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立法会
临立会282/96-97号文件
档号:PLC/BC/03
1997年5月24日內务委员会会议文件
1997年市政局(修订)条例草案、
1997年区域市政局(修订)条例草案及
1997年区议会(修订)条例草案
法律顾问报告
法案目的
此等法案旨在于1997年7月1日至1999年12月31日的一
段过渡期內,成立临时市政局、临时区域市政局及临
时区议会。
临时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
2.行政长官办公室于1997年5月16日发出的临时立法会
参考资料摘要(以下简称「参考资料摘要」)。
首读日期
3.1997年5月17日。
意见
4.此3项法案与1997年社团(修订)条例草案及1997年公
安 (修订)条例草案一样,是用来取代藉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的权力而经宣布为牴触《基本法》的本港法例条
文。鉴于市政局、区域市政局及区议会将于1997年 6
月30日停止运作,如沒有此3项法案,则本港的区域
组织会出现真空情况。
5. 因此,此等法案的主要条文是要就区域组织的组成
,在订出较长远安排之前,暂时重组有关的区域组织
,以便于 1999年12月31日前以临时性组织的形式运作
。该等临时性区域组织会以委任方式组成,而议员人
数亦会增加约25%,但人数不得超过一个上限。
6. 至于与议员人数和组成无关的多项现有条文,该等
法案将不会作任何修订。因此,关于该等区域组织的
职能及权力,行事方式及程序的条文将予以保留。
7. 然而,每项法案均按需要而订定了若干相类似的过
渡条文,当中涉及的包括:财产、权利、职责、义务
、债务及法律责任的转让、保留该等即将解散的组织
的作为的效力,以及个别组织正副主席的选举等。
8. 除个别组织的新组成方法各有不同外,每项法案所
订的修订,在条文內容上有很多相同之处。
9. 由于各项修订的目的,均是设立临时性的区域组织
,故此在日后该等组织按较长远的组成方式重组时,
便有需要再行修订有关的法例。
公众咨询
10.虽然参考资料摘要第27段提及行政长官办公室曾就
此等法案咨询公众,但研究此等法案的法案委员会仍
欢迎公众人士,特别是法案影响所及的人士,提出意
见。
法案委员会
11. 议员谅会记得,內务委员会在 1997年5月17日会议
上业已成立法案委员会,负责研究此等法案。该法案
委员会将于1997年5月25日上午举行审议该等法案的首
次会议。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法律顾问
张炳鑫
1997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