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立会CB(1)332号文件
档 号:CB1/SS/3/97
1997年10月17日內务委员会会议文件
1997年9月19日在宪报刊登有关增收费用的
附属法例小组委员会报告
目的
本文件旨在汇报1997年9月19日在宪报刊登有关增收
费用的附属法例小组委员会的商议工作。
有关规例
2.有关的附属法例为《1997年建筑物(管理)(修订)(第
2号)规例》、《1997年建筑物(管理)(修订)(第3号)规
例》及《1997年建筑物(贮油装置)(修订)规例》。
《1997年建筑物(管理)(修订)(第2号)规例》
3. 现时,建筑承建商分为注册承建商和注册通风系
统承办商两种。为提高承建商的水准,《1996年建
筑物(修订)条例》就一般建筑承建商及专门承建商
的注册作出规定,并把专门承建商进一步细分为各
个不同类别。该规例就一般建筑承建商及专门承建
商的注册厘定一套新收费,以取代为承建商和通风
系统承办商办理注册,以及就其承建的排水工程进
行检查和测试的现行收费。为一般建筑承建商办理
注册,以及检查和测试排水工程的费用,将由1997
年10月起生效,而为专门承建商办理注册的收费,
则由1998年3月起实施。
《1997年建筑物(管理)(修订)(第3号)规例》
4.此规例把由认可人士或注册结构工程师为已完成的
建筑工程或街道工程进行额外检查的收费,由2,120
元增加至2,420元,增幅为14%。此外,规例亦调整
发出任何图则的经核证副本、印刷本或摘录或任何
图则的微缩影片或其他纪录的经核证副本、印刷本
或摘录的收费,由320元增加至350元,增幅为9%。
新收费将在1997年10月31日起生效。
《1997年建筑物(贮油装置)(修订)规例》
5.此规例调整与贮油装置牌照的批出或续期有关的收
费,由现行的48,940元增至52,400元,增幅为7%。新
收费将由1997年10月31日起生效。
《1997年建筑物(贮油装置)(修订)规例》
5.此规例调整与贮油装置牌照的批出或续期有关的收
费,由现行的48,940元增至52,400元,增幅为7%。新
收费将由1997年10月31日起生效。
小组委员会
6.负责研究此3条规例的小组委员会在1997年10月3日
內务委员会会议上成立,夏佳理议员获选为小组委
员会的主席。小组委员会与政府当局举行了一次会
议,委员名单载于附录I。
小组委员会的商议过程
7.小组委员会不反对《1997年建筑物(管理)(修订)(第
2号)规例》所载有关调高就检查和测试注册承建商
建造的排水工程所收费用的建议,以及《1997年建
筑物(管理)(修订)(第3号)规例》和《1997年建筑物(贮
油装置)(修订)规例》提出的增收费用建议。
8.有关《1997年建筑物(管理)(修订)(第2号)规例》建
议就承建商的注册收取的新费用,议员认为把此等
收费与现行收费作直接比较并不恰当,原因是此等
收费是为一个新的注册制度而订定的。虽然现行收
费与建议收费均以收回提供服务的全部成本为目标
,但二者按实质计算有所不同,因为两套收费是在
不同时期、根据不同的价格水平而厘定的,加上在
新注册制度下申请的规定和处理程序更为严格,兼
且两者的收费结构亦不相同。其中一例是有关人士
申请把其姓名记入承建商名册为期一年的费用,将
由480元(注册承建商)或440元(注册通风系统承办商)
大幅增至1,500元。议员同意有关增幅实属必要,因
为现行收费是根据1994至95年度价格水平厘定的,
而且新的注册制度将会规定建筑事务监督须联同行
将成立的承建商注册委员会,以更全面而严格的方
式评审申请者的资格。
9.议员察悉并关注到,大部分为法团的承建商申请
办理注册的建议收费,与每名额外委任以代注册承
建商行事的人须缴付的建议收费相比,两者差异极
小---- 前者的收费为4,970元,而后者则为4,350元。
前者的收费包括当局审查提出注册申请的法团,以
及审查获委任以代该法团行事的人士的成本;至于
后者的收费,则只包括审查一名个人的成本。在考
虑一个法团是否适宜注册时,建筑事务监督会研究
其管理架构是否妥善、所属人员的资历,以及其使
用厂房和资源的能力。基于此缘故,评审一个法团
所涉及的工作,即使不比评审一名个人的工作为多
,也会不相上下。然而,以两项建议收费计算,审
查一个法团的成本为620元(4,970元减4,350元),而审
查一名个人的成本却是4,350元。议员质疑有关成本
的摊分比例。政府当局接纳议员提出的关注事项,
并答应在新收费实施一年后检讨成本的分摊比例。
当局向议员保证,尽管各项政府服务收费的加幅百
分比通常会每年按政府消费开支平减物价指数的变
动加以调整,但其他因素如有关费用现行的收费水
平及受影响人士的负担能力等,均会被纳入考虑之
列。如有需要,政府当局会建议在一段较长的时间
后才达致收回全部成本的目标。
建议
10.小组委员会建议议员支持该3条附属法例。
征询意见
11.谨请议员支持小组委员会的建议。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1997年10月8日
附录I
1997年9月19日在宪报刊登
有关增收费用的附属法例小组委员会
委员名单
夏佳理议员 | (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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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世柱议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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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承天议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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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锺泰议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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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经昌议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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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锦全议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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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祥国议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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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数:7名议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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