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立会CB(1)332号文件

档 号:CB1/SS/3/97

1997年10月17日內务委员会会议文件

1997年9月19日在宪报刊登有关增收费用的
附属法例小组委员会报告

目的

本文件旨在汇报1997年9月19日在宪报刊登有关增收
费用的附属法例小组委员会的商议工作。

有关规例

2.有关的附属法例为《1997年建筑物(管理)(修订)(第
2号)规例》、《1997年建筑物(管理)(修订)(第3号)规
例》及《1997年建筑物(贮油装置)(修订)规例》。

《1997年建筑物(管理)(修订)(第2号)规例》

3. 现时,建筑承建商分为注册承建商和注册通风系
统承办商两种。为提高承建商的水准,《1996年建
筑物(修订)条例》就一般建筑承建商及专门承建商
的注册作出规定,并把专门承建商进一步细分为各
个不同类别。该规例就一般建筑承建商及专门承建
商的注册厘定一套新收费,以取代为承建商和通风
系统承办商办理注册,以及就其承建的排水工程进
行检查和测试的现行收费。为一般建筑承建商办理
注册,以及检查和测试排水工程的费用,将由1997
年10月起生效,而为专门承建商办理注册的收费,
则由1998年3月起实施。

《1997年建筑物(管理)(修订)(第3号)规例》

4.此规例把由认可人士或注册结构工程师为已完成的
建筑工程或街道工程进行额外检查的收费,由2,120
元增加至2,420元,增幅为14%。此外,规例亦调整
发出任何图则的经核证副本、印刷本或摘录或任何
图则的微缩影片或其他纪录的经核证副本、印刷本
或摘录的收费,由320元增加至350元,增幅为9%。
新收费将在1997年10月31日起生效。

《1997年建筑物(贮油装置)(修订)规例》

5.此规例调整与贮油装置牌照的批出或续期有关的收
费,由现行的48,940元增至52,400元,增幅为7%。新
收费将由1997年10月31日起生效。

《1997年建筑物(贮油装置)(修订)规例》

5.此规例调整与贮油装置牌照的批出或续期有关的收
费,由现行的48,940元增至52,400元,增幅为7%。新
收费将由1997年10月31日起生效。

小组委员会

6.负责研究此3条规例的小组委员会在1997年10月3日
內务委员会会议上成立,夏佳理议员获选为小组委
员会的主席。小组委员会与政府当局举行了一次会
议,委员名单载于附录I

小组委员会的商议过程

7.小组委员会不反对《1997年建筑物(管理)(修订)(第
2号)规例》所载有关调高就检查和测试注册承建商
建造的排水工程所收费用的建议,以及《1997年建
筑物(管理)(修订)(第3号)规例》和《1997年建筑物(贮
油装置)(修订)规例》提出的增收费用建议。

8.有关《1997年建筑物(管理)(修订)(第2号)规例》建
议就承建商的注册收取的新费用,议员认为把此等
收费与现行收费作直接比较并不恰当,原因是此等
收费是为一个新的注册制度而订定的。虽然现行收
费与建议收费均以收回提供服务的全部成本为目标
,但二者按实质计算有所不同,因为两套收费是在
不同时期、根据不同的价格水平而厘定的,加上在
新注册制度下申请的规定和处理程序更为严格,兼
且两者的收费结构亦不相同。其中一例是有关人士
申请把其姓名记入承建商名册为期一年的费用,将
由480元(注册承建商)或440元(注册通风系统承办商)
大幅增至1,500元。议员同意有关增幅实属必要,因
为现行收费是根据1994至95年度价格水平厘定的,
而且新的注册制度将会规定建筑事务监督须联同行
将成立的承建商注册委员会,以更全面而严格的方
式评审申请者的资格。

9.议员察悉并关注到,大部分为法团的承建商申请
办理注册的建议收费,与每名额外委任以代注册承
建商行事的人须缴付的建议收费相比,两者差异极
小---- 前者的收费为4,970元,而后者则为4,350元。
前者的收费包括当局审查提出注册申请的法团,以
及审查获委任以代该法团行事的人士的成本;至于
后者的收费,则只包括审查一名个人的成本。在考
虑一个法团是否适宜注册时,建筑事务监督会研究
其管理架构是否妥善、所属人员的资历,以及其使
用厂房和资源的能力。基于此缘故,评审一个法团
所涉及的工作,即使不比评审一名个人的工作为多
,也会不相上下。然而,以两项建议收费计算,审
查一个法团的成本为620元(4,970元减4,350元),而审
查一名个人的成本却是4,350元。议员质疑有关成本
的摊分比例。政府当局接纳议员提出的关注事项,
并答应在新收费实施一年后检讨成本的分摊比例。
当局向议员保证,尽管各项政府服务收费的加幅百
分比通常会每年按政府消费开支平减物价指数的变
动加以调整,但其他因素如有关费用现行的收费水
平及受影响人士的负担能力等,均会被纳入考虑之
列。如有需要,政府当局会建议在一段较长的时间
后才达致收回全部成本的目标。

建议

10.小组委员会建议议员支持该3条附属法例。

征询意见

11.谨请议员支持小组委员会的建议。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1997年10月8日


附录I

1997年9月19日在宪报刊登
有关增收费用的附属法例小组委员会
委员名单

夏佳理议员(主席)
何世柱议员
何承天议员
何锺泰议员
胡经昌议员
顏锦全议员
罗祥国议员


总数:7名议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