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立会CB(2)994号文件

档号:CB2/BC/7/97

1998年2月13日內务委员会会议文件
《1998年房屋(修订)条例草案》委员会报告


目的

本文件旨在汇报《1998年房屋(修订)条例草案》委员会
的商议工作。

背景

2.《1997年房屋(修订)条例》(修订条例)于1997年6月28
日获前立法局通过,并于1997年6月30日刊登宪报。修
订条例规定房屋委员会(房委会)的租金调整,不得每3
年超过一次;而房委会厘定的租金,不得令其辖下租
住公屋住戶的整体租金与收入中位比例 (中位比例)超
逾10%。修订条例将由房屋局局长指定的日期起实施。

3.房委会曾详细评估修订条例,并认为实施修订条例
会引致下列运作上的困难:

  1. 房委会将受到限制,不能根据个别住戶的经济情
    况而调整租金;

  2. 平房区及中转房屋住戶的家庭入息将须列作计算
    中位比例之用,此举违反修订条例的原意;及

  3. 修订条例并沒有明确指定厘定中位比例的方法,
    以致房委会可能在法律上受到质疑。
条例草案

4.条例草案针对上述困难作出若干技术性的修订,其中
包括
  1. 把平房区及中转房屋的居住许可证收费豁除在修
    订条例的适用范围之外;

  2. 规定租金检讨周期为每 3 年一次的限制不适用于
    须缴付额外租金或市值租金的经济条件较佳的住
    戶,亦不适用于租金援助计划下的受助人;及

  3. 订定中位比例的明确定义,并容许房委会维持厘
    定租住公屋的中位比例的计算方法(即根据抽样调
    查的方式)。
法案委员会

5.在1998年1月23日的內务委员会会议上,议员同意成立
法案委员会,负责研究条例草案。法案委员会于1998年
2月6日举行会议,陈鉴林议员获选为主席。法案委员会
的委员名单载于附录

6.法案委员会在该次会议上,完成与政府当局进行讨论
及审议条例草案的工作。

法案委员会的商议过程

7.议员大致上支持条例草案所建议的技术性修订。法案
委员会的主要商议事项综述于下文各段

每3年检讨租金一次的周期一般适用情况

8.议员大致上赞同政府当局应确保基本租金每3年只增加
一次。他们要求当局澄清,经济条件较佳的住戶究竟会
每两年抑或每 3 年加租一次。当局澄清,就经济条件较
佳的住戶,以及因有暂时经济困难而在租金援助计划下
获得减租的住戶所作出的修订,是要在处理上述类别住
戶的个案时保持弹性。议员一致认为,此等住戶的基本
租金的调整期亦应与其他住戶一样,即每3年只增加一次
。当局同意将该等住戶的租金调整事宜,交由房委会在
政策方面作出考虑,以确保不会与修订条例的精神有所
抵触。

9. 至于入住偶然空出的单位的住戶,议员同意有必要确
保每 3 年加租一次的规定亦同样适用于此等住戶。当局
告知法案委员会,现时正在设计一个电脑系统,以便鉴
别此等住戶,确保他们的租金不会在少于 3 年的期间增
加。

有关修订条例第(1A)条的草拟方式

10. 两名议员指出,修订条例第 (1A)条中"屋村內的土地
类别"一语,以及该条文整体上的写法,均有欠清晰。他
们建议当局重新草拟该条文。当局亦认为该两名议员提
出的建议是处理此事的另一方法,但表示当局原来的处
理方法,是尽量保留原有字眼,以及订明例外的情况,
藉以解决运作上的困难,使当局的用意不会被误解。议
员接纳当局的解释。

建议

11.法案委员会建议于1998年2月25日恢复条例草案的二
读辩论。

征询意见

12.谨请议员支持上文第11段所载法案委员会的建议。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1998年2月11日

附录

《1998年房屋(修订)条例草案》委员会

委员名单


陈鉴林议员(主席)
王绍尔议员
何世柱议员
何锺泰议员
吴亮星议员
周梁淑怡议员
陈婉娴议员
冯检基议员
黃宏发议员
廖成利议员
蔡根培议员
邓兆棠议员


(共12名委员)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1998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