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立会143/96-97号文件
档号:PLC/BC/01
1997年4月26日內务委员会会议文件
假日(1997年及1998年)条例草案
法律顾问报告
法案目的
本法案旨在就1997年年中至1998年年底一段期间內的
假日,作出特别规定。
临时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
2.请参阅行政长官办公室在1997年4月8日发出的临时
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档号:CE/15/7(C))。
首读日期
3.1997年4月12日。
意见
4.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以下简称「筹委会」)决
定有需要对 1997年下半年和 1998年全年的香港公众假
期作出过渡性安排。
5.目前,香港的公众假期是由《假日条例》(第149章)(
以下简称「该条例」)规定和指明的。所有银行、教育
机构、公共机构办事处及政府部门均须以该等日子为
假期。
6. 本法案旨在全面落实筹委会关于应作出的过渡性安
排的决定。本法案的作用,就1997年下半年而言,是
撤销「8 月最后一个星期一之前的星期六」及「重光
纪念日,即8月最后一个星期一」这2天指定假日,而
以下列5天假日取代 ─
- 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日及翌日(1997年7月1日及
7月2日);
- 抗日战爭胜利纪念日(1997年8月18日);及
- 国庆日及翌日(1997年10月1日及10月2日)。
7.至于1998年的公众假期,除星期日外,本法案维持
全年公众假期共 17天的安排,但却撤销其中4天假日
,即英女皇寿辰、英女皇寿辰后第一个星期一、8月
最后一个星期一之前的星期六及重光纪念日,而代
以下列4天新假日 ─
- 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纪念日(1998年7月1日);
- 抗日战爭胜利纪念日(1998年8月17日);及
- 国庆日及翌日(1998年10月1日及10月2日)。
8.本法案并采纳筹委会主任委员在1996年10月3日会
议上作出的建议,将《雇佣条例》(第57章)第 39条
所订的法定假日,增多下列3天 ─
- 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日及翌日(1997年7月1日及
7月2日);及
- 国庆日(1997年10月1日)。
根据《雇佣条例》,雇主必须在法定假日给予雇员休
假。如雇员在紧接法定假日之前根据连续性合约受雇
满3个月,雇主必须就法定假日支付假日薪酬。
现正由立法局审议的相关条例草案
《1997年雇佣(修订)(第3号)条例草案》
9. 于1997年4月9日,在立法局有议员提交了一条议员
法案,即《1997年雇佣(修订)(第 3号)条例草案》。该
法案的唯一目的,是将5月1日订为《雇佣条例》所规
定的法定假日。
10.在法律上,该修订法案与《假日(1997 年及1998年)
条例草案》并无牴触,因为前者应只影响1998年以后
的法定假日,而后者则只影响1997年下半年的法定假
日。換言之,倘该两条法案均获得通过,它们可一并
生效。
《公众假期(1997年特别假期)条例草案》
11.在1997年4月18日,宪报刊登了一条名为《公众假
期(1997年特别假期)条例草案》的政府法案,并将在
1997 年4月23日提交立法局。该法案的目的,是指明
1997年7月1日及7月2日为《雇佣条例》所规定的法定
假日及《假期条例》所规定的公众假期。
12. 该法案将该2天颁布为法定假日和公众假期,对《
假日(1997 年及1998 年)条例草案》的部分规定会产生
重覆。虽然两者在政策上并无冲突,但当其中一条法
案先于另一条法案通过成为法例后,后一条法案便不
再有作出有关该2天假期的规定的必要。
建议
13.虽然本法案在筹委会及其主任委员的主动之下,只
是作出假日方面的若干短期安排,但该等安排可能会
对1999年及以后的假日编排有一定影响。
14.本法案是行政长官提交予临时立法会的首项法案。
本法案在法律及草拟方面,经行政长官办公室准备在
委员会审议阶段作若干项轻微的修正 (载于附录) 后,
应无问题。除非议员就法案的內容认为有问题须提出
研究,或因应上文第 9至 12段希望商讨如何处理,否
则本法案应可恢复二读辩论。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法律顾问
张炳鑫
1997年4月23日