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立法会
临立会CB(3)631号文件
档号:CB(3)/C/3
1998年2月20日內务委员会会议文件
议员个人利益监察委员会
目的
本文件扼要载述议员个人利益监察委员会(下称"委员会")
自1997年6月14日向临时立法会(下称"临立会")提交报告后
的工作、曾商议的事项及所作的决定,并请议员就有关
决定提出意见。
背景
2.在1997年6月14日,委员会主席刘健仪议员向临立会提
交了委员会的报告(见1997年6月11日发出的临立会
408/96-97号文件),当中包括:
- 《个人利益登记指引》(下称"登记指引");
- 委员会通过采纳并获临立会主席批准的登记表格
修订本;
- 《就关乎香港特别行政区临时立法会议员以其议
员身份所作行为的道德标准事宜订定的劝喻性质
的指引》(下称"劝喻指引");及
- 委员会提出的3项有待进一步检讨事项,即
- 应否明确界定登记指引第 III(7) 项所载的"政
治团体"一词,以免出现意义含糊的情况(登
记指引第III(7)项载于附录1);
- 应否登记议员以代名人身份拥有的土地及物
业(登记表格第7类别载于附录2);及
- 应否保留劝喻指引第II(7)项对"地区办事处津
贴"一词的提述(劝喻指引第II(7)项载于附录3)。
委员会自1997年6月14日向临立会提交报告后曾商议的
事项及所作的决定
3.自提交报告以来,委员会曾就上述3项有待检讨事项
进行商议。现将委员会的决定综述如下,供议员参阅。
"政治团体"的定义
4.委员会认为,《社团条例》內"政治性团体"一词的释
义可用以诠释登记指引第 III(7) 项的"政治团体"一词。
该项登记指引并可加上注释,以述明此意。此外,委
员会认为,议员须登记每月从所属政治团体获得的为
数港币5,000元或以上的现金资助。基于此缘故,登记
指引第III(7)项须予修订,而标明有关修订的文本载于
附录4,供议员参考。
登记议员以代名人身份拥有的土地及物业
5. 根据委员会的决定,议员应提供其拥有的土地或物
业的概括情况,以期增加透明度。为进一步落实此项
决定,委员会有以下意见:
- 议员在香港拥有的唯一或一所主要及经常性自住
的居所如为其带来收入,议员须登记该物业的概
括情况;及
- 议员如间接拥有任何土地或物业,例如透过其有
控制权的公司或持有超过 50%股份的公司所拥有
,或透过第三者拥有,议员须登记该等土地或物
业的概括情况。
6.登记表格第7类别已作相应修改,而标明有关修订的文
本载于
附录5。委员会会在适当时请求临立会主席批准采
用经修订的表格。
保留对"地区办事处津贴"一词的提述
7.委员会认为,由于议员自1997年7月1日起已领取地区
办事处津贴,因此劝喻指引的有关提述可予保留。
实施修改建议日期
8. 按委员会的意见,由于临立会议员的任期将于1998年
7月1日届满,故此或可向香港特别行政区首届立法会及
首届立法会主席建议采用经修订的登记指引及登记表格。
征询意见
9.谨请议员就委员会的决定提出意见。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1998年2月10日
附录 1
《个人利益登记指引》第III(7)项
(7)根据《议事规则》第83(5)(d)条的规定,议员若接纳
《议事规则》指定的财政赞助,即须予以登记。委员
会曾考虑应否把议员从所属政治团体获得的赞助纳入
「财政赞助」的范围內,作为间接利益,因而须予登
记,所得结论是由于政治团体的个别成员未必一定了
解其团体所获捐款的详情,故议员只须登记从所属政
治团体直接获得的利益。至于接纳某项财政赞助有否
抵触《防止贿赂条例》的规定,则须由有关议员根据
本身所知的有关情况自行作出决定。
附录 2
登记表格第7类别
须予登记的个人利益
土地及物业
7.你是否拥有土地或物业(自住居所除外)?
有/否
若有的话,请列出该土地或物业的所在地,例如「在港
岛拥有物业」;或「在香港、加拿大及英国拥有物业」。
注:根据规定,议员只须登记这项利益的一般性质,而
毋须将所有的土地及物业详细列出。除非议员在本港的
住所亦为其带来收入,否则无须登记。
签署:
日期:
附录 3
《就关乎香港特别行政区临时立法会议员以其议员
身份所作行为的道德标准事宜订定的劝喻性质的指
引》第II(7)项
(7)议员不应将其工作开支补贴或地区办事处津贴的任何
部分,用于与临立会事务无关的开支上。
附录 4
《个人利益登记指引》第III(7)项
(7)根据《议事规则》第83(5)(d)条的规定,议员若接纳
《议事规则》指定的财政赞助,即须予以登记。委员
会曾考虑应否把议员从所属政治团体(关于「政治团
体」的定义请参看注释)获得的赞助纳入「财政赞助
」的范围內,作为间接利益,因而须予登记,所得结
论是由于政治团体的个别成员未必一定了解其团体所
获捐款的详情,故议员只须登记从所属政治团体直接
获得的利益,这些须予登记的利益包括每月港币5000
元或以上的现金资助。至于接纳某项财政赞助有否抵
触《防止贿赂条例》的规定,则须由有关议员根据本
身所知的有关情况自行作出决定。
注释:根据《社团条例》(第151章),「政治性团体」
指-
- 政党或宣称是政党的组织;或
- 其主要功能或宗旨是为参加选举的候选人宣传或
作准备的组织。
附录 5
登记表格第7类别
须予登记的个人利益
土地及物业
7.你是否拥有土地或物业(你在香港拥有的唯一或一所主
要及经常性自住的居所除外)?
有/否
若有的话,请列出该土地或物业的所在地,例如「在港
岛拥有物业」;或「在香港、加拿大及英国拥有物业」。
注:议员拥有的土地或物业,不论直接或间接拥有,例
如,透过其持有控制权的公司或超过百分之五十股份的
公司所拥有,或透过第三者拥有,均须予以登记。根据
规定,议员只须登记这项利益的一般性质,而毋须将所
有的土地及物业详细列出。除非议员在本港的住所的住
所拥有的唯一或一所主要及经常性自住的居所亦为其带
来收入,否则无须登记。
签署: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