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立会LS124号文件

1998年3月20日临时立法会內务委员会会议文件
1998年3月13日在宪报刊登的附属法例

法律事务部报告

提交临时立法会会议席
上省览日期
1998年3月18日

作出修订的限期 首届立法会第2次会议
(若议决延期,则可延展
至首届立法会第3次会议)

《1997年房屋(修订)条例》(1997年第108号)
《1997年房屋(修订)条例(1997年第108号)
1998年(生效日期)公告》(第180号法律公告)


署理房屋局局长已指定1998年3月13日为该条例开始
实施的日期。该条例主要规定,对房屋委员会住宅单
位租金作出的任何调整,不得在上次调整租金日期后
3 年內再作调整。

《1998年房屋(修订)条例》(1998年第3号)
《1998年房屋(修订)条例(1998年第3号)
1998年(生效日期)公告》(第181号法律公告)


署理房屋局局长已指定 1998年3月13日 为该条例开始
实施的日期。该条例旨在作出若干技术性的修订,以
便实施上文首述的条例。

《消费品安全条例》(第456章)
《消费品安全规例(1997年第110号法律公告)
1998年(生效日期)公告》(第182号法律公告)


工商局局长已指定1998年4月1日为该规例开始实施的
日期。该规例规定,关于消费品的安全存放、使用、
耗用或处置的警告或警诫,须以中文及英文表达。

《玩具及儿童产品安全条例》(第424章)
《玩具及儿童产品安全规例(1997年第111号法律公告)
1998年(生效日期)公告》(第183号法律公告)


工商局局长已指定1998年4月1日为该规例开始实施的
日期。与上述规例相似,该规例规定,关于玩具及儿
童产品的安全存放、使用、耗用或处置的警告或警诫
,须以中文及英文表达。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助理法律顾问
何莹珠
1998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