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立会CB(1)162号文件
档号:CB1/HS/1/97

1997年8月22日
內务委员会会议文件

根据《公共巴士服务条例》
(第230章)第5(3)(b)条
提出的决议案
小组委员会报告

目的

本文件旨在汇报根据《公共巴士服务条例》
(第230章)5(3)(b)条提出的决议案小组委员会(
下称“小组委员会”)的商议工作。

背景 2.政府当局作出预告,表示将在1997年8月20
日临时立法会(下称“临立会”)会议上动议上述
决议案。该议案旨在请求临立会批准,把行
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向九龙巴士(1933)有限公
司(下称“九巴”)批出、由1997年9月1日起生效
的新专营权,排除于利润管制计划的适用范
围之外。利润管制计划的规定载于《公共巴
士服务条例》(下称“该条例”)第26至32条。该
计划限制巴士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內可赚取
的利润,数额是按有关公司的专营权所指明
固定资产平均净值的一个每年百分率来计算
。现时,九巴的专营权受利润管制计划规限
,这项计划为九巴每年可赚取的准许收益设
定上限,限额相等于其固定资产平均净值的
16%。

3.由于目前审批巴士公司加价申请的政策,
是顾及多方面的因素,特别是经营成本与收
入、服务表现和市民的接受能力,而非根据
巴士公司固定资产平均净值的一个回报百分
率定出利润水平,故此,政府当局在洽谈新
巴士专营权时,一向不把利润管制计划纳入
考虑范围內。然而,该条例第5(3)(b)条订明,
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批出的专营权须受利
润管制计划规限,但如该计划的所有或任何
条文的适用范围被立法会藉决议排除,则属
例外。因此,当局有必要订明该条例中规管
利润管制计划运作事宜的第27、28、29及31
条,并不适用于九巴的新专营权,但下列条
文则予以保留

  1. 第26条,该条文界定随后各条用
    语的涵义;
  2. 第26A条,该条文指明在确定巴士
    公司的经营成本或与服务相关的
    开支时,不得把对该公司施加的
    经济罚则计算在內;
  3. 第30条,该条文使政府可就巴士公
    司为其专营权或关乎专营权的事
    宜而动用或备存的固定资产,指
    明折旧率;及
  4. 第32条,该条文规定巴士公司须应
    财政司司长的要求,提供有关经
    营公共巴士服务的帐目和其他资
    料。

倘决议案获得通过,九巴的新专营权将会与批
给城巴有限公司及新大屿山巴士(1973)有限公
司的专营权一致。

4.在內务委员会要求下,政府当局答应延至1997
年8月27日临立会会议始动议该决议案。

小组委员会

5.小组委员会由10名议员组成,何锺泰议员
获选为主席。小组委员会的委员名单载于附
录。小组委员会于1997年8月15日举行会议
,并邀请政府当局提供背景资料,说明废除
该条例与利润管制计划有关的条文用意何
在。小组委员会开了一次会议,便完成商议
工作。

小组委员会的商议过程

6.部分议员注意到,在现行利润管制计划下
,如巴士公司在某年的盈利超出准许收益,
多出的盈利便会拨入发展基金。若盈利低于
准许收益,巴士公司可从发展基金中提取款
项,用以弥补利润的不足,从而纾缓加价压
力。议员关注取消九巴利润管制计划的建议
,可能会对巴士票价造成不利影响。他们询
问当局有否订立监察机制,一方面能确保九
巴有效运作,另一方面亦可令消费者获得保
障。政府当局认为,在批出新巴士专营权时
,有必要在两方面取得平衡,也就是在要求
专营公司提供令人满意的服务之余,也要让
有关公司在计算风险及经营成本等因素后,
可从投资中获得合理回报。

7.至于监察机制,政府当局一向在不同层面
,采取多管齐下的方法,以监察专营公司的
表现。在管理层面上,行政长官可凭藉该条
例委任不多于两名政府官员为专营公司董事
局成员。这些官员有权参与专营公司的会议
,并可取得关乎公司业务的一切资料。专营
公司亦须向运输署提交一份有关未来5年营
运状况的计划方案,其中包括巴士路线发展
计划、为应付日常公共巴士服务需求而预计
所需的巴士总数、有关提供地点并装置设施
供建造和保养维修车辆之用的计划,以及实
行整体计划的财政需求预测等。当局将征询
交通咨询委员会(下称“交咨会”)和各区议会对
这些计划方案的意见。此外,运输署亦会与
各专营公司定期举行工作会议,藉以确保专
营公司的服务质素。

8.议员问及厘定“合理回报”的准则为何,政府
当局回应时表示,在评估“合理回报”时,会把
各种资料纳入考虑之列,包括由财务机构及其
他有关专业人士作出的分析。

9.在巴士票价方面,政府当局表示,在加价
申请提交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审批前,当
局会先咨询交咨会及交通事务委员会;而在
处理有关申请时,所考虑的因素将会包括经
营成本与收入、服务表现和市民的接受能力
等。政府当局亦正考虑扩大交咨会的成员组
合及职权范围,以期加强其监察角色。待有
关建议于稍后公布后,当局便会征询交通事
务委员会的意见。虽然议员同意有需要加强
交咨会的监察角色,但认为有必要定出咨询
的具体时间。政府当局答应约在3个月后向
事务委员会汇报此事。

10.议员普遍支持该决议案,但强调有需要设
立监察机制,以便在利润管制计划撤销后,
确保九巴的服务质素,并对九巴的加价幅度
予以管制。

征询意见

11.谨请议员察悉小组委员会的商议结果。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1997年8月20日


Last Updated on 31 October 1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