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立会LS108号文件
1998年2月20日临时立法会內务委员会会议文件
1998年2月13日在宪报刊登的
《家庭岗位歧视条例》(1997年91号)
《雇佣实务守则》(第635号公告)
法律事务部报告
提交临时立法会会
议席上省览日期 | : |
1998年2月18日
|
作出修订的限期 | : |
1998 年3月18日(若议决延期
,则可延展至1998年3月25日) |
根据《家庭岗位歧视条例》(1997年第91号)(下称“该条
例”)第 47 条,平等机会委员会可发出实务守则,以达
致消除歧视,以及促进人与人之间的平等机会而不论家
庭岗位的目的。
2.《家庭岗位歧视条例》《雇佣实务守则》(下称“该守
则”)就该条例的条文作出概括解释。
3. 该守则提供指引,以防止及消除雇佣范畴中的歧视情
况和其他违法行为。该守则特别建议就雇佣范畴中如聘
请、晋升、调职、培训、解雇、裁员,以及在订定雇佣
条款和条件等各方面采用“划一甄选准则”。
4.该守则适用于本港各机构的雇佣范畴,除非其雇员完
全或主要在香港以外地方工作。该守则亦适用于公营及
私营机构的雇佣关系。
5. 任何人不会因不遵照该守则而被起诉,但在根据该条
例进行的法律程序中,守则的有关条文可获接纳为证
据,供法院考虑以裁定法律程序中产生的任何问题。
6. 谨请议员注意,该守则的审议期限及修订程序,与根
据《释义及通则条例》(第1章)第34条在宪报刊登的附属
法例大致相同,但动议延展审议期限或修订该守则的议
案,则须在12整天前作出预告。
7.该守则将于提交临时立法会省览的临时立法会会议后
28天的期限届满时开始实施,或在为审议守则而予以延
展的期限届满时开始实施;若临时立法会通过决议修订
守则,则守则将于该决议在宪报刊登之日的前一日终结
时开始实施。
8.因应本部所提出的一些疑问,平等机会委员会同意对
该守则的中英文本作出若干技术性修订。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助理法律顾问
林秉文
1998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