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立会CB(2)994号文件
档号:CB2/BC/7/97
1998年2月13日內务委员会会议文件
《1998年房屋(修订)条例草案》委员会报告
目的
本文件旨在汇报《1998年房屋(修订)条例草案》委员会
的商议工作。
背景
2.《1997年房屋(修订)条例》(修订条例)于1997年6月28
日获前立法局通过,并于1997年6月30日刊登宪报。修
订条例规定房屋委员会(房委会)的租金调整,不得每3
年超过一次;而房委会厘定的租金,不得令其辖下租
住公屋住戶的整体租金与收入中位比例 (中位比例)超
逾10%。修订条例将由房屋局局长指定的日期起实施。
3.房委会曾详细评估修订条例,并认为实施修订条例
会引致下列运作上的困难:
- 房委会将受到限制,不能根据个别住戶的经济情
况而调整租金;
- 平房区及中转房屋住戶的家庭入息将须列作计算
中位比例之用,此举违反修订条例的原意;及
- 修订条例并沒有明确指定厘定中位比例的方法,
以致房委会可能在法律上受到质疑。
条例草案
4.条例草案针对上述困难作出若干技术性的修订,其中
包括
- 把平房区及中转房屋的居住许可证收费豁除在修
订条例的适用范围之外;
- 规定租金检讨周期为每 3 年一次的限制不适用于
须缴付额外租金或市值租金的经济条件较佳的住
戶,亦不适用于租金援助计划下的受助人;及
- 订定中位比例的明确定义,并容许房委会维持厘
定租住公屋的中位比例的计算方法(即根据抽样调
查的方式)。
法案委员会
5.在1998年1月23日的內务委员会会议上,议员同意成立
法案委员会,负责研究条例草案。法案委员会于1998年
2月6日举行会议,陈鉴林议员获选为主席。法案委员会
的委员名单载于
附录。
6.法案委员会在该次会议上,完成与政府当局进行讨论
及审议条例草案的工作。
法案委员会的商议过程
7.议员大致上支持条例草案所建议的技术性修订。法案
委员会的主要商议事项综述于下文各段
每3年检讨租金一次的周期一般适用情况
8.议员大致上赞同政府当局应确保基本租金每3年只增加
一次。他们要求当局澄清,经济条件较佳的住戶究竟会
每两年抑或每 3 年加租一次。当局澄清,就经济条件较
佳的住戶,以及因有暂时经济困难而在租金援助计划下
获得减租的住戶所作出的修订,是要在处理上述类别住
戶的个案时保持弹性。议员一致认为,此等住戶的基本
租金的调整期亦应与其他住戶一样,即每3年只增加一次
。当局同意将该等住戶的租金调整事宜,交由房委会在
政策方面作出考虑,以确保不会与修订条例的精神有所
抵触。
9. 至于入住偶然空出的单位的住戶,议员同意有必要确
保每 3 年加租一次的规定亦同样适用于此等住戶。当局
告知法案委员会,现时正在设计一个电脑系统,以便鉴
别此等住戶,确保他们的租金不会在少于 3 年的期间增
加。
有关修订条例第(1A)条的草拟方式
10. 两名议员指出,修订条例第 (1A)条中"屋村內的土地
类别"一语,以及该条文整体上的写法,均有欠清晰。他
们建议当局重新草拟该条文。当局亦认为该两名议员提
出的建议是处理此事的另一方法,但表示当局原来的处
理方法,是尽量保留原有字眼,以及订明例外的情况,
藉以解决运作上的困难,使当局的用意不会被误解。议
员接纳当局的解释。
建议
11.法案委员会建议于1998年2月25日恢复条例草案的二
读辩论。
征询意见
12.谨请议员支持上文第11段所载法案委员会的建议。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1998年2月11日
附录
《1998年房屋(修订)条例草案》委员会
委员名单
陈鉴林议员(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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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绍尔议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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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世柱议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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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锺泰议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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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亮星议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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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梁淑怡议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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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婉娴议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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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检基议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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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宏发议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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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成利议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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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根培议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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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兆棠议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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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2名委员)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1998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