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立法会
Provisional Legislative Council
临立会423/96-97号文件
档号:PLC/WG/02
1997年6月15日
內务委员会会议文件
就议事规则工作小组有关
《议事规则》第12及65条
的建议修订进行咨询
目的
本文件旨在简介议事规则工作小组(以下简称
「工作小组」)提出修订《议事规则》条文的
建议,以配合香港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香
港特区」)成立后临时立法会(以下简称「临立
会」)在1997年7月1日举行的首数次会议的程
序。建议修订关乎 **
- 已获通过法案的确认(规则第65条);及
- 行政长官发表施政报告(规则第12条)。
本文件亦请內务委员会就工作小组召集人周
梁淑怡议员拟于1997年6月21日临立会会议上
对上述2条规则所提的拟议修订,以及对《议
事规则》內的其他相应修订,发表意见。
背景
2.在1997年4月12日,临立会通过采纳《议事
规则》。周梁淑怡议员就其采纳《议事规则》
的议案向临立会发言时指出,《议事规则》
有若干地方尚待进一步检讨,其中一项关乎
在香港特区成立后临立会首次会议上确认已
获通过法案的程序。其后,工作小组曾与行
政长官办公室蹉商,研究有关的条文,得到
的结论是为确保确认通过法案的方式与行政
长官于7月1日就此目的向临立会所提建议的
格式相符,有关的条文须予修订。此外,工
作小组亦打算一并修订与香港特区成立后行
政长官向临立会发表施政报告的时间有关的
条文。
工作小组的商议工作
已获通过法案的确认
3.规则第65条(已获通过法案的确认)规定,于
香港特区成立前已获临立会通过的所有法案
,须在香港特区成立后举行的临立会首次会
议上,由有关的官员动议一项无经预告的议
案,进行确认。该议案不容修正或辩论而付
诸表决。
4.行政长官办公室告知工作小组,其正在草
拟一条「回归法」,并会在1997年7月1日提
交予临立会进行首读、二读及三读。除确认
临立会在1997年7月1日前通过的法案外,该
法案亦可能包括其他条文,关乎确认于香港
特区成立前获临立会通过的某些议案、确认
法官的委任、法例的适应,以及确认现行多
边及双边条约及公约继续适用等等。为预备
有此情况发生,工作小组认为需要扩大规则
第65条的范围,容许以法案形式确认已获通
过的法案,来弹性处理问题。
5.由于规则第65条的现有条文规定,确认已
获通过法案的议案不容修正或辩论,工作小
组亦曾深入研究同一原则应否适用于确认已
获通过法案的法案。工作小组察悉「回归法
」必须通过且刻不容缓,但亦明白到在此同
时,必须确保通过法案的惯例予以遵循。例
如,议员应获准就法案发言,特别是如法案
加入了新事项。经商议后,工作小组建议应
在《议事规则》內订明:
- 「回归法」的二读辩论无需中止待
续及交付內务委员会处理;如此一
来,该法案可在同一次临立会会议
上进行首读、二读及三读;
- 就该法案只可动议技术性修订,并
须获临时立法会主席许可;及
- 每名议员每次发言不得超过3分钟。
6.工作小组亦吁请议员考虑达成君子协定,
使就法案发言的议员人数得以减至最少。
7.将建议的新订规则第65条及现有的规则第
65条作一比较的列表,载于附录I。对规则
第32条(有关临时立法会先前所作决定的议
案)、第36条(发言时间及方式)、第41条(发
言內容)、第51条(提交法案的预告)及第54
条(二读)所提的相应修订,载于附录II。
行政长官发表施政报告
8.规则第12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后的首
次会议的程序)规定,行政长官可随其意愿
,在香港特区成立后的临立会首次会议上
发表施政报告,或如有急切事项需在香港
特区成立后的临立会首次会议上审议,则
行政长官可在其后的临立会会议上发表其
施政报告。
9.经与行政长官办公室蹉商后,工作小组
清楚获知行政长官打算在1997年10月向临
立会发表施政报告。在此情况下,工作小
组认为在对《议事规则》作出急切修订之
时,应一并修改规则第12条。对规则第12
条所提的建议修订与现有条文的比较版本
,载于附录III。
征询意见
10.谨请议员就工作小组所提的建议修订,
发表意见。如获议员同意,周梁淑怡议员
会在1997年6月21日临立会会议上动议议案
,以修订规则第12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
后的首次会议的程序)、第65条(已获通过法
案的确认)及其他有关的规则。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1997年6月11日
附录I
对《议事规则》
第65条(已获通过法案的确认)
的建议修订
第65条 (已获通过法案的确认) | 建议第65条 (法案的确认)
|
---|
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成
立前经三读并获通过
的法案须在香港特别
行政区成立后举行的
临时立法会首次会议
上,由负责法案的官
员动议一项无经预告
的议案,进行确认一
条(或多条) 法案的程
序。该议案不容修正
或辩论而付诸表决。
|
(1)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前
经三读并获通过的法案在香
港特别行政区成立后,须-
- 由负责有关法案的
官员(如议案所确认
的法案超过一条,
则由负责该等法案
的任何一位官员)动
议一项可无经预告
的议案,进行确认
,而该项议案在通
过后,不可动议其
他议案将之撤销;
或
- 由在香港特别行政区
成立后进行首读的
另一条法案进行确
认。
(2)本条第(1)(a)款所述的议
案不容修正或辩论而付诸
表决。
(3)就具有根据本条第(1)(b)
款任何确认其他法案的效
力的法案所进行的程序而
言-
- 在负责该法案的官员就
现即二读该法案的议案
发言后,辩论须即时进
行,并且不容中止至另
一次会议待续;
- 全体委员会主席只可在
例外情况下根据第57(2)
条许可对该法案动议修
正案,惟只是欠缺足够
时间以容许该条规定得
以遵从不足以构成一种
例外情况;及
- 议员如未获临时立法会
主席或全体委员会主席
许可,发言不得超过3
分钟,上述许可只会在
例外情况下给予,惟该
等时限并不适用于获委
派官员。
|
附录II
对《议事规则》
其他规条的相应修订
32. 有关临时立法会先前所作决定的议案
除本议事规则第65条(法案的确认)及第67条
(行政长官发回已通过的法案予临时立法会
重议)另有规定外,或除非在香港特别行政
区成立前已对某一议题作出决定,但其后
因涉及《基本法》內有关立法机关的职权
的条文而需再次考虑者外,凡临时立法会
已对某一议题作出决定,则在同一会期內
,不得就该议题再行动议议案,但如获临
时立法会主席许可,则可动议主体议案,
用以撤销该项决定。
36. 发言时间及方式
(5)除本议事规则第37条(內务委员会建议的
发言时间)及第65(3)条(法案的确认)另有规
定外,议员如未获临时立法会主席或全体
委员会主席许可,发言不得超过15分钟,
上述许可只会在例外情况下给予。
41. 发言內容
(3)除本议事规则第65条(法案的确认)及第67
条(行政长官发回已通过的法案予临时立法
会重议)另有规定外,凡企图令临时立法会
在会期內再次考虑临时立法会在会期內已
作决定的议题,即属不合乎规程;但在临
时立法会主席准许议员动议一项撤销原决
定的主体议案的情况下进行辩论,则属例
外。
51. 提交法案的预告
(7)(a)除本议事规则第65(1)(b)条(法案的确
认)及第67条(行政长官发回已通过的法案予
临时立法会重议)另有规定外,如临时立法会
主席认为某法案载有与另一项在二读时业经
临时立法会表决的法案实质相同的条文,则
该法案在同一会期內不得继续进行立法程序
,并须予撤回。
54. 二读
(4)除与拨款法案有关者外及第65(3)(a)条(法案
的确认),在负责法案的议员就现即二读该法
案的议案发言后,辩论须中止待续,而该法
案须交付內务委员会处理,除非临时立法会
就任何议员提出的一项可无经预告而动议的
议案另有命令。
附录III
对《议事规则》
第12条(香港特别行政区
成立后的首次会议的程序)
的建议修订
12. 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后的首次会议
的程序行政长官发表施政报告
(1)在不牴触本条第(5)款的情况下,行政长官
可随其意愿,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后的临
时立法会首次会议上发表施政报告。
(2)在行政长官向临时立法会发表施政报告不
少于14天后举行的会议上,议员可无经预告
而动议就行政长官发表施政报告向其致谢。
(3)根据本条第(2)款动议的议案,格式如下:
“本会感谢行政长官发表施政报告。”
(4)本条第(3)款所述的议案,可无经预告而动
议作出修正,但修正案只限于在句末增添字
句。
(5)如有急切事项需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后
的临时立法会首次会议上审议,临时立法会
须著手处理该事项,而本条关于行政长官发
表施政报告的各项规定,则在并无急切事项
需要临时立法会审议的下一次会议始适用。
Last Updated on 31 October 1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