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立法会
临立会236/96-97号文件
档号:PLC/HC/1
1997 年 5 月 17 日
內务委员会会议文件
临时立法会辖下委员会咨询公众的方法
目的
对于临时立法会(「临立会」) 辖下委员会可藉甚么方
法就其所研究的事宜,特别是法案,征询公众意见一
事,本文件提出若干建议,并请內务委员会提出意见。
背景
2. 临立会的其中一项职能,是制定为确保香港特别行
政区的正常运作所必不可少的法律。自1997 年 4 月12
日起,行政长官办公室已开始向临立会提交法案。
3. 迄今,临立会成立了一个法案委员会,负责审议《
国旗及国徽条例草案》及《区旗及区徽条例草案》。
该法案委员会有意征询公众对该两项法案的意见。在
1997年7月1日前,预计临立会尚会成立更多法案委员
会或其他委员会,而它们可能亦同样希望进行公开咨
询,藉以就其所研究的事宜搜集更广泛的意见。因此
,对于临立会辖下委员会征询公众意见一事,內务委
员会有需要提供划一指引。
现行做法
4. 目前,公众人士可随其意愿将意见告知临立会议员
,或以书面形式将意见寄往秘书处在深圳的地址或在
互联网上的电子邮件地址。
5. 《国旗及国徽条例草案》及《区旗及区徽条例草案
》委员会曾发出新闻稿,邀请公众人士就该两项法案
提出意见,该等意见可以书面向法案委员会秘书提出
(寄往秘书处在深圳的地址或在互联网上的电子邮件地
址),以及邀请公众人士前往深圳与法案委员会委员正
式会晤,藉以表达口头意见。
建议的方法
6. 除上述方法外,委员会亦可致函有关人士/组织,
邀请其提交书面意见及/或出席委员会的会议,以便
就任何有关事宜表达口头意见。
7. 谨请议员就临立会辖下委员会应否采用下列方法,
作为在征询公众意见时予以遵循的划一指引,提出意
见:
- 在本地报章上刊登公告及/或由秘书处发出新
闻稿,藉以邀请公众人士亲身或以书面形式就
任何有关事宜提出意见;及/或
- 如获委员会指示,可另行致函有关人士/组织
,邀请其就任何有关事宜提交书面意见及/或
出席委员会会议表达口头意见;及/或
- 公众人士可随其意愿将意见告知临立会议员,
或以书面形式将意见寄往秘书处在深圳的地址
或在互联网上的电子邮件地址
(plc@www.plc-sec.org.hk)。
秘书处会把收到的所有书面意见归纳起来,并提交有
关的委员会考虑。
征询意见
8.谨请议员就上文第7段所建议的各种方法是否恰当和
合用,以及临立会辖下委员会应否采用该等方法,作
为其在征询公众意见时予以遵循的划一指引,提出意
见。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1997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