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立会LS104号文件

19987年2月20日临时立法会內务委员会
会议文件
根据《公共财政条例》(第2章)第7(1)条提出
的决议案
法律事务部报告


库务局局长已发出预告,表示将于1998年3月4日临时立
法会会议席上动议本年的临时拨款决议案。

2.该项议案旨在申请临时拨款,以便政府能在1998年4月
1 日新财政年度开始至《拨款条例》通过的一段期间,
继续提供各项现有服务。该项程序在《公共财政条例》
(第2章)第7(1)条之下确立已久。

3.根据决议草案拟本第1段,本年度就所有总目申请的临
时拨款总额定为70,888,669,000元 ( 去年申请的金额为
43,116,451,000元),未经临时立法会批准,不得超逾此数。

4. 就每个分目申请的临时拨款,乃按预算草案所列该分
目所获拨款的百分率计算,该百分率乃根据决议草案拟
本第4段厘定。扼要而言,决议草案拟本第4段的规定所
产生的效果,就是除非决议草案拟本附表规定另一个百
分率,否则就经常帐的分目而言,临时拨款的最高百分
率为20%;就非经常帐的分目而言,则为100%。根据决
议草案拟本同一段,财政司司长有权更改任何分目的临
时拨款申请额,惟不得因而令该款额超出预算草案中该
分目所获的拨款。决议草案拟本第 3 段订明,就任何总
目而言,有关的开支不得超逾该总目下每个分目的指定
拨款的合计总额。

5.根据库务局局长的致辞拟稿,倘《拨款条例》按原定
时间于1998年3月18日获得通过,该项决议案即告失效。

6.该决议案的措辞与去年的决议案相若约,只是中文本
行文有作出若干轻微的修改善。该决议案在法律及草拟
方面均无问题。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助理法律顾问

何莹珠

1998年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