用建议,估
计可为政府带来每年约500,000元的额外收入。
11.议员达成结论,认为不应支持上述两项修订规例所
提出的增收费用建议,原因一如上文第8段所载。
《1998年气体安全(气体供应)(修订)规例》(第23号法
律公告)
《1998年气体安全(气体装置技工及气体工程承办商
注册)(修订)规例》(第24号法律公告)
《1998年气体安全(气体供应公司注册)(修订)规例》
(第25号法律公告)
12. 这3项修订规例旨在调高根据各自的主体规例所须缴
付的费用。这些增收费用的建议,估计可为政府带来每
年约150,000元的额外收入。
13. 政府当局在回应一位议员的提问时解释,石油气瓶
车的许可证续期费用的建议增幅为23%,这是按分 3年
逐步收回成本计划的第2期来调整收费。根据上述 3项
主体规例所须缴付的所有其他费用,均按政府消费开
支平减物价指数的变动幅度调高约7%。
14.鉴于小组委员会于较早时所作出的决定(上文第9段
及第11段),议员达成结论,认为不应支持上述3项修
订规例所提出的增收费用建议。
《1998年道路交通(公共服务车辆)(修订)规例》
(第15号法律公告)
15.这项修订规例旨在提高领有牌照在大屿山经营之的士
的租用费,增幅为9.1%。根据修订规例所建议的新收费
,首2公里的收费由11元增至12元,其后每 0.2 公里的收
费则由1.1元调高至1.2元。
16.政府当局解释,交通咨询委员会曾经讨论上述加费建
议,并表示支持。当局亦曾向临时立法会交通事务委员
会简报有关事宜,事务委员会的委员对建议的加幅并无
异议。
17.一位议员指出,当局目前的做法是在年內的不同时间
考虑由在巿区、新界和大屿山经营之的士从业人士所提
出的加价申请。他建议政府研究,可否于同一时间检讨
在这 3 个地区经营之的士从业人士所提出的加价申请,
以免公众人士感到混淆。政府当局答允考虑这位议员的
建议。
18. 议员察悉,若把增幅定为 9.1%,便能够使在大屿山
经营之的士从业人士的整体财政状况,回复到接近已往
平均收入的水平。有见及此,议员同意应支持上述修订
规例所提出的加价建议。
《1998年渡轮服务(修订)规例》(第26号法律公告)
《1998年道路交通(泊车)(修订)规例》(第27号法律
公告)
《1998年道路交通(车辆登记及领牌)(修订)规例》
(第28号法律公告)
《1998年行车隧道(政府)(修订)规例》(第29号法
律公告)
《1998年道路交通(车辆构造及保养)(修订)规例》
(第30号法律公告)
《1998年道路交通(公共服务车辆)(修订) (第2号)
规例》(第31号法律公告)
《1998年道路交通(私家路上泊车)(修订)规例》
(第32号法律公告)
《1998年道路交通条例(修订附表3)令》(第33号
法律公告)
《1998年道路交通条例(修订附表5)令》(第34号
法律公告)
《1998年道路交通条例(修订附表8)令》(第35号
法律公告)
19. 根据《道路交通条例》制定的 5 项修订规例和3项修
订附表令,均建议提高各项与交通有关的费用。根据《
渡轮服务条例》制定的修订规例,建议调高发给渡轮服
务牌照的收费,由175元增至187元。根据《行车隧道(政
府)条例》制定的修订规例,则旨在将任何车辆获准在特
别情况下通过政府所管理的隧道的许可证的费用调高,
由82元增至88元。
20. 政府当局解释,上述大部分加费建议均按政府消费
开支平减物价指数的变动幅度来厘定加幅,或按分3年
逐步收回成本计划的第2期来调整收费。为着贯彻收回
全部成本的原则,以及基于交通管理的理由,《1998年
道路交通(私家路上泊车)(修订)规例》及《1998年道路
交通条例(修订附表5)令》所建议的收费增幅较高。
21.议员同意应该支持《1998年道路交通(私家路上泊车)
(修订)规例》及《1998年道路交通条例(修订附表5)令》
所建议的收费增幅,因为该等增收费用建议均旨在遏
止违例停放车辆的情况。另一方面,议员亦达成结论
,认为不应支持其余8项附属法例,原因一如上文第8
段所载。
建议
22.小组委员会建议 ─
- 由小组委员会主席动议多项决议,以废除以下15
项有关增收费用的附属法例
- 《1998年架空缆车(费用)(修订)规例》(第17
号法律公告);
- 《1998 年机动游戏机(安全)(收费)(修订)规
例》(第18号法律公告);
- 《1998年电力(注册)(修订)规例》(第 21 号
法律公告);
- 《1998年电力(线路)(修订)规例》(第 22 号
法律公告);
- 《1998年气体安全(气体供应)(修订)规例》
(第23号法律公告);
- 《1998年气体安全(气体装置技工及气体工
程承办商注册)(修订)规例》(第 24号法律
公告);
- 《1998年气体安全(气体供应公司注册)(修
订)规例》(第25号法律公告);
- 《1998年渡轮服务(修订)规例》(第26号法
律公告);
- 《1998年道路交通(泊车)(修订)规例》(第27
号法律公告);
- 《1998年道路交通(车辆登记及领牌)(修订)
规例》(第28号法律公告);
- 《1998年行车隧道(政府)(修订)规例》(第29
号法律公告);
- 《1998年道路交通(车辆构造及保养)(修订)
规例》(第30号法律公告);
- 《1998年道路交通(公共服务车辆)(修订)(第
2号)规例》(第31号法律公告);
- 《1998年道路交通条例(修订附表3)令》(第
33号法律公告);及
- 《1998年道路交通条例(修订附表8)令》(第
35号法律公告)。
- 议员支持以下各项有关增收费用的修订规例及修
订令
- 《1998年道路交通(公共服务车辆)(修订)规
例》(第15号法律公告)
- 《1998年道路交通(私家路上泊车)(修订)规
例》(第32号法律公告)
- 《1998年道路交通条例(修订附表5)令》(第
34号法律公告)
征询意见
23.谨请议员支持上文第22段所载,由小组委员会提出
的各项建议。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1998年2月11日
附录
1998年1月16日在宪报刊登
有关增收费用的附属法例小组委员会
委员名单
夏佳理议员(主席)
何锺泰议员
周梁淑怡议员
胡经昌议员
陈鉴林议员
顏锦全议员
总数:6名议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