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立法会
Provisional Legislative Council
临立会CB(2)142号文件
档号:PLC/WG/02

1997年8月22日
內务委员会会议文件

有关“议事规则工作小组建议对
《议事规则》作出的修订”
的咨询文件

目的

本文件旨在请內务委员会就议事规则工作小组
(下称“工作小组”)建议对《议事规则》若干条文
作出的修订发表意见。除非议员对本文件所载
的建议另有意见,工作小组召集人周梁淑怡议
员会在1997年9月10日临时立法会(下称“临立会
”)会议上动议两项议案,藉以:

  1. 修订《议事规则》;及
  2. 在修订了的《议事规则》订明成立议
    事规则委员会的规则后,解散议事规
    则工作小组。

背景

2.临立会在1997年4月12日通过采纳《议事规则
》。周梁淑怡议员就其采纳《议事规则》的议
案向临立会发言时,汇报《议事规则》有若干
地方仍须再作检讨。其后,工作小组曾举行会
议,商议有关的问题和提出若干修订建议。对
于性质较为急切的修订,即关于在香港特别行
政区成立后临立会首数次会议的程序,以及成
立事务委员会的修订,临立会已分别在1997年
6月21日及7月16日会议上予以采纳。

3.工作小组根据临立会在应用《议事规则》后
所得的经验,以及议员在特定事宜的数轮咨询
中所提出的意见,现建议就《议事规则》作出
其他修订。

工作小组的建议摘要

规则第2条(语文)

4.规则第2(3)及(4)条分别订明,中文或英文呈
请书须附同由法庭翻译员核证准确的英文或
中文译本。在考虑呈请书应否附同所需译本时
,工作小组参考了《基本法》第九条,该条文
订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立法机关
和司法机关,除使用中文外,还可使用英文,
英文也是正式语文”。工作小组察悉,该条文并
无规定公事上的文书必须中、英文本兼备。因
此,在逻辑和情理上,某人如提交呈请书,便
会尽力使呈请书的內容措辞明确;同时,如其
认为在提出要求时须一并翻译其呈请书,亦会
确保译文准确,以达其意。工作小组最终认为
,该两款条文是不必要的,并建议予以删除。

规则第4条(临时立法会主席的选举)

5.按照前立法局的做法,临时立法会主席的补
选程序由內务委员会决定,并载于《內务守则
》內。由于临立会首度通过《临时立法会议事
规则》时,內务委员会仍未成立,故此《议事
规则》并沒有包括有关补选程序。临立会內务
委员会在1997年5月8日通过《內务守则》时,
才一并通过临时立法会主席的补选程序。工作
小组认为,临时立法会主席的补选程序应在《
议事规则》內订明,而非载于由內务委员会制
订的《內务守则》內。工作小组建议在《议事
规则》內增订附表,以载述临时立法会主席的
补选程序。

规则第7条(立法机关法律顾问)

6.为确保用词一致,工作小组建议“立法机关”
一词应以“临时立法会”取代。该条文的中文文
本亦需稍为改写,使行文更顺畅。

规则第9条(官员列席会议)

7.规则第9条就获委派官员列席临立会、全体
委员会、财务委员会或财务委员会辖下小组
委员会的会议,作出规定。工作小组建议在
该条增订一款,以便官员可获邀列席临立会
其他委员会或小组委员会的会议。

规则第18条(各类事项的次序)

8.建议的修订旨在更清楚订明,临立会辖下
各委员会(包括事务委员会、法案委员会、政
府帐目委员会及专责委员会等)在临立会会议
上提交报告的次序。

规则第42条(议员不发言时的举止)

9.工作小组认为,《议事规则》应提述议员
进出临立会会场的衣饰,以反映议员尊重临
立会的庄严会议程序。

规则第70条(全体委员会处理拨款法案
预算总目的修正案)

10.工作小组建议,对该条第(10)款的中文
本內“(经增加)(经削减)”一语,在文字上作
轻微修订,使文意更清晰及与英文文本一
致。

规则第74A条(议事规则委员会)

11.工作小组在1997年5月初发出临立会
159/96-97号文件(随临立会179/96-97号文件
发出),就工作小组的未来提出两个方案,
即工作小组应成为临立会之下的委员会,
抑或成为內务委员会之下的小组委员会,
并征询议员的意见。由于支持该两个方案
的议员人数相若,工作小组经再行商议后
,最终认为与临立会议事规则有关的所有
事宜,应由一个中央委员会处理,而在临
立会之下成立该委员会,是较合宜的做法

12.工作小组因而建议增订规则第74A条,
就成立议事规则委员会作出规定。成立该
委员会的程序,大致参照临立会其他常设
委员会如议员个人利益监察委员会及政府
帐目委员会的模式。

规则第73条(政府帐目委员会)
规则第74条(议员个人利益监察委员会)
规则第78条(专责委员会)
规则第79条(专责委员会的程序)

13.工作小组参考了前香港立法局的安排,
并认为应在有关规则內分别就任命政府帐
目委员会、议员个人利益监察委员会及专
责委员会副主席一事作出规定,以便在这
些委员会的主席缺席时,或在有需要的情
况下,副主席可暂代其职。

规则第81条(证据的过早公布)

14.工作小组建议,规则第81条应就议员过
早披露在专责委员会会议过程中所取得的
证据的情况,作出处分规定。工作小组参
考了规则第85条(与个人利益有关的处分),
并建议过早公布证据的适当处分,应订为
由临立会藉训诫或谴责的议案,加以处分

规则第82条(议员以专业身分受聘)

15.工作小组认为,规则第82条所载的限制
适用于任何专业身分的议员,而并非只限
于是法律执业者的议员。故此,工作小组
建议以“专业身分”这个涵盖较广的提述取
代“法律执业者”一词。工作小组并建议,
条文中“奖赏”一词应改为”报酬”,藉以更
准确反映该条规则的目的。

对规则第10、29、74及85条作出文字上的修订

16.规则第10、29、74及85条需在文字上
作出轻微修订。

17.工作小组亦检讨过其他规则,包括规
则第3(4)、17(4)、20(6)、21、36、37、38
、46(1)、51、54、72、83、84、87及88条
,并建议该等条文无需作任何修改。

18.各有关规则的原有条文及连同标明建
议修订的整套文本,载于附录,以供参
考。

解散工作小组

19.工作小组认为,在临立会通过有关议
事规则委员会的新订规则第74A条后,工
作小组便应解散。现时由工作小组处理的
所有事宜应由新成立的委员会接办。內务
委员会将就该委员会的成员组合进行讨论
,并在1997年9月中前将有关建议提交临
时立法会主席考虑。

征询意见

20.谨请议员就工作小组建议对《议事规
则》作出的各项修订发表意见。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1997年8月14日


Last Updated on 31 October 1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