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立会LS108号文件

1998年2月20日临时立法会內务委员会会议文件
1998年2月13日在宪报刊登的
《家庭岗位歧视条例》(1997年91号)
《雇佣实务守则》(第635号公告)
法律事务部报告

提交临时立法会会
议席上省览日期
1998年2月18日

作出修订的限期 1998 年3月18日(若议决延期
,则可延展至1998年3月25日)

根据《家庭岗位歧视条例》(1997年第91号)(下称“该条
例”)第 47 条,平等机会委员会可发出实务守则,以达
致消除歧视,以及促进人与人之间的平等机会而不论家
庭岗位的目的。

2.《家庭岗位歧视条例》《雇佣实务守则》(下称“该守
则”)就该条例的条文作出概括解释。

3. 该守则提供指引,以防止及消除雇佣范畴中的歧视情
况和其他违法行为。该守则特别建议就雇佣范畴中如聘
请、晋升、调职、培训、解雇、裁员,以及在订定雇佣
条款和条件等各方面采用“划一甄选准则”。

4.该守则适用于本港各机构的雇佣范畴,除非其雇员完
全或主要在香港以外地方工作。该守则亦适用于公营及
私营机构的雇佣关系。

5. 任何人不会因不遵照该守则而被起诉,但在根据该条
例进行的法律程序中,守则的有关条文可获接纳为证
据,供法院考虑以裁定法律程序中产生的任何问题。

6. 谨请议员注意,该守则的审议期限及修订程序,与根
据《释义及通则条例》(第1章)第34条在宪报刊登的附属
法例大致相同,但动议延展审议期限或修订该守则的议
案,则须在12整天前作出预告。

7.该守则将于提交临时立法会省览的临时立法会会议后
28天的期限届满时开始实施,或在为审议守则而予以延
展的期限届满时开始实施;若临时立法会通过决议修订
守则,则守则将于该决议在宪报刊登之日的前一日终结
时开始实施。

8.因应本部所提出的一些疑问,平等机会委员会同意对
该守则的中英文本作出若干技术性修订。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助理法律顾问
林秉文

1998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