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立法会
临立会CB(2)989号文件
1998年2月13日內务委员会会议文件
与立法会选举有关的附属法例小组委员会
第5次报告
目的
本文件旨在汇报小组委员会商议《选举管理委员会(提名
顾问委员会)规例》的工作。
附属法例
2. 根据《立法会条例》的规定,拟在选举中参选的准候
选人及拟由宗教界界别分组提名的准获提名人必须符合
若干资格,并会在某些情况下丧失有关资格。该规例就
设立提名顾问委员会(顾问委员会)订定条文,为准候选
人或获提名人及挑选获提名人的指定团体提供简易的方
法,以便在选举前及早确定是否符合提名资格,并为选
举主任就其不能肯定是否有效的提名,及时提供中肯的
法律意见。
3. 该规例于1998年1月16日刊登宪报,并于1998 年1月21
日提交临时立法会省览。修订规例的限期为1998 年2月
18日;若议决延期,则可延展至1998年2月25日。
小组委员会的商议过程
4. 小组委员会由叶国谦议员出任主席,与选举事务处及
政府当局的代表举行了一次会议,讨论该附属法例。小
组委员会商议的各项要点载述于下文各段。
顾问委员会的委任
5. 规例的第2条订明可委任一个或多于一个顾问委员会
,各由一名成员组成,而该成员必须为根据 《法律执
业者条例 》获认许为大律师或律师的人,或符合获认
许为大律师或律师的资格的人,又或具有该等法律资
格(不论是学术资格或专业资格)的人。
6.总选举事务主任指出,当局会就1998年立法会选举委
任4个各由一名成员组成的顾问委员会。小组委员会察
悉,选举管理委员会(选管会)可委任多个各有一名成员
的顾问委员会的权力,是由《选举管理委员会条例》
第7(1)(g)条赋予的;该条订明,选管会可藉订立规例,
就"设立或委出委员会(包括或由一名或多于一名不属选
管会成员的人组成 ) 及就该等委员会的职能、处事程序
和规管作出规定"。
7. 两位议员对当局建议的架构有所保留,认为这样的架
构或会令公众误以为顾问委员会的成员人数众多。他们
认为较恰当的做法是委任一个由 4 名成员组成的顾问委
员会。一位议员质疑由多名成员组成的顾问委员会的工
作效率。其他议员对此事则无特别看法。
8.选管会曾考虑议员的意见。选管会指出,当局在 1995
年立法局选举中委任了一个由一名成员组成的顾问委员
会,该委员会的运作顺利,并无任何问题。由于预期在
1998 年立法会选举(包括选举委员会界别分组选举)中,
向顾问委员会提出的申请数目会有所增加,当局将委任
4个顾问委员会,各由一名成员组成。一如附录载列的
日程表所示,处理有关申请的时间将非常紧迫,如工作
量由 4 个顾问委员会共同分担,而不是只由一个顾问委
员会处理,就时间及成本两方面而言,都是更具效率及
较有效益的安排。
9. 选管会进一步指出,如顾问委员会按照议员的建议由
多名成员组成,有关的申请即使初步会由顾问委员会个
别成员审核,其后仍须经顾问委员会全体成员讨论,以
及获顾问委员会整体同意,然后才可作出决定。这过程
会相当费时,而且鉴于顾问委员会须在一段相当紧迫的
时间內完成工作,这安排亦不切实际。此外,顾问委员
会如由多名成员组成,在运作方式上与规例所订由一名
成员组成的顾问委员会大为不同。举例而言,有关主席
的事宜、会议法定人数、投票事宜等问题必须处理,当
中会涉及大量重新草拟规例的工作。鉴于1998年立法会
选举的时间紧迫,顾问委员会尽快开始运作,只会对准
候选人有利。选管会计划的安排是,顾问委员会在1998
年2月16日开始考虑准候选人提出的申请。
10. 选管会认为,与只委任一个有4名成员的顾问委员会
比较,委任 4 个各由一名成员组成的顾问委员会,会更
有利于计划的有效运作。
顾问委员会的职能及工作程序
11. 议员察悉,顾问委员会会分两个阶段免费提供法律
意见。在提名期之前,准候选人、拟由宗教界界别分组
提名的准获提名人,又或挑选获提名人的指定团体可提
出申请,要求顾问委员会就有关人士是否具有获提名资
格提供意见。有关申请必须以指明的表格作出,并须在
选管会于宪报刊登的公告所指明的日期或之前,以邮递
或图文传真或面交方式送交总选举事务主任。总选举事
务主任会向各个顾问委员会提供行政上的支援,并负责
分派及分配工作或职责给各个顾问委员会。总选举事务
主任在接获申请后,必须在合理的切实可行范围內,尽
快将该项申请转交顾问委员会。顾问委员会必须在指明
日期前考虑有关申请,并向申请人提供意见。顾问委员
会可要求申请人进一步提供资料,或要求申请人到顾问
委员会席前协助顾问委员会考虑有关的申请。
12.在提名期开始后,选举主任可向顾问委员会提出申请
,要求顾问委员会就其接获的任何提名书是否有效提供
意见。有关申请必须以书面提出及送交总选举事务主任
。接获申请的顾问委员会会向有关的选举主任提供书面
意见。选举主任就某名候选人或获提名人是否获有效提
名作出决定时,必须顾及顾问委员会提供的意见。
13.政府当局回应议员时解释,针对顾问委员会提供的意
见而提出上诉的情况应不会出现。无论顾问委员会提供
甚么意见或拒绝提供意见,均不会阻止任何人寻求获提
名为候选人,或进行候选人提名事宜,或根据《立法会
条例》提出选举呈请。
建议
14.小组委员会建议议员支持该项规例。
征询意见
15.谨请议员支持小组委员会的建议。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1998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