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立会CB(1)820号文件
档号:CB1/SS/9/97
1998年1月23日內务委员会会议文件
根据《破产条例》(第6章)第36、113及114条
提出的5项决议案小组委员会报告
目的
1.此份文件旨在汇报根据《破产条例》(第6章)第36、113
及114条提出的5项决议案小组委员会(以下简称“小组委
员会”)的商议过程。
背景
2. 政府当局曾发出预告,表示将于1998年1月7日的临时
立法会会议席上根据《破产条例》(第6章)第36、113 及
114条动议5项议案,要求临时立法会批准下列各项规则
及命令:
- 《1998年破产(修订)规则》;
- 《1998年债权人会议(废除)规则》;
- 《1998年破产(表格)(修订)规则》;
- 《1998年破产(费用及百分率)(修订)令》;及
- 《1998年债权证明(修订)规则》。
该等拟议规则及命令旨在利便执行前立法局通过的
《1996年破产(修订)条例》(以下简称《修订条例》),而
《修订条例》的目的则在于实施法律改革委员会的建议
,使法例著重给予自新机会多于惩罚,以及简化破产程
序。《修订条例》作出的修订包括订立个人自愿安排程
序,鼓励债务人以有计划的方式解决其财务问题,而无
须宣布破产;引入自动解除破产制度,倘破产人的产业
受托人或任何债权人均无提出反对,可自动解除破产;
废除有关“破产作为”及“破产通知书”等不合时宜的
规定,以较简单直接的破产呈请理由取代。
3. 1997 年12月19日內务委员会会议席上,议员同意成立
小组委员会,研究该等议案,并要求政府当局将动议该
等议案的日期延至较后的临时立法会会议。
小组委员会
4. 小组委员会由 8名委员组成,何世柱议员当选主席。
小组委员会曾于1998年1月7日举行会议,邀请政府当局
向各委员简介该等议案的內容,并在该次会议席上完成
商议过程。小组委员会的委员名单载于附录I。
小组委员会的商议过程
5. 议员察悉,政府当局在草拟该等拟议规则及命令时,
曾咨询拟议法例的使用者,例如香港会计师公会、香港
律师会、香港大律师公会及司法机构。然而,议员对附
属法例中与费用有关的部分条文表示关注。
《1998年破产(修订)规则》
6. 在《修订条例》制定为法例后,《1998年破产 (修订)
规则》建议对现行的《破产规则》作出相应修改。该项
附属法例特别废除有关*破产通知书*的现行规则,并以
发出法定要求偿债书要求债务人支付债项的程序,以及
在适当情况使要求偿债书作废的步骤予以取代。该项附
属法例亦订明申请对破产人进行公开讯问的程序,以及
订明规管法院对破产人的行为操守、交易及财产进行查
询方面的条文。《修订规则》亦将会废除现行《破产规
则》中有关解除破产的条文,并以新的程序取代,容许
受托人或破产人的任何一名债权人向法院申请暂时中止
解除破产,以及使破产人可申请提早解除破产。关于债
权人会议的新安排亦加以订明。此外,拟议规则将会订
明破产案中的受托人必须在收到债权证明后的4年內,
就该项证明作出决定。拟议规则亦将会订明以个人自愿
安排的程序取代有关债务重整协议及债务偿还安排的现
行条文,以及受托人申请收入付款令的程序。
7.规则第23(4)条订明,法院委任的速记员的酬金将由每
小时150元大幅增加至2,000元,议员对此表示关注。政
府当局澄清,2,000 元只是订明可支付予速记员的最高
酬金率。每小时150元的酬金率自1985年以来从未作出
修订,而法例亦规定法院可指定另一个其认为合适的
酬金率。
《1998年债权人会议(废除)规则》
8.鉴于《1998年破产(修订)规则》已载列债权人会议规
则,现行 《债权人会议规则》应相应废除。小组委员
会对拟议的修改并无提出质疑。
《1998年破产(表格)(修订)规则》
9.该项修订规则根据《修订条例》及《1998 年破产(修
订)规则》,建议对部分现有的表格作出技术上及相应
的修订,废除多份其他表格及订定新表格。议员察悉
,将表格18之下的债项款额由500元增加至 10,000元的
修订,是配合《修订条例》中将提出破产呈请的最低
债项总额提高的做法。
《1998年破产(费用及百分率)(修订)令》
10.该项修订命令主要是废除现行命令的附表內的若干费
用项目,并因应新的破产规则及程序,加入3个新的费用
项目。
11. 关于该项命令增订的3个新费用项目,议员关注当局
厘定有关收费水平的基础,以及该等收费水平与政府当
局就类似的服务收取的费用的水平是否一致。政府当局
确认,其中两项收费均为85元的项目(即债权人查阅破产
人签署的纪录及债权人查阅其他债权人的债权证明表),
与破产管理署署长就性质相同的其他费用项目所收取的
费用水平一致。至于向债权人提供一份债权人列表的每
页或不足一页的影印费用,则按照库务署署长就提供予
公众人士的影印服务所厘定的标准收费率订定。
《1998年债权证明(修订)规则》
12.该项修订规则是因应《修订条例》制定为法例而需作
出的相应及文字上的修订。第20条原本规定逾期未缴的
债项的年率不得超过8厘,现在以根据《最高法院条例》
(第4章)订定的利率取代。政府当局解释,由法院根据发
出破产令当日的通行利率决定有关利率的做法较为合理
。议员接纳此项解释。
建议
13.小组委员会支持该等决议案,并同意政府当局于1998
年2月11日临时立法会会议席上动议该等决议案。
咨询意见
14.请议员察悉小组委员会的商议过程,以及支持载于上
文第13段的建议。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1998年1月20日
临时立法会
根据 《破产条例》(第6章)第36、113 及114条
提出的5项决议案小组委员会
Provisional Legislative Council
Subcommittee on
five resolutions under sections 36, 113 and 114 of the
Bankruptcy Ordinance (Cap. 6)
委员名单
Membership li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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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世柱议员(主席) | Hon HO Sai-chu, JP (Chairm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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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启明议员 | Hon LEE Kai-m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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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经昌议员 | Hon Henry W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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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佳理议员 | Hon Ronald ARCULLI, J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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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宜弘议员 | Dr Hon Philip WONG Yu-h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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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汉铨议员 | Hon Ambrose LAU Hon-chuen, J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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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锦全议员 | Hon NGAN Kam-chu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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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祥国议员 | Dr Hon LAW Cheung-kw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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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共: 8位议员
Total: 8 members
日期: 1998年1月7日
Date: 7 January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